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为了维护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二章 市容管理
本条例对市容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禁止在市区内堆放垃圾、杂物、建筑废弃物等; 公共场所、道路两侧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禁止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贴、乱画、乱写; 建筑立面、屋顶、阳台等禁止悬挂、摆放影响市容观的物品。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本条例对环境卫生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污水应当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产生工业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收集、储存、处置工业废物; 城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
第四章 公众参与和监督
本条例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并规定了以下监督形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队伍,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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