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有继承权。其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的;因为子女的继承权是基于其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若子女有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_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_继承人有以下行为之一丧失继承权
1、首先需要明确享有继承权的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其一,故意杀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害被继承人的;
其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的;
其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的。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2、从以上可以知道,尽赡养义务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未尽赡养义务也享有继承权。
4、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多分或少分: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就可以证明是你自己的意愿。不过如果发生财产就有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
千一百二十七条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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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的;(本题考查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的。(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的。(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的。继承人伪人证,特别是律师就。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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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国民法典》如果是亲笔写的话可以不用有人证,但是就是有人证
3、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别。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不需要见证人。
4、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不需要见证人的,但应当对遗嘱进行公证才是有效的。
根据《中华继承法》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因为亲手写的说明是你的本意,而已只要是笔迹对应的上证机关办理。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法律分析: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法律依据:《中华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千一百三十条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