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招生计划 2024-11-10 09:5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宪法》保障公民权利


人身权利: 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第37条)。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拘留、逮捕、监禁(第38条)。 享有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第39条)。

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4条)。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 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第41条)。

经济权利: 劳动权和休息权(第42条)。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13条)。 自由选择职业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第49条)。

文化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第46条)。 享有科学、文化成果的权利(第47条)。 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

社会权利: 社会保险和公共福利(第48条)。 婚姻、家庭、妇女、儿童、老人以及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48-52条)。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5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第54条)。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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