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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6号令)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6号令)
1、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备基本的执业条件和人员、设备、防护设施等分科条件,应当对有关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3、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的应急预案和质量保证方案,加强放射诊疗工作中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的管理。
4、要定期接受有资质并在服务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控制监测,组织放射诊疗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要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6、在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时,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7、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
8、放射诊疗在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要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要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9、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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