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投标询价 累计投标询价报价机构数量

热门职校 2024-11-21 10:15:48

1990年前我国股票的发行的方式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沪深两市早发行的股票:沪市老八股、深市老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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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标询价 累计投标询价报价机构数量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诞生之日,上市的8支股票,即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它是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职能之一。上海本地的延中实业(600601)、真空电子(600602),飞乐音响(小飞乐600651)、爱使电子(600652)、申华电工(600653)、飞乐股份(大飞乐600654)、豫园商城(600655),以及浙江的凤凰化工(600656),其中豫园商城初上市时名豫园商场(人称小豫园),到1992年改制扩大后才变为豫园商城。与此同时,深市则有深发展、深万科、深宝安、深安达、深原野等五支股票组成。

我国早发行股票是在80年代中期,1984年的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为的家股份制企业。随后,上海的飞乐公司、深圳的宝安公司相继发行了股票。1988年前后在上海和深圳出现了地区性的股票交易,1990年12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宣布而开业,拉开了股票交易的序幕。1992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从而使的股票交易逐渐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什么是发行新股的询价,是什么意思?

第三十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六条

说起打新股,很多人可能时间就会想到前阵子的东鹏特饮,东鹏特饮一经上市就直接连续涨停了十几板,算下来中一签可赚22万,简直就是打新界的新宠儿。打新股看上去来钱很快,你知道如何打吗?中签率怎么去提高呢?今天我就来给朋友们仔细地讲讲关于打新股的事情。

新股申购价格怎么定

【文件来源】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新股申构价即发行价,发行价由(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以下程序确定:

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询价两个阶段。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同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就向参与网下累计投票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规定数量的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的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申购价格由机构投资者定的,如果你是要申购的话,直接输入申购代码和数量即可,价格是固定的,不用管。

提起打新股,那肯定很多人都会在时间个想到前阵子的东鹏特饮,上市没多久就连续来了十多个涨停板,算下来中一签可赚22万,简直就是打新界的“香饽饽”。打新股咱们是看着很赚钱的样子,你清楚这该怎么打吗?又该怎么去提高中签概率呢?所以今天我就来给大家好好讲讲关于打新股的那些事儿。

股票发行方式有哪些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2009年9月17日37号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实际作中企业选择股票发行方式,应符合的政策规定,尊重市场习惯,考虑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风险、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股东结构等因素。现阶段,IPO股票发行主要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中小企业板IPO,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所承销的股票,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申购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投资者在进行委托申购时应全额缴纳申购款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6月发布实施的《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规定,申购第六十三条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网上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主承销商借助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网下发行。其主要步骤为:①在初步询价阶段,询价对象申报拟申购价格及申购量;②主承销商根据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有资格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③在申购阶段,有资格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全额划交申购款(采用累计投标方式定价的还需申报申购价格);④会计师验资,主承销商配售股票。具体作内容详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二是由主承销商自理的网下发行。符合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者根据主承销商发行公告的要求直接向保荐机构提交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及发行价格,并将股票配售给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在目前的IPO发行过程中,网下发行采用种方式。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初步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什么是证券承销 基本

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主承销商借助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和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的网下发行。其主要步骤为:①在初步询价阶段,询价对象申报拟申购价格及申购量;②主承销商根据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有资格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③在申购阶段,有资格参与申购的配售对象全额划交申购款(采用累计投标方式定价的还需申报申购价格);④会计师验资,主承销商配售股票。具体作内容详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二是由主承销商自理的网下发行。符合发行对象要求的投资者根据主承销商发行公告的要求直接向保荐机构提交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保荐机构根据申购结果按照发行方案确定有效申购及发行价格,并将股票配售给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在目前的IPO发行过程中,网下发行采用种方式。

证券承销(Securities underwriting)是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经营机构基础的业务活动之一。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基本

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四种方式。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

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的证券。

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

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先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中华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发布日期】2006-09-17

【生效日期】2006-09-19

【所属类别】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报告。

第十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总则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证券法》、《中华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第四条

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发售第二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六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信托;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十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三十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证券承销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十日内向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五)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监管和处罚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外,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外,自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作与报送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可以责令改正;情节的,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关于股票询价和交易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1.初步询价是指新股发行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向询价第六十一条对象和配售对象进行初步询价,用于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累计询价,就是在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终确定发行价格。也就是的申购了。

2.竞价,沪深二市都采用竞价的方式,这个方式就是以撮合到成交量的价格作为价,有时间性的,就是说在9:15到9:25之间的委托参加,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更能体现出价格优先的原则,就是你9:24分下单买入的价格高于价卖出的价格低于价,就一定能成交,且按价成交。

连续竟价,后就是连续竞价了,交易的原则也是时间优先和价格优先,但更能体现的是时间优先,你抢在前面委托,有这个价格你就成交,而你的时间在后面前面有这个价格你下单后没有这个价格了你也不能成交。

股票的发行方式有哪些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根据2009年9月17日37号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实际作中企业选择股票发行方式,应符合的政策规定,尊重市场习惯,考虑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风险、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股东结构等因素。现阶段,IPO股票发行主要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中小企业板IPO,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初步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股票的发行方(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式:

(1)以发行对象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发行(公募)和不公开发行(私募)。

(2)以发行中的职责划分为标准,可划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3)以发行股票能否带来现款为标准,可划分为有偿增资、无偿增资和搭配增资。

股票发行方案是指股票向投资者发售的具体安排。股票发行方案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协商制定,经核准后方可实施。为了保证股票发行方案的时效性,根据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招股意向书披露前,向提交股票发行方案,同时填报发行方案基本情况表。

