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投资,却苦于不知道有哪些投资方式,或者是不知道各类投资的风险。接下小编为你介绍什么是股权投资以及什么是股权投资协议,通过这篇文章的阅读,能够对股权投资有一定的了解。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书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书
什么是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股权投资的内容
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股权投资的利润空间相当广阔,一是企业的分红,二是一旦企业上市则会有更为丰厚的回报。同时还可享受企业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什么是股权投资协议
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主要包括:审查股东资格;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明确股东的出资;公司未能设立的的约定。
股权投资类型和区别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股权投资是作为股东,有参与决策投票的权利,按照企业实现的利润享有红利;债权投资,是债主,相当于借钱给对方,没有投票权,只是按照债权的约定定期收取利息,并且这个利息一般是固定的,并且跟企业的经营情况没有直接关系。把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这些长期投资与前面讲述的短期投资相比,二者的别为:(1)投资期限不同。(2)投资方式不同。(3)核算方法。
延伸阅读:
股权投资的注意事二、合作与投资项
股权投资如何规避风险
法律分析: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股权投资协议(包括股权受让、股权增发、发起入股等)约定的回购条款,通常可分为三种权利义务模式:1、回购为回购方的权利,即持股方的义务,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回购方就有权要求持股人将股权出售给自己,持股方应出售给回购方;2、出售方的权利即回购方的义务,出售方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回购;3、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对方回购自己的股权或者回购对方的股权。
股权投资协议,一份公告条约,是参与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时做出的协议。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
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投资合同范本的内容有:投资方信息、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投资金额、投资方式、股权分配情况、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投资合同应当由投资方和资产接收方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矛盾和。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备注 对子公司投资 成本法 控制关系 对合营企业投资 权益法 共同控制 对联营企业投资 权益法 重大影响 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成本法 不具有重大影响法律依据:《中华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一、长期股权投资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3、利润分配比例:1.签订股份协议,需要公司联合创业的合伙人协商之后,共同起草一份协议签名,在签订股份协议的时候,需要了解协议中几个要点,这个非常的关键,关乎着股东应该承担的。
2.点,股东的出资的比例与股权的配,注册公司开始需要注册资金,而合伙需要有明确约定各自之间的出资比例,而股权分配对合伙人有着直接的收益,所以合理的股权分配机制也是有必要的。
3.第二点,一个分工明确以及盈亏承担,分工要明确,一个公司谁担任CEO,谁是CTO等不同的职位,主要是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盈亏承担就是需要讲清楚,亏了要如何承担,盈利了要如何分红。
4.第三点,关于股权转让以及加入的相关协议,可能在公司成立的早期,部分合伙人选择退出,这样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创业项目的发展,所以就必须对退出公司的合伙人的要求,流程,是否可以批准等进行一个具体详细的约定。
5.第四点,不同的创业公司,在创业失败之后,清算的条款也很区别,需要规定股东之间一个财产的分配,特别是创业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技术,所以事先就需要进行一个协议约定。
扩展资料:
股权分配协议
甲方:x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xx
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乙方:xxx
号:
手机号码:
丙方:xxx
号:
手机号码:
甲乙丙三方就投资合作经营深圳市某某公司达成如下投资合作协议:
一、投资合作背景
1、深圳市某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其中甲方作为股东实际投入资本金20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10%。
2、三方均认可是在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固定资产和货资产等实有资产处于资产状况,详见财务报表。
3、甲方向乙、丙两方保证,甲方已经取得了深圳市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
1、合作方式:
三方共同投资,共负风险,共享利润。
2、投资及比例
三方经营深圳市某某公司期间的收益分配以三方实际投资的比例予以分配。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深圳市某某公司各执一份。
1、有限合伙协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议,一般投资管理公司要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其他LP签订有限合伙协议,确定投资款支付、盈余分配等。
2、入伙协议。确定加入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人。入伙协议也可以并入合伙协议里一起签署。但如果基金有二期募资或增资的话,单独签入伙协议。电子邮箱:
3、委托管理协议。合伙企业委托投资管理公司管理投资基金的协议,确定管理费费率和支付手段。
