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用人单位自何时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涉及劳动力提供、报酬支付和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厘清用人单位的责任至关重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之日”,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劳动者实际开始提供劳动的第一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 劳动者依法定手续到岗工作。
这三种情形中,通常以劳动者实际开始提供劳动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但是,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日期为准。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则劳动关系从约定试用期的第一天开始建立。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关系起点
为了明确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关系的开始日期。约定日期一般是劳动者实际开始提供劳动的前一天或者同一天。
特殊情形的劳动关系起点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可能有所不同,例如:
劳务派遣: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实际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建立。 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辞退的: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辞退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被辞退之日起解除。 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期结束后,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竞业限制期届满之日起解除。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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