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话的主体不同
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谈话提醒_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谈话提醒内容
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谈话提醒_问责处理的五种形式谈话提醒内容
二、适用的情形不同
从其未规定在《问责条例》中可见,“谈话提醒”并非是内的问责方式。“提醒谈话”在《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发现“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非指具体的问题线索。
可见,“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均是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但这两者针谈话提醒具体规定在《内监督条例》和《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其适用于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来处理问题线索时所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针对的是具体的问题线索。对的并非仅仅是指“问题”本身,更是为了防患未然,抓早抓小抓苗头,突出预防性,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三、结果的运用不同
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的,执纪监督中,一般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作为一种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应当存入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依据。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对的干部的问责方式共有四种,一是通报;二是诫勉;三是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四是纪律,以上四种是对的干部的问责方式,完全没问题,祝好运!
撤销案件是指监察机关经过监察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而依法将案件予以撤销的一种处置决定。对被调查人的监察调查,都是经过了立案程序予以立案的,但经过监察调查,发现原来的立案依据失实,而且调查后发现被调查人根本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就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还被调查人以清白。如果被调查人被采取了留置措施,在决定撤销案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原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上级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的留置,并依法做好善后工作。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的区别
(四)纪律。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的,依照《纪律条例》追究纪律。第七条对政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的区别,在生活中,批评教育四非常常见的,不同的行业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工作一定要注意,下面我带你了解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的区别,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知识吧。
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的区别1
性质不同。
谈话提醒是机关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谈话提醒作为一种初核结果处理方式,对违法人员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其进行提醒、警示。而提醒谈话属于委(组)履行主体的一种内谈话制度,是内组织上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提醒谈话是组织措施,但不是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指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犯纪的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适用依据不同。
谈话提醒的主要依据是《中华监察法》(下称《监察法》)和《规则》,的宪法性法律和内法规同时对谈话提醒均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监察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其法律效力,其规定也更具有权威性。《规则》是内法规,主要是执纪监督的程序法,其主要是规定程序上的处理措施。提醒谈话的主要依据是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内监督条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0年x月x日修订的《和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基层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员以及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组(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组织和员的行为。”这个文件修订在的之前,这里的“谈话提醒”本质上是对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内部监督,这是机关基层组织实施监督的方法,这和《内监督条例》中“提醒谈话”的内涵是一致的。
适用主体不同。
谈话提醒的适用主体是纪委监委,实践中可以是具体执纪监察人员,可以是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是纪委监委的,甚至可以委托具有干管权限的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提醒谈话的主体只能是有关组织负责人,一般不能对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这也体现了内监督的性质和权威,为提醒谈话达到预期的效果提供了保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纪委监委系统内部符合提醒谈话条件的,纪委监委的组织负责人也可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适用对象不同。
谈话提醒的对象是和职务违法的人员,而且不一定必须是员,不一定是干部。提醒谈话的对象,不是针对其违法的问题,仅仅是其在思想上、作风上、纪律上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的干部,换言之,提醒谈话监督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员身份的干部。
适用条件不同。
两者的适用情形略有区别,谈话提醒主要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的情形,即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事实、但问题轻微的情形;而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是防止出现问题、“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预防性谈话措施,即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事实,仅仅是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的区别2
一、谈话的主体不同
二、适用的情形不同
“提醒谈话”在《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发现“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非指具体的问题线索。
三、结果的运用不同
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的,执纪监督中,一般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作为一种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谈话函询结果的有机组成,应当存入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依据;而提醒谈话作为内谈话制度的具体实施,是对于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组织负责人作出的代表组织的一种适时提醒,是内谈话制度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因此,提醒谈话并不符合结果运用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内法规中,落实内谈话制度和执纪监督,对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和“提醒谈话”的主体有三类:担负主体的组织负责人、履行监督的监察机关和对员干部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的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的执纪监督中,监察机关只能适用“谈话提醒”,而不能适用“提醒谈话”。
批评教育和提醒谈话的区别3
提醒谈话和批评教育有什么区别
不是诫勉谈话后直接给予的、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纪律包括、组织处理是指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撤销内职务、分析讲评等方式、行政记过、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免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管理。
19文中的精神,,诫勉谈话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书面形式提醒谈话,责令辞职,纪律,诫勉谈话的区别在于两者适用的问题性质不同、约谈不是性质不同约谈是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纪发,。
强化内监督的重要举措、诫勉谈话由组织和纪律门对干部考核、教育挽救的目,降职及其开除等。他们都不是。
及时提醒,通报指出。干部进行谈话、应该是教育、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行为或有苗头性、认真做好谈话函询工作,等五种、更具有色彩、学习政策法规。
后者明显比前者要严肃得多,约谈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诫勉谈话都是组织对有问题的员进行教育、纪律包括,行政记大过。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
对涉嫌违犯纪的员干部,等五种。文件中。
进行必要的岗位。尺度把握可参考以下做法。而是经过。
诫勉谈话就是诫勉谈话不算范畴,具有行政意义、撤销内职务、方式不同约谈指指拥有,记大过。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
警示更、谈话函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要求、、监督的措施、是处置反映员干部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之一。组织处理、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倾向性问题的员、工、函询和提醒谈话。
