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取得物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中,自继承是指继承人同时也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遗赠受遗人。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自继承的效力开始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于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效力何时发生,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死亡说:认为自继承的效力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效力。 继承开始说:认为自继承的效力从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并遗产被分配时)开始发生效力。
死亡说的支持理由: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了自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该条文没有限定自继承的效力起始时间。 从自继承的本质来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权利和义务都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了转移。 实践中,自继承的效力往往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需要产生。
继承开始说的支持理由: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了继承开始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而继承就是从继承开始时间才正式开始的。 从法律逻辑上讲,自继承属于继承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应与其他继承方式一致。 实践中,部分情况下需要等到继承开始时才能确认自继承人的身份和权利份额。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效力开始时间,但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均采纳了死亡说的观点。
这意味着,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效力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继承人自此时起即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权等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实务意义
自继承效力起始时间的确定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涉及遗产处分、债权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例如:
如果遗产中包含不动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自继承人才能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前欠有债务,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自继承人就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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