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本机关负责人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 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本机关负责人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 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本机关负责人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定密人之一,应当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确保部门内涉密活动按照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流程进行。
2、未能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
3、(一)制定并落实保密工作制度;(二)依法开展定密管理工作;(三)分类管理涉密人员;(五)依法管理秘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信息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保密制、定密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保密制、信息公开职能部门及人员保密审查制和涉密人员承诺制等。
4、设备;涉密程度高、保(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密任务重、产生和处理秘密多的机关、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密工作机构。
5、第七条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人,对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具体;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保密工作负直接;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
6、第二章秘密的确定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制定的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下列定密权限确定秘密:对定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第九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制定的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本机关、单位保密事项目录,并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8、第十条机关、单位的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由本机关、单位定密人负责。
9、(一)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在秘密载体上标注秘密标志;(二)定密人对定密依据、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是否准确,秘密标志的标注是否规范完整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10、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秘密标志形式标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11、第十四条变更秘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应当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12、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原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13、秘密变更的,作出变更决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14、接到告知的机关、单位、人员应当在原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15、第十五条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16、第十六条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比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解除秘密。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