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企业因资产损失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因资产损失带来的经济负担,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因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灭失或严重毁损。
第二章 税前扣除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损失,可以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
资产遭受损失的实际原因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资产灭失或严重毁损的程度达到不可修复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程度。 企业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四条 不得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人为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 属于正常损耗或注销的损失。 已获得保险赔偿或其他补偿的损失。
第三章 税前扣除限额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发生损失资产原值的50%。
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超出税前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再申请税前扣除。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后,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管理,严防虚报损失或重复扣除。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损失或重复扣除的企业,依法追缴税款,并处相应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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