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注册公司认缴制是2013年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订决定规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认缴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认缴制和实缴制的区别
认缴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认缴制和实缴制的区别
认缴制什么时候开始的 认缴制和实缴制的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一:认缴制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认缴制是2013年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订决定规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海洋环境保》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七、对《中华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本决定对《中华海洋环境保》、《中华品管理法》、《中华计量法》、《中华渔业法》、《中华海关法》、《中华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问题二:什么时候实缴制注册公司改为认缴制的? 深圳、上海自贸区2013年就实施了
全国是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
问题三: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制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认缴是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
问题四: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制什么时候开始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因此收款后才做
问题五:注册资本认缴制从什么时候开始 认缴是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
问题六:认缴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把注册资本打进去吗 按照认缴制的说法,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 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如果公司发生债务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也就是说,只要到了规定缴资期限,无论股东资金状况及公司是否需要,都必须确保出资缴付到位,否则属违法行为。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问题七:认缴制的期限 是这样的 现在认缴制基本都是十年,二十年,在这个期间内,资金注入公司账户以后,找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例如:认缴资金500万,认缴年限十年,可以在第十年一次注入五百万资金,找会计事务所开具五百万验资报告,就OK; 第二种每年五十万每次开具一个五十万的验资报告,十年五百万
问题八:企业认缴制的期限是多久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的话是10年。现在如果在金山园区注册的话,可以延期到20年。
认缴制
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通俗来说就是设你认缴你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认缴期限为10年,那么在营业执照的10年有效期内把资金缴足就可以了。
优点:
1、创业者只要将注册资本数进行申报并纳入公司章程,不需要凑大量资金,也不需要来来 往验资机构跑,就可以完成拥有一家公司的梦想,大大激发了大学生和年轻人的创业热情。
2、注册资本永远是一个公司实力的象征,所以很多公司都“只和大规模的公司谈”。可对于很多创业者来说,企业刚起步无法马上做到实力雄厚。因此,取消注册资本金对初创者的意义很大。
问题九: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什么时候全国实行啊 现在深圳和珠海已经是认缴制。今年的会议是说要放开注册资本三万元的限制,没有说要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所以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逐步放开的过程,不会一下子就全国过渡到认缴制吧。
问题十: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是怎么样的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就可以了。
(3)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
认缴制是公司法在2013年12月28日修订,并且在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注册公司认缴制是2013年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订决定规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公司认缴通常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开始进行计算的,而认缴的期限通常由股东自行进行决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进行写清楚即可。
注册资本实缴制和认缴制主要区别就是注册资本需不需要经过验资这一步。实缴制: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就是注册资金必须经过验资,如果注册资金是100万的企业,就必须把100打到对公账户上,验资之后可以再转出。这个验资过程是为了核实企业确实有相应的资金实力。认缴制:是指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股东(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实收资本)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省略了验资这个步骤,公司注册时无需出注册资本这部分资金,不需要垫资。只要在营业执照期限内(一般20年)股东的出资额达到这部分资金即可也就是说企业运营产生出这部分资金流水就可以。如果在营业执照期限内没有认缴够注册资金,可以延期营业执照,继续正常使用。
一、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是什么意思?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2018年10月26日常委会颁布新公司法之前,早在2014年2月7日已经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并于当年3月1日开始实行,即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工商部门只登记注册公司所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而不需要登记其实收资本总额。
法律分析:认缴制是2013年常委会对公司法的修订决定规定的。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从甘肃开始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条 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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