高等院校教学管理规范 高等教育管理制度

专业目录 2024-11-18 10:05:50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本内容

“四个促进”:促进经费投入、促进办学条件改善、促进教学管理不断规范、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三个基本”:力争评估时办学条件基本达到标准、教学管理基本规范教学质量基本得到保证。

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本内(八)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容是四个促进、三个基本、两个突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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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教学管理规范 高等教育管理制度


高等院校教学管理规范 高等教育管理制度


“两个突出”:突出服务地方(行业)经济和发展突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办学定位。“一个”:参评学校构建并逐步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形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是为贯彻《高等教育法》加强宏观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根据高等教育发展及运行规律严格按有关评估指标要求,对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办学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估,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评估目的:通过合格评估进一步加强对新建本科院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使新建本科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教学管理得到规范,教学质量得到保证。

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特点:

1、以整体评估为主具有高度权威性。把学校教学工作全局作为评估对象评估过程和评估结论也侧重于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整体的综合的分析便于学校从全局和整体上改进工作。

2、评估方案力求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基础性体现高等教育改革和建设的方向,对高校教学工作有明确的导向作用。

3、重视学校在评估中的主体作用,主要考察以下三方面:学校确定的目标(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人才的全面发展和学校实情的符合度;第二学校的实际工作状态与确定目标的符合程度;第三学校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与自定目标的符合程度。

4、强调评建结合,具有综合性。以评促建,重在建设,学校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校建设、改革和管理上。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服务的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一)群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委、工会、团委、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各群部门的工作、总结;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群管理的文件材料。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方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体制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2)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此外,学校还应加强对教师的监督与管理。教师是研究生指导和评审的重要人士,他们应当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能纵容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加强教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识和预防意识,确保研究生的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意识,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学生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高中档案、入学登记表、体检表、、奖惩记录、团组织档案、毕业生登记表等。

(四)教学类: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原教委、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87)教办字0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类:按原科委、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执行。

(六)基本建设类:按、原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执行。

(七)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九)出版物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一)财会类:按、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执行。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归档范围。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学校各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向高校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高校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

(一)学校各部门应当在次学年6月底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

第十九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二十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一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二条高校档案由高校档案机构保管。在需要时,高等学校应当提供所需的档案原件或者件。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件送交高校档案机构保存。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中的个人对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档案材料,高校档案机构可以通过征集、代管等形式进行管理。

高校档案机构对于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档案史料的征集,应当制定专门的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报告,及时处理。

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档案统计年报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

(一)涉及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高校档案机构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档案机构负责人批准。

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高校档案开放应当设立专门的阅览室,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著录标准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执行),提供开放档案目录、全宗指南、档案馆指南、计算机查询系统等,为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机构。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第三十三条寄存在高校档案机构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高校档案机构如果需要向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同意,并报请批准。

第三十五条高校档案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有条件的高校,应当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将高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保证档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档案机构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室)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高等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高校档案机构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一),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高等学校附属单位(包括附属医院、校办企业等)的档案管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委员会10月1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

高等教育管理知识点

(十)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高等教育管理的知识点涵盖如下:

二、教学设施

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学、教育测量与评价、教育法学、教学论、德育原理、普通心理学、儿童心理学、外国教育史、教育史、学校管理学、教育行政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关系学、教育经济学、教育调查、、管理心理学。

培养具本专业有广泛人文、科学基本知识,扎实的教育学科、心理学科基础知识和牢固的教育学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教学、管理、咨询和辅导能力,能在各级各类师范院校、教育行政部门、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中小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咨询和辅导等方面工作的应用性人才。

扩展资料:

教育的主要功能是:

1、教育的最首要功能是促进个体发展,包括个体的化和个性化;

3、教育的功能是为的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于的、经济发展。

4、教育的最深远功能是影响文化发展,教育不仅要传递文化,还要满足文化本身延续和更新的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师资力量是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教师队伍要求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指标包括教师人数、教师学历和学位、教师任职资格、教师培训和发展等。

教学设施是教学和科研的基础设施,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中心等。学校要求拥有足够的教学设施,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条件,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

三、教学质量保障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核心竞争力,需要有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教学评估机制。学校要求制定教学和教学大纲,实行科学的教学管理和教学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四、学(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生管理

学生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学校要求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发展支持和保障。

五、服务

服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使命之一。学校要求为提供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服务,积极参与发展,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个指标包括学生实践教育、科学技术服务、社区服务等。

总之,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是学校办学的基本要求,是规范学校发展的重要标准,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规范管理,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中山大学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章总则

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二)各院系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前归档;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办理请手续,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请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或请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入学者,可以在报到注册后一周内凭有效证明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教务处申请入学。逾期不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编定学号发给学生证,建立学生。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到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或请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弹性学制与学分

第九条针对在职人员的学习特点,我校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辅以弹性学制和学分管理。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十条我校高等学历教育基本学制及最长修业年限见下表:

层次/形式 业余 函授

基本学制 最长修业年限 基本学制 最长修业年限

高中起点专科 3年 6年 3年 6年

专科起点本科 3年 6年 3年 6年

第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没有修完教学规定全部课程和学分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个别学生能够提前修完教学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必须提前半年时间申请,并附上各学期的学习成绩单和一学年或一学期的选课(含、毕业实习、习作的安排),经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办理提前毕业。

第十三条经批准允许以休学、保留学籍等形式中断学习者,累计修业年限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规定的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除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七条按教学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均应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除调查、实践、实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用五级记分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课程考试成绩取得60分(含60分)以上,即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为

