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效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 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责任,旨在通过有效监督,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监督主体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实施监督。
监督内容
《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的范围,包括: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中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情况。
监督方式
《规定》规定监督方式主要有:
日常监督检查; 专项执法检查; 技术审查; 监督抽查; 典型案例通报。
监督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执法能力。
《规定》强调,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纳入工程建设诚信信息库,作为工程建设招投标评审的参考依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