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应当 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吗

招生计划 2025-04-16 10:26:05

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活动属于什么行为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宗教与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活动属于非法行为。

宗教院校应当 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吗宗教院校应当 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吗


宗教院校应当 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吗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华严五教章卷一有“分教开宗”之说,即将宗教二字分开解释,一般以宗为主观的、个人的主义信念;教则有客观教说之意。又一宗之教旨,亦称宗教。此外,或以宗为无言之教,以教为有言之宗;或以宗为宗门,教为教门。

即谓宗门指教外别传之禅门,以禅乃离言教,采以心传心之方式传宗;教门指依大小乘之经论等言教而立之教宗,如天台宗、三论宗、法相宗、华严宗等均属之,相对于禅家而言,称之为教家。又有以宗为法相宗所说之八宗、华严宗所说之十宗;以教指天台所言之四教或八教、华严所判立之五教等;另有以教指三藏十二分教之一切经教,故知宗教一词可说涵盖全体之意。

法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住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师生信教、传教,从事宗教活动是背离办学宗旨的行为,在校园内的一切宗教活动都是非法的。在学校严禁传播宗教、发展,严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坚决防止宗教活动、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思想进校园。律依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安全、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和进行活动。

第四十一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四条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宗教与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核心价值观,维护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稳定。

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宗教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第三条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有志于宗教事业的宗教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四条宗教院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

(一)系统深入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

宗教院校学位名称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确定,报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五条申请攻读宗教院校上一级学位,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位。第六条宗教院校认可普通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第七条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

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学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宗教事务局备案。第八条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第九条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学位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报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二章条 件第十条宗教院校本科毕业生,成绩合格,通过学士论文评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初步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第十一条宗教院校学生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硕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系统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三)具备较强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宗教院校学生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业,通过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博士学位:

(二)具有从事宗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系统扎实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能力。第十三条申请宗教院校学位,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第三章授 予第十四条授予学位的宗教院校,应当具有学位授予资格。

符合条件的高等宗教院校可按程序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第十五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由宗教院校填写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举办该院校的宗教团体,该宗教团体审核后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由该院校直接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

宗教院校学位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和学位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宗教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可授予学位的院校、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及相应学位提出意见,并报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对同意授予学位资格的宗教院校,颁发宗教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并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宗教事务局备案。第十六条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宗教院校,依据可授予的学位,设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宗教院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员由该宗教院校提出,经举办该宗教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后,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可直接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定。

宗教院校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提出意见,报本宗教的学位工作小组审核,经全国性宗教团体教育委员会审定后,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什么管理

宗教院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确定后,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宗教事务局备案。第十七条宗教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学士学位。

法律分析: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三)有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行管理.

宗教,属于特殊意识形态。“宗教”二字连用在汉语言系统中古已有之。早在宋代, “宗教”一词已经成为固定词组, 意指内部不同宗派及其教法。儒教、后来也使用这个词汇, 同样用来指称其内部不同宗派、教法。但在古汉语语境中, 这一词汇仍主要用以区分内部教派。19世纪中后期, 时人引用日本译法, 将英语中的religion一词译作“宗教”, 泛指人类中一切宗教现象, 现代意义上的“宗教”一词自此正式进入汉语言体系, 成为习语, 沿用至今

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核心价值观,维护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稳定。

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均应按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要求办理。

宗教团体接到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宗教院校的批复后,方可开始筹备设立工作。筹备设立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经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宗教院校完成筹备设立后,由举办的宗教团体按规定的程序报宗教事务局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招生。

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