80~89分为良好

70~79分为中等

60~69分为及格

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算总评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各占总评成绩的50%计算总评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到课、实验、作业、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总评成绩分别评定、登记并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成教办公室。院系成教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成绩通知学生本人,并于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九条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办学院系主管申述更改理由,经同意后院系主管将变更的课程成绩书面通知院系成教办公室。成教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并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缺课总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重修该门课程。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作业、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必须补交、补做及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任课老师和各院系成教办公室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申请缓考(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医院证明),经办学院系批准后可缓考。缓考的时间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未经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其成绩记为“旷考0分”,不予补考。学生对旷考行为做出书面检讨,经办学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考场纪律。对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监考老师有劝阻,并有权责令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和的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悔改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办学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补考与重修

(一)除毕业学期外,其余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办学院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二)毕业学期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重修。但、毕业实践不及格者,在离校前不再安排补做,先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可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做。

(三)大学英语课程期末总评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但学校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英语课程或广东省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者,可用60分取代补考仍不及格的成绩。

(四)补考课程和重修后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载。

(五)各门课程的补考,由学生所在办学院系成教办公室组织,任课教师负责命题、主考、阅卷。各办学院系教务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将各班级上学期学生的各门课程成绩(包括补考成绩)一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重修处理办法

(一)必修课

必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随其他年级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重修的课程,经任课老师批准,可以免听理论部分,但必须跟班完成作业、实习环节和实验,按时随班考试。安排重修确有困难时,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二)选修课

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申请另选其他课程。另选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重修或再另选。

(三)在教学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者除外),按本条款处理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

(四)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因教学调整或专业变动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可由办学院系和学生协商,为学生指定内容相近、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进行修读。

(五)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复读,但需缴纳复读学费。复读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复读学费标准为:复读课程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复读后成绩合格者,换发书。

(六)因、毕业实践不及格原因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申请回校补、毕业实践,但需缴纳论文指导费。论文指导费按学分制收取,标准为:学分×该专业学年学费标准×学制÷该专业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成绩合格者,换发书,但一律不补授学位。成绩不合格者,最终做结业处理。

第五章课程修读与免修

第二十五条各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原则上按教学规定的顺序修读课程。对连贯性较强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凡有实验的课程(不含单独开出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课两部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试,按《中山大学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修免试暂行规定》办理。

学校教育内容的具体规范形式包括

第三十九条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下的负责制。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学校工作,支持负责地行使职权,其职责主要是: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办学方向,学校的思想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教育是与教育相对的概念,专指受教育者在各类学校内所接受的各种教育活动,是教育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育是在学校中实施的教育

特点:有固定的场所、专门的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学生,有一定的培养目标、管理制度和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校的产生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分工和剩余产品,文字发展比较成熟之后。学校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着个人化的水平和性质,是个体化的重要基地。知识经济时代要求尊师重教,学校教育越来越受重视,在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学校教育在影响人的发展上具有的独特的功能

(1)学校教育按对个体的基本要求对个体发展的方向做出性规范;(2)学校教育具有加速个体发展的特殊功能;(3)学校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对个体发展的影响不仅具有及时的价值,而且具有延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功用;(4)学校教育具有开发个体特殊才能和发展个性的功能。

一般说来,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学校教育是与教育相对的概念,专指受教育者在各类学校内所接受的各种教育活动,是教育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育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让一个学生学习到很多的知识技能,未来在上可以生存。具体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说,学校的教育对个体发展作出了性规范,也加速了个体发展的功能,而且对个人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力,还有就是体现在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2、教育的最基础功能是影响人才体系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现代重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包括: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背景;提高受教育者的潜在劳动能力;形成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方式;

论文查重一直是高校处理论文抄袭以及学术不端的重要手段之一。查重系统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可以有效地检测出论文中的抄袭现象。查重系统通过与全球范围的论文数据库进行比对,利用文字相似度算法和文献检索等技术手段,快速发现论文中的重复内容,从而帮助学校发现学术不端行为。

,高校还需要关注并改善学术评价体系。当前,一些高校普遍存在以第十七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发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执行。发表论文数量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这导致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滋生。应该从制度上加以改变,注重质量而非数量,加强对研究生的实际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的评价,减少过分追求发表论文的压力,从根本上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2017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应遵循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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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团体及其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高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查重机制和管理制度。首先,学校可以引入先进的查重系统,对每一篇研究生进行查重,确保其原创性。其次,学校应该制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扣除学术信誉分、取消发表论文资格、降低成绩甚至取消学位等,以严厉打击抄袭行为。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提高其学术规范意识,他们注重学术诚信,科学研究。家有关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副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副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是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旨在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确保学校教学质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其主要包括下列指标:一、师资力量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说课稿

教学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除学校统考课程外,按教学开设的课程的考试试题由参考资料来源:主讲教师按课程的性质、内容和教学大纲要求拟定。拟定的试卷经院系主管审定后,送交院系成教办公室负责打印、密封、保管。学生毕业满3年后,试卷可由院系销毁。

反思现行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其存在的弊端:以“分”为本。现行教学管理,盛行分数主义。分数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是促进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的一种强有力手段,控制教师工作和学生学习的一根极可怕的“魔杖”,分数管理歪曲了教学改革的价值取向。校章校制是学校办学经验的结晶和反映,但有些学校过分细化规章,把教师和学生当成管理的对象,把变成监工,这种管理扭曲了教学的本性。因此,构建人性化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高等教育由什么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高等学校。

是由高等教育(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部管理的

高等是指主管高等教育的教育行政机构。在中华,于 1952 年 11 月成立。宗旨:统一与集中管理高等学校,加强对它们的改革和整顿,设有办公厅、综合大学教育司、工业教育司、工业教育第二司、农业卫生教育司、中等技术教育司、留学生管理司、教学指导司、财务司、学校人事司、教育处、工农速成中学教育处、基本建设处、翻译室、学生实习指导委员会、俄文教学指导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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