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小孩如何参加高考 外国小孩如何参加高考呢

中专问答 2025-01-04 10:18:55

外籍子女没有在就读高中,该如何考的大学?

外籍子女没有在就读高中,该如何考的大学?其实非常简单,只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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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在外国定居,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国籍,自2021起,作为留学生申请入学的申请人,除符合该大学的其他注册资格外,还应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书4年以上,且在过去4年(入学当年4月30日之前)有实际在国外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内实际在国外居住9个月以上可按一年计算,以出入境签章为准)。

大陆(内地)、、、等居民申请、取得外国国籍进入我国高校的,应当符合本通知的项规定。换句话说,如果你想以学生的身份申请大学,你需要在国外生活近四年。如果你不符合这一要求,你只能报名参加的高考,并通过高考申请国内大学。

那么,作为外国孩子,如何报名参加的高考呢?首先,我们应该申请外国人的居留,即绿卡。那么绿卡的办理要求是:,出生在国外,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出生时在国外有居留权。第二,申请绿卡时,父母中的一方是国籍。第三,申请人未满18岁。

也可以是留学生,即候选人持有国籍+外国长期/居留,申请人通过“海外华侨、、和联合入学考试”在国内大学就读。对于华侨申请人,申请人本人及其父母均需取得长期或居留权,并在该国连续居住两年,两年内累计居住不少于18个月。其中,候选人本人必须在登记前两年内在该国实际居住不少于18个月。

如果候选人本人或其父母之一未取得在该国的长期或居留权,但已连续5年(含5年)取得在该国居住的合法居留资格,且在该国居住5年不少于30个月,候选人本人在登记前5年内在该国居住不少于30个月的,也可以参加登记。公民在国外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包括公费、自费),或者在国外工作期间出国公务(包括外籍劳务人员),不视为华侨。

不仅在身份方面,而且在生活条件方面,这就要求父母在处理身份时要处理他们可以在当地居住的身份。一些非洲小国的身份肯定不好。目前,父母选择更多身份,如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和马耳他。当然,绿卡在一些大国是完全可行的。

所以流程还是挺复杂的,但是确实能更快捷地进入的好大学。

外籍学生如何在考大学

外国籍学生可以参加高考,与普通学生考试方式一致,外籍考生取得考试资格方式如下:

2010年起,来华留学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外国护照或国籍证明文件4年以上,且近4年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以入境和出境签章为准)。

高等学校必须在来华留学申请人同时符合学校的其他报名资格规定后,方可受理其来华进入本专科学习的申请。

扩展资料:

跨国高考热点:

一则题为《大学医学部外国留学生录取名单藏猫腻》的帖子在各大上引发热议。在该校2007和2008两年录取的总共112名留学生中,拥有西非几内亚比绍国籍的学生多达48名,而且全部是三个字的中文名字。

在《大学医学部2007年留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名单》中,通过考试录取的留学生48名,其中25名为几内亚比绍籍;而在《2008年大学医学部外国留学生录取名单》的54名留学生中,有22名为几内亚比绍籍。

而且,这些拥有几内亚比绍国籍的学生都是华裔,申请表上填写的籍贯大多为港澳台地区,也有部分来自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国,其中并没有大陆籍的学生。

参考资料来源:

外籍学生高考政策

外籍学生是拥有外籍护照的非国籍公民,如果是后来入籍,也就是把国籍注销后入籍的学生需要满足的相关资格条件,如果学生拥有双重国籍,仅仅具有外籍护照,在国内还有护照和,那么学生需要把国内户籍注销后,才可以满足资格条件。外籍学生要参加各个大学的类似于自主招生一样的考试或者免笔试,通过面试申请即可以上大学,难度很低。

外籍学生指的拥有外籍护照的非国籍公民;如果是后来入籍,也就是把国籍注销后入籍的学生需要满足的相关资格条件;如果学生拥有双重国籍,仅仅具有外籍护照,在国内还有护照和,那么学生需要把国内户籍注销后,才可以满足资格条件。外籍学生可以在国内就读小学、初中、高中,可以取得学籍及高中书,和国内户籍学生享有同样的教育。

外籍学生要参加各个大学的类似于“自主招生”一样的考试或者免笔试,通过面试申请即可以上大学,难度很低。目前大学招收外籍留学生分为几类:如果高中学习的是课程体系:比如:IB、ACT、AP或者有SAT成绩并且达到一定的条件是可以免试申请的。如果高中学习的是国内的课程体系,那么部分大学是要通过入学考试才能考取的,目前难得是大学,其余的学校留学生高考相对的较为简单。

法律依据

《中华教育法》

第六十七条 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教育服务,培养化人才。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境外个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七十条 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缔结或者加入的条约办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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