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规范地下室 基础及地下室施工方案主要内容

招生计划 2024-11-18 10:08:28

地下室与基础设计应注意问题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质报告矛盾。

建筑地基基础规范地下室 基础及地下室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建筑地基基础规范地下室 基础及地下室施工方案主要内容


建筑地基基础规范地下室 基础及地下室施工方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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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规范地下室 基础及地下室施工方案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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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底板混凝土垫层应按《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C15,

厚度不应小于100 mm,在软弱土层中的厚度不应小于150mm。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mm。

3. 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要求不应小于50mm。

并应进行裂缝宽度的计算,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设计中许多设计人将地下室防水结构构件的计算弯距调幅、

有的下端按铰接、有的未考虑荷载分项系数、多层时未按多跨连续计算等,也不进行裂缝计算,导致违背强条。

4. 地下室外墙与底板连接构造不合理;外墙钢筋的搭接不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根据纵向钢筋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修正搭接长度的要求。

5. 地下室外墙设计中应考虑楼梯间,车道等支承条件不同的外墙计算与设计,不能与一般外墙相同。

当顶板不在同一标高时,应注意外墙上部支座水平力的传递问题。

6. 地下水位较高时,应特别注意只有地下室部分和地面上楼层不多时的抗浮计算,采用桩基时应计算桩的抗拔承载力。

7. 高层地下(考-试大)室采用柱基或条基加抗水底板时,应在抗水板下设褥垫,以保证实际受力与设计计算模型相同。

8.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3.0.2条进行地基变形设计。 快把结构工程师站点加入收藏夹吧!

9. 对一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强条)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 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表5.3.4的规定。

10. 对建筑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的变形观测要求,设计人普遍不够重视。

变形观测工程范围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第10.2.9 条(强条),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 加层、扩建建筑物;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 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观测的方法和要求,要符合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 8—97)的规定。

11. 沉降缝基础与偏心基础:

砌体结构的沉降缝基础作成下图形式:根据力的平衡原理,大部分基础存在零压力区,所设计基础不能提供设计所需的地基承载力。

许多柱边与基础对齐的偏心柱基也同样存在问题。零应力区不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4.2.4条的要求。

12. 防潮层以下墙体采用水泥砂浆时应注意验算其强度。(因为水泥砂浆对强度的折减)。

13. 个别工程的柱基高度不满足柱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要求。柱基的抗冲切、抗剪不够。

14. 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

15. 砌体结构的地下室问题。(240)

16. 地基承载力应为特征值。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第3.0.4条)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

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其对应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

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作用。

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基础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

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和相应的基地反力,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17. 地下一层墙体能否作为筏板的支座问题。这个问题在砖混及混凝土结构中都存在。

18. 地下室墙的门(窗)洞口应按计算设置基础梁。

19. 基础零应力区的面积问题:高宽比大于4的高层建筑,在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拉应力;

其他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在设计轻钢结构时,应特别注意。

20. 地下室顶板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上部的嵌固部位时,不能采用无梁楼盖的结构形式。

21. 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层,是否计入规范的框支层数的问题:

若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则位于地下室的框支层,不计入规范允许的框支层数之内。

22. 确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时,如果地下室顶板不作为上部建筑物的嵌固点,建筑物的高度该如何确定?是从室外地面算起还是从基础算起?

确定建筑的抗震等级时,建筑物的高度是从室外地面算起。

23. 场地采用桩基(包括搅拌桩)不能改变场地的类别。

24. 地下室底板钢筋及基础梁钢筋的搭接问题。

25. 地下室外墙受弯及受剪计算时,土压力引起的效应应为荷载效应,当考虑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

土压力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2;当考虑由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时,其荷载分项系数取1.35。地下室外墙的土压力应为静止土压力。

对于地面活荷载,同样应乘侧压力系数。许多设计在设计中计算不对。

26. 地下室底板的强度计算时(水位较高,总竖向荷载往上)(桩基时不同),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取1.2,这是不对的,

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第3.2.5条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1.0。

抗漂浮计算时,板、覆土的自重的荷载分项系数应取为0.9

地下室属于基础还是主体?