目前,股票发行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发行人采用什么方式,通过何种渠道或途径将证券投入市场,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的具体办法。

(3)发行定价。根据询价制度的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方案中应包括询价工作的组织情况以及询价安排。

(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

(5)股份锁定安排。上网定价发行的股票,一般没有锁定期,在挂牌交易时一起上市流通。目前,对网下法人配售的股票设定了锁定期,这部分股票在其他股票挂牌交易一段时间(现为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得发行的股票分批流通,有利于提高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票的流动性。

(6)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7)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发行费用等

股票发行方式有哪几种

镜头股票讯,股票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前者委托中介商,发行人与中介商共同依据证券法规合理确定有效认股人和认股数量,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公平和公正地解决供求矛盾,发行方式分为包销、代销和联合发行。包销根据发行大小又可分为全额、定额和余额三种包销。

全额包销是券商先全部认购所发行的新股,再组织销售,承担风险,发行手续费也。对发行人而言,发行人无任何风险就能筹措到全部资金,虽成本较高,但方便快捷。定额发行是券商只承担相应比例的股票发行额度,一般适用于发行人并非要求资金一步到位,也意味着该股紧俏好销。

余额包销是券商承诺接受所有发行剩余股票,风险较大,尤其在市场低迷时,这也是券商显示自己资金实力与信心的方法,发行人同样无后顾之忧。代销是券商销售,对剩余股票不承担任何与风险。自然,发行手续费,也是券商对该品种看淡的一种表示。

法律规定代销或包销期长不得超过90天,否则双方协议失效。联合发行是适用于发行数量特别巨大的证券,由一家券商为主承销商,联合数家机构共同完成发行任务,发行风险共同分担,发行费用共同分摊,这种辛迪加式的方式,其内部的管理协调十分重要,否则会引起混乱。

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吧

什么是询价发行?

询价与定价第五条

询价发行方式是指给申购的投资者一个询价区间(即申购价格上限和下限),然后根据投资者对该询价区间占大多数价格认同来确定发行价格后,以该价格进行配售。

(十一)经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说简单点,就是股票发行方和认购方讨价还价。

股票发行价格是怎么确定出来的

各有关单位: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联合制定了《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12月13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章总则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第三章基本规则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第十三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第十五条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七条 T-2日,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个交易日(T+1日),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第二十一条 T+2日,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第二十二条 T+3日,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行情 专区)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申购日后个交易日(T+1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行情 专区)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投资者应根据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的,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理。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第三十三条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深交所、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关于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股网上发行参与人:为了规范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共同制订了《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2009年6月18日发布的《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中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章总则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市值计算规则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第三章基本规则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上海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申购在上交所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第十二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第十三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第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申购资金的结算。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不提供交收担保。第十五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申购新股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由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交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具体办法如下:证券公司在T+1日16时前将资金不实的申购账号及其对应交易单元告知上交所(对于通过托管银行结算的基金公司等机构,由托管银行向上交所申报并由基金公司盖章确认),其上报的资金不实申购总额须与不到位资金总额相等;T+1日由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结果并核实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上报情况后,逐一确认上述账号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不实的账号告知上交所;T+1日,上交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选取其所属交易单元中申购量的交易单元,按照申购时间的先后顺序,从晚申购的账号开始,依次确认无效申购,直至其申购总量对应的资金与实际到位资金相符;如其申购不足金额对应的申购量超过该交易单元申购总量,则该交易单元所有申购均确认为无效申购;同时,按照申购量从大到小的顺序选择其所属其他交易单元,依前述方法确认无效申购(对于同一日网上发行的多只新股,如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确认情况,则对未到位资金在各只新股之间按申购资金比例分配)。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由证券公司、托管银行承担。上交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实施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限制交易等纪律。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六条 T-1日,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纳入网上可申购额度计算的账户持有的T-2日市值及账户组对应关系数据发给上交所。第十七条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T-2日的市值或可申购量。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前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第十九条 T+1日,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申购数据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6: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结算上海分公司配合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上交所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对应的申购总量确认有效申购总量。上交所根据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一)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二)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发行公告办理。(三)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网上发行量时,上交所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的规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第二十条主承销商于T+2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T+3日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证券营业部应于T+3日在显著位置公布摇号中签结果。第二十一条 T+2日,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第二十二条 T+3日,结算上海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结算上海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结算上海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T+1日至T+3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第五章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日与网下申购缴款截止日为同一日。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日之前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终确定对网上投资者和对网下投资者的股票分配数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将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数量通知上交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上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结算上海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投资者应根据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第三十一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由上交所、结算颁布的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海证券交易所)

你好,股票发行价格取决于公司股票的每股收益和市盈率,发行价格(P)=每股收益(EPS)市盈率(P/E)。事实上,股票发行价格除与公司盈利能力相关之外,还受宏观经济、二级市场环境、本次发行数量、行业特点及竞争格局、公司发展速度及潜力、投资者心理等多个因素影响。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所承销的股票,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申购股票的一种发行方式,投资者在进行委托申购时应全额缴纳申购款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6月发布实施的《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网上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发行人在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我持有深证主板股票,但不是创业板和中小板,请问2014年新股发行能不能申购?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转给你,学习学习吧: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新股网上申购实施办法公布:市值配售门槛1万2013年12月13日 19:10深交所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办法指出,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以下为原文:

没问题,深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交易的股票都属于深圳的非限售A股,只要不是B股,T-2日收市后有这个股票在账户里在T日就有资格申购。

能,只要是深圳市场的股票都可以

有钱才行,很多钱,创业板的股票需要去证券营业厅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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