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项选择题
2020法考客观题【经济法】-多项选择题(921)
2020法考客观题【经济法】-多项选择题(921)
2020法考客观题【经济法】-多项选择题(921)
1.孙某从某超市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超市从总经销商煌煌商贸公司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一/66)
A.孙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B.孙某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超市索赔
C.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D.超市向孙某赔偿后,有权向煌煌商贸公司索赔
参
1.【考点】产品
【】ABCD。解析:《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A项正确,当选。
根据上述分析,法条中规定的销售者包括各级销售者,即本题中的零售商——某超市和批发商——煌煌商贸公司。B项正确,当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C项正确,当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批发商交付缺陷产品的行为,零售商有权追究其违约。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一、多项选择题
1.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三/79)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参
1.【考点】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制度
【】ABC
解析: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则不可逆转的进入破产清偿程序,不能回转。A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的,依法负有清算的人应当向申请破产清算”。申请和解的权利债务人才享有。B项正确,当选。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企业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企业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均可启动重整程序: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该原因仅仅能够启动重整程序)。C项正确,当选。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申请和解;也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可见,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不是必经程序。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一、多项选择题
1.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25)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参
1.【考点】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的抗辩;票据的丧失及救济
【】ABC。解析:甲未过户登记,是甲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问题,而银行是否付款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付款。A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享有抗辩权,乙可以拒付票据金额。B项正确,当选。
虽然该支票被银行拒付,但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基础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受票据被拒付(票据关系)的影响,也就是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甲当然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提讼”。可知,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D项错误,不当选。
一、多项选择题
1.林某盗版销售作家黄某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一审和二审后,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关于该案的回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二/67)
A.一审审判委员会委员甲系林某辩护子的弟弟,黄某的律师可申请其回避
B.一审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重审
C.一审合议庭审判长丙系黄某的忠实读者,应当回避
D.丁系二审合议庭成员,如果林某对一审重新审判作出的裁判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丁应当自行回避
参
1.【考点】回避的理由;回避的适用人员
【】AB。解析:审判委员会委员甲是被告人林某辩护子的弟弟,属于《刑诉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第四项情形,即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因此属于可回避对象。黄某的律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诉讼人,有权申请回避,因此,黄某的律师可以申请甲回避。A项说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发现审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因此一审员乙系林某的表弟而未回避,二审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重审。B项说确,当选。
一审审判长丙系被害人黄某的忠实读者,并不属于《刑诉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如果没有其他材料证明丙担任审判长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就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三/32)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参
1.【考点】票据权利的行使;公示催告的适用
【】C
解析:A项对银行不承担票据的表述是错误的,该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银行要承担保证付款。A项错误,不当选。
公示催告是一种票据权利丧失的救济途径之一,即使除权判决也仅发生推定效力,公示催告申请人并不一定享有票据权利,更何况本题情形未被除权判决。B项错误,不当选。
C项中只要持票人善意(不知情)、取得票据有对价(本题亿凡公司已经供货给五悦公司)、票据形式合法(背书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即存在。C项正确,当选。
D项所描述的该票据因此“无效”的表述是错误的,《票据法》没有规定此种情形下票据应当无效。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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