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课是否犯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具体情况如下:
复读学校通知补课合法吗(高三复读补课学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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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组织的具有收费性质的中小学生补课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门;
2、机构办理的补习班,如果手续齐全,中小学生自愿到此补课不违法。
学校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义务教育期间,学校组织在法定节日补课是违法的。如果是去校外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补习,遵循学生个人意愿的,不违法。
补课是否犯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具体情况如下:
1、学校组织的具有收费性质的中小学生补课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门;
2、机构办理的补习班,如果手续齐全,中小学生自愿到此补课不违法。
学校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义务教育期间,学校组织在法定节日补课是违法的。如果是去校外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补习,遵循学生个人意愿的,不违法。
是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发文表示“高中不允许补课”的,相反的是,各地的对于高中,尤其是高三补课/补习,都是以“默许”的态度,毕竟关乎于的是考生的人生大事。自始至终打击的是“鸡娃”的那一群人,避免“揠苗助长”,避免孩子在该享受童年的时光时,被沉重的补课压力压垮。另一方面,确实存在有在职在编教师违规办学的事情,所查处的也都是在职在编教师私下开设的补课班,或者是无正规办学资质,打着暑期班/寒班的幌子,雇佣在校大学生的子机构。对于合法合规,正规办学的机构,既然颁发营业执照,那就说明是认可的状态。
【法律分析】:不合法。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合理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日、休息日及寒暑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权威、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薪行为。(五)、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行为。(八)在招生、、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补课是否犯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具体情况如下:
1、学校组织的具有收费性质的中小学生补课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门;
2、机构办理的补习班,如果手续齐全,中小学生自愿到此补课不违法。
学校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义务教育期间,学校组织在法定节日补课是违法的。如果是去校外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补习,遵循学生个人意愿的,不违法。
是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发文表示“高中不允许补课”的,相反的是,各地的对于高中,尤其是高三补课/补习,都是以“默许”的态度,毕竟关乎于的是考生的人生大事。自始至终打击的是“鸡娃”的那一群人,避免“揠苗助长”,避免孩子在该享受童年的时光时,被沉重的补课压力压垮。另一方面,确实存在有在职在编教师违规办学的事情,所查处的也都是在职在编教师私下开设的补课班,或者是无正规办学资质,打着暑期班/寒班的幌子,雇佣在校大学生的子机构。对于合法合规,正规办学的机构,既然颁发营业执照,那就说明是认可的状态。
【法律分析】:不合法。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课程,依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合理安排每周课程和作息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日、休息日及寒暑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权威、违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利益、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薪行为。(五)、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行为。(八)在招生、、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弄虚作。(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看楼上被踩多少次! 你有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吗?学生想补课?是都想上大学!青春九年尽费学习!压力越来越大!学生的性格,活力,思想能健康吗!为了一张通知书却硬塞了一大堆不想接受的知识!有用吗。补课补课教育质量的缺陷拿学生的时间精力补,美国,日本这些发达一天就几节课!他们也充足的时间做自己的事!补课补课在补下去没完,把学生累垮!!!