地下室工程全部划归为地基与基础分部的习惯做法是错误的

1、±0.000以下工程划归为地基与基础分部是《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规定的。此规范后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取代,取消了此条规定。现行版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更没此规定。

2、但±0.000以下工程划归为地基与基础分部的习惯做法沿袭至今!

3、按照这种划分方法,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就有很大的问题。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应施工的内容见下图,依然不包括地下室中的梁板柱混凝土结构。

4、地下室中的梁板柱混凝土结构特征与主体结构类似,与地基基础明显不同,划入主体结构更合适。且《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地基与基础分部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中已没有它们的立足之地。

5、综上所述,地下室工程全部划归为地基与基础分部的习惯做法是错误的

拓展资料正确划分方法

1、原则:在GB50300-2013上明确的,照办;不很明确的,应该根据分部工程划分的主要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来划分,这个原则就是合理且方便验收。

2、若地下室作为箱形基础,则地下室划为地基与基础分部。

3、把与土直接接触的部分划归为地基与基础分部,如各种地基、各种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防水层、基础垫层、地下的斜道、挡土墙等。而地下室内的框架柱、梁、内墙柱、剪力墙、隔墙等划归主体分部。

地下室属于主体。

地下室属于主体部分,基础指的是承载房屋的结构,地下室是具有使用功能的地下房屋。

依据:

1、在GB50300-2013上明确的,照办,不很明确的,应该根据分部工程划分的主要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来划分,这个原则就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管理。所以,多数是把与土直接接触的部分划为基础分部,而地下室内的框架柱、梁、内墙柱、隔墙等划归主体分部。

2、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用讲座(验收表格)》,主编吴松勤。其中这样说: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包括+-0.00以下的结构及防水分项工程。凡有地下室的工程其首层地面下的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预制楼板)以下的项目,均纳入“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没有地下室的工程,墙体以防潮层为界,室内以地面垫层以下分界,灰土、混凝土等垫层应纳入装饰工程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桩基础以承台上皮分界。基础与基础分部工程又划分为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地基处理、桩基、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劲钢(管)混凝土、钢结构等子分部工程。

属于基础还是主体,这是分部工程划分的问题。在GB50300-2013上明确的,照办,不很明确的,应该根据分部工程划分的主要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来划分,这个原则就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管理。所以,多数是把与土直接接触的部分划为基础分部,而地下室内的框架柱、梁、内墙柱、隔墙等划归主体分部。

属于基础还是主体,这是分部工程划分的问题。在GB50300-2013上明确的,照办,不很明确的,应该根据分部工程划分的主要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来划分,这个原则就是有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管理。所以,多数是把与土直接接触的部分划为基础分部,而地下室内的框架柱、梁、内墙柱、隔墙等划归主体分部。

地下室是属于基础,并不是属于主体的,只有楼上才是属于主体的房屋,地下树只是属于配属的措施。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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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有何要求

根据《高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与基础形式和抗震设防烈度有关。

当设防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时,对于天然地基,基础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2;对于桩基,基础埋深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的长度不计在埋置深度内;

基础埋置深度,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如果地下室周围无可靠侧向限制时,埋置深度应从具有可靠侧向限制的地面算起。

针对“楼脆脆”,对于基础埋深是否足够的问题,我们可以做如下两个对比就可以很快得到结论。

1、基础埋置深度是否满足1/15建筑物高度的要求;

2、埋入地下部分是否具有可靠的侧向限制,没有夯实的回填土、淤泥质土、软土等都不能算作可靠的侧向限制;也就是埋入老硬密实土的深度是否达到1/15建筑物高度以上。

3、如果有裙房,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从裙房的地下室地面算起。

基础埋深:

是指从室外设计地坪至基础底面的垂直距离。

埋深大于等于5米或埋深大于等于基础宽度的4倍的基础称为深基础;埋深在0.5米~5米之间或埋深小于基础宽度的4倍的基础称为浅基础。基础埋深不得浅于0.5米。

实际工程施工角度来讲,基础埋深的原则是这样的:要在冰冻线以下,同时尽可能在地下水位以上,考虑腐殖土层具备承载力,基础埋深要考虑与地基整体、协同承载建筑物的压力。

天然地基:

自然状态下即可满足承担基础全部荷载要求,不需要人工处理的地基。

天然地基土分为四大类:岩石、碎石土、砂土、粘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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