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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房屋出租 黄岛房屋出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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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草拟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公有房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市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七)受理有关公有房产的行政复议案件;(八)负责对房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十)汇总公有房产统计资料,编制公有房产统计报表;(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2、第三条市房管机关的派出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级市房管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3、其主要职责是:(六)处理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二)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三)对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在本辖区内管理、经营公有房产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四)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技术、质量鉴定;(六)根据市房管机关的要求,收集、汇总本辖区内公有房产资料,填报统计报表;(七)答复单位和个人就本辖区公有房产提出的咨询。
4、第四条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归市房管机关(限于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的公有房产)或县级市房管机关统一管理。
5、市直管国有房产和市房管机关以前款规定管理的房产,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市房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
6、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管的房产,可以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房产经营单位经营。
7、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公有房产或利用公有房产牟取非法利益。
8、第六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9、《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单位是指,依法(十一)负责解释、答复单位和个人就公有房产提出的咨询;拥有经市房管机关或县级市房管机关登记发证房产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10、《办法》及本细则所指房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市房管机关审查资质合格并按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从事房产出租、买卖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
11、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管理第七条公有房产实行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12、市房管机关是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公有房产的登记机关。
13、各县级市房管机关是所辖区域内公有房产的登记机关。
14、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15、第八条公有房产产权和产籍的管理,按《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6、第九条房产所有权单位和房产经营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区、县级市房管机关报送上年度的下列房产经营管理情况和统计资料:(二)经营管理房产的用途及不同用途房屋的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经营管理房产的增减及增减原因;(三)经营管理方式及经营收入和支出;(四)房产完好状况及维修支出;(二)房产所有权单位、房产经营单位或合法使用人对区、县级市房管机关的鉴定有异议并提出申请的;(三)市房管机关认为应由其鉴(一)执行有关公有房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房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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