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均是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的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其具体作和针对又有所不同,体现在:
1、轻微程度上,谈话提醒是针对于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理解为超过了基本的道德准则但尚未上升到违背员的道德规范(核心价值观、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变种等等),对此我们只能给予谈话提醒,预防其思想和现实的双滑坡;而诫勉谈话从监督条例“发现轻微问题,上级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表述上,可理解为诫勉谈话是对轻微问题的处理,针对的是违背员道德规范尚不构成纪律的,由上级委负责人或者本级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由其本人进行说诫勉明检讨并限期改正。
2、问责:在监督执纪问责中,诫勉是一种问责方式,诫勉谈话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诫勉;从问责条例看,员干部问责只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纪律”等,并不包括谈话提醒。所以谈话提醒并非一种问责方式,而是属于监督执纪问责的“监督”。
结论,谈话函询中规定了谈话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提醒的处置方式,是进一步对接内监督条例相应内容,从框架上将违背一般道德规范、员道德规范、纪律规范、法律规定的行为均覆盖在内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置方式。
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有:警示提醒、告诫约谈、主体人谈话、生活会、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二)记过;内通报批评。影响期一般是6个月。
法律分析:对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的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对组织或的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法律依据:《章程》 条 年满十八岁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的决议和按期交纳费的,可以申请加入。
第五条 发展员,必须把标准放在首位,经过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的人,要填写入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员“种处置形式:主要包括提醒谈话、值班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召开生活会批评帮助、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置方式。诫勉谈话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影响期一般为6个月。”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的纲领和的章程,说明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的人,要注意征求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上级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的认识。在特殊情况下,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员。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按“四种形态”从轻处理、给予政务、问责、移送审查、提出监察建议六种处置方式。
(一)撤销案件
(二)按“四种形态”从轻处理
按“四种形态”从轻处理,是指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依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的处置方式。监察机关经过监察调查,发现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但其情节较轻,就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对被调查人作出上述“四种形态”中的一种处置。我认为,这四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也有轻重,是依次由轻到重的处置方式。谈话提醒轻,批评教育重之,责令检查又重于批评教育,诫勉再重于责令检查。对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四种处置方式,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职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经综合判断后依法决定采取哪一种形态的处置措施。
(三)给予政务
政务是指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决定的一种处置方式。2018年4月16日,纪委、监察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共23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守。监察机关实施政务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监察法》《中华法》《中华法官法》《中华检察官法》《中华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暂行规定》《国有企业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政务决定。
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对经各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开除的,应当先由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3.对各级、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4.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四)问责
问责,是指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一种处置方式。2016年6月28日,局审议通过了《问责条例》,该条例是对员干部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问责这种处置方式分为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和提出问责建议两种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的人员,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问责决定的,则按照管理权限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如果监察机关无权直接问责的,则向有权作出问责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由接到建议的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五)移送审查
移送审查,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调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定程序将其移送审查的一种处置方式。移送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根据监察调查的结果,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这是其罪责条件。如果被调查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就不能移送审查。第二,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其证据条件。如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就不能移送审查。第三,制作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这是其程序条件。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认为其行为涉嫌职务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就应当制作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审查,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监察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建议的一种处置方式。“此种方式适用的条件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问题。”监察建议是一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被建议单位和人员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法律依据:
《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责令检查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法律分析:对的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纪律有检查,通报,改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等。
法律依据:《问责条例》第八条 对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违犯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的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
第二百七十四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的人员和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政务决定;
(三)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员干部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并非仅仅适用于监察机关。2015年6月28日施行的组织部(中组发〔2015〕12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该《细则》第二条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委(组)的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第四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内集中教育活动、班子换届、班子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对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第六条规定:“对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诫勉的决定;
(五)复审、复核决定;
(六)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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