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监察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执法公正高效,根据《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确保执法公正高效
一、监督范围
监察机关对以下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1.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活动; 2.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具有执法权的机关的执法活动; 3. 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的执法活动。
二、监督方式
监察机关对执法活动主要采取以下监督方式:
1. 受理、调查执法人员违法违规举报; 2. 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3. 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履职; 4. 参与执法政策、法规制定和修订; 5. 对执法结果进行监督和评议。
三、监督内容
监察机关重点监督执法活动中的以下内容:
1. 是否依法履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是否遵守执法程序,保障被执法人的合法权益; 3. 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 4. 是否存在执法不规范、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监督措施
监察机关对发现的执法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1. 提出批评、教育、诫勉; 2. 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执法决定; 3. 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并提出建议; 4. 提出罢免建议; 5.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配合与协作
监察机关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主动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共同维护执法公正。
六、举报和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执法违法违规行为。监察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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