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理论界长期以来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其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案件事实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实,但人们总是能够依靠案件所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和痕迹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于是长期以来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无二致,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准:(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二)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四)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其次,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证明标准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名词解释)
证明标准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名词解释)
法律真实的确立结束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以“客观真实”排斥“法律真实”的现象。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没有矛盾,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追求的目标,司法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如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理论界长期以来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其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案件事实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实,但人们总是能够依靠案件所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和痕迹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于是长期以来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无二致,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准:(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二)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四)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其次,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确立结束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以“客观真实”排斥“法律真实”的现象。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没有矛盾,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追求的目标,司法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
如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理论界长期以来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其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案件事实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实,但人们总是能够依靠案件所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和痕迹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于是长期以来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无二致,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准:(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二)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四)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其次,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确立结束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以“客观真实”排斥“法律真实”的现象。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没有矛盾,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追求的目标,司法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依据举证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此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相关负责人对作出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情况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很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有异的,不同案件证据证明所能达到的程度往往也是有别的,由于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只有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
有罪的证明标准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明标准。理论界长期以来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其理论基础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案件事实虽然是过去发生的事实,但人们总是能够依靠案件所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和痕迹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可以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于是长期以来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无二致,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以下的四项标准:(一)据以定案的证据已查证属实;(二)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三)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四)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才是正确的。近年来的研究表明,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首先,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低些;其次,民事诉讼中追求的不可能是客观真实,而是一种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也就是说,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确立结束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以来以“客观真实”排斥“法律真实”的现象。事实上“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并没有矛盾,客观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中的应追求的目标,司法活动应当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 (2)案件事实均...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依据举证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根据此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依据这一证据作出判决。相关负责人对作出此规定原因的解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在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凿程度情况下如何处理,经常使很多审判人员感到困惑。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有异的,不同案件证据证明所能达到的程度往往也是有别的,由于法官是不能拒绝裁判的,所以在民事诉讼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所证明的事实不能达到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只有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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