一、签订 股权投资 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怎么办? 签订股份回购协议到时间不回购,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 诉讼 解决。 二、股权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 股权投资协议(包括股权受让、股权增发、发起入股等)约定的回购条款,通常可分为三种权利义务模式: (一)回购为回购方的权利,即持股方的义务,只要在一定的条件下,回购方就有权要求持股人将股权出售给自己,持股方应出售给回购方; (二)出售方的权利即回购方的义务,出售方【法律依据】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回购;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在一定条件下请求对方回购自己的股权或者回购对方的股权。 回购条款的法律效力上来说,可能也有三种情形: (一)预约合同性质,如合同约定了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对方的权利或义务,而回购价格应是在评估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确定,那么这个合同就是回购合同的预约合同; (二) 合同成立 未生效,这里可能包括成立附条件生效、成立附期限生效和成立待批准后生效; (三)合同成立且生效,即在投资合同中就明确了回购的交易条件,此时无须再签订回购合同就可以进行回购交易了,该回购条款就是成立且生效的条款。 1、判断回购条款是合同还是预约合同; 2、应看回购合同中对于回购交易的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 3、根据 买卖合同 司法解释,一般买卖合同具有了交易的数量、主体、标的,合同就可认定成立了,因为其他诸如价格、质量、 违约 、履行期限等合同要素都可以通过推定的办法进行推定,但是,由于推定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鼓励交易模拟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推定必须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才能适用,推定应该可以适用在大多数该情形下,一般人都是认可该推定的,否则,推定不仅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也与一般人的认识出现较大异,这种推定就不具有正当性。而对股权价格来说,不同的投资者的价格判断可能存在巨大的异,特别是对风险投资而言; 5、通常情况下,股权的价格不宜用推定的办法进行确定,表现在股权回购合同中,如果没有直接的确定股权回购的价格的办法,有的只是约定计算的方式,而该计算方式还依赖于许多其他条件,则此时应认定双方关于股权的价格还没有确定,这时的股权回购条款,笔者想,还是应该理解为预约合同为好,虽然理解为合同也不算大错。 三、不同效力的股权回购条款的诉讼路径 1、对于预约合同性质的股权回购条款,权利方不能直接主张回购合同上的回购权利,也不能主张回购的损失赔偿,对于违约方来说,他违反的是预约合同,因此,其应该承担的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赔偿损失也是违反预约合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于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损失到底怎样计算,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也是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许其也要有了足够的案例以后才能有个较好的把握。 3、对于预约合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根据预约合同签订回购合同,但如果违约方坚决不签订回购合同,虽然可以判决违约方签订,但该判决不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能直接判决回购合同成立生效; 4、在违约方不签订回购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只能转向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这个主张的路径可以参考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司法解释一对于成立未批准生效的合资企业 股权转让合同 的思路解决。 5、对于需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股权回购合同,原投资协议可能就约定了回购条款,门对于投资协议的批准是否可以理解为对于回购也给予了批准,可能会产生争议,因为门对投资协议的批准,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投资行为的批准,而回购实际是 股权转让 行为,应该有另一次批准,不过,由于这种合同批准与行为批准不分,法律目前规定的是批准合同,所以,既然投资协议有回购的约定,完全可能判回购合同已经得到了批准。 6、如果回购未批准,则回购协议属于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因此,权利人主张回购的,还需要履行批准手续以使回购 合同生效 ,回购人可以向请求要求对方和标的公司共同办理回购批准手续,对方不办理的,回购人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也可以请求批准自己办理回购的批准手续,批准了,对方不回购的,不宜强制对方回购,但可以通过拍卖股权的方式来使第三人通过买受来代替违约方履行受让股权的义务,造成申请人损失的,再对违约方强制执行。 7、违约方同意履行回购协议的,也不是违约方就可以直接就回购股权了,因为股权回购不仅是违约方和守约方双方的事情,还涉及到公司其他的股东,因此,回购还需要遵守 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 8、如果回购人不是公司的股东,则履行回购协议就要保障公司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的章程规定,其他股东受让公司的股权,应该由全体股东按相应的股权比例购买,则回购程序也应遵守这一约定。 9、对于国有投资公司的股权回购的,回购程序还必须符合国资产权的管理规定。成立有效的回购协议,可以参照上述分析通过强制执行进行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签订股权投资回购协议一般都是在双方一致认可的条件下进行签订的,而且双方都必须要履行其中的条款,如果一方违约就只有协商解决,或者直接走法律途径,在商业中可贵的就是诚信,而连诚信都做不到的话,那么双方的合作也会解除,者可能还会惹上官司。
原始股权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目标公司的介绍,出让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方的情况以及受让方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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