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品管理法》、《中华医疗器械管理条例》、《中华环境保》等,也都涉及到卫生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目前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食品卫生法》、《中华品管理法》等。
卫生法律法规大全 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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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指由行政机关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制《全国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向做出了诸多承诺,其中不乏大量关系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事项,我国的卫生体制改革在不断深入,这些都为的卫生法制建设提出了更多、更新、更高的要求。具体到卫生法教材,无论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内容范围,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新的任务、新的要求。为此,经反复思考,对原有教材结构、布局、内容,重点作了适当调整。定颁布或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健康监护中华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调查处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目录(劳动和保障部)
高毒物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品目录
放射管理规定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尘肺病防治条例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调查处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职业病目录(劳动和保障部)
高毒物品目录
放射管理规定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
乙类传染病经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后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
3、医疗处理条例
《医疗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
4、中华执业医师法
5、中华1、中华传染病防治法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由朱_基于2002年8月4日颁布的第360号中华令,现公布《中华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范围
本标准不适用于家居保洁。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DB11/48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与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作业施工行为,各界应积极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高处安全生产条件,其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作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制定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七)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处作业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使用的绳具、索具、吊笼、吊篮、座台、安全带等作业装置均须购买、使用经技术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可以定期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
(十)法律(八)实施高处作业应当制定具体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八条 登记注册从事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和高处广告、空调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施工作业的单位,经营范围含高处作业的,其作业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作业资格证书”,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高处作业”;经营范围不含高处作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高处作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注册从事高处作业的,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办理“作业资格证书”,确保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并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高处作业”;其作业人员未办理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传染病防治法“作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高处作业活动。
第九条 发包单位发包实施高处作业时,要认真核实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其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不得发包给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单位及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高处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作业合同、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资格证书”到作业所在地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确保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高处作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或行业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应当按照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食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疗处理条例卫生法》、《中华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行政机关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制定颁布或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乙类传染病经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后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
3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医疗处理条例
《医疗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
4、中华执业医师法
5、中华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品管理法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高处广告、空调的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作业。建筑施工、电力架设高处作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实施条例是由朱_基于2002年8月4日颁布的第360号中华令,现公布《中华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与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分为法律法规、标准等。最基本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中华劳动法》、《中华突发应对法》等法律中的一部分涉及到职业病。
法律依据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范围
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展高处作业;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本标准不适用于家居保洁。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9210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DB11/485公共场DB11/T512-2007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与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作业施工行为,各界应积极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高处安全生产条件,其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作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五)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制定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七)高处作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高处作业有关标准、规程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使用的绳具、索具、吊笼、吊篮、座台、安全带等作业装置均须购买、使用经技术鉴定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可以定期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八条 登记注册从事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和高处广告、空调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施工作业的单位,经营范围含高处作业的,其作业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作业资格证书”,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高处作业”;经营范围不含高处作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不含高处作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注册从事高处作业的,其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办理“作业资格证书”,确保达到安全生产要求,并在经营范围中增加“高处作业”;其作业人员未办理“作业资格证书”的,不得继续从事高处作业活动。
第九条 发包单位发包实施高处作业时,要认真核实承包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其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不得发包给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单位及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属地化管理。实施高处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持营业执照、作业合同、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资格证书”到作业所在地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确保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对高处作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或行业有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生的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应当按照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法律分析:与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分为法律法规、标准等。最基本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中华劳动法》、《中华突发应对法》等法律中的一部分涉及到职业病。
关于贯彻批准计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法律依据:《中华职业病防治法》 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第七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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