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目的和交易惯例,以善意原则解释合同条款。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应以下条例:
合同法52条在民法典对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于订立时的情形,并结合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解释和比较
《民法典》第543条与《合同法》第52条在实质内容上基本一致,但《民法典》的措辞更加严谨,明确了应当结合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解释合同条款。这体现了《民法典》更加强调合同目的和交易惯例的重要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法院一般会按照《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结合合同相对于订立时的情形、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交易惯例,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实例
案例:小李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小李在支付了房款后可以入住房屋。然而,小李支付房款后,公司却拒绝交房,声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交房时间。
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结合合同相对于订立时的情形(买卖房屋的目的是双方能完成房屋交接),以及交易惯例(一般情况下,买卖房屋后买方会立即入住),法院认定合同条款应解释为公司应当在小李支付房款后立即交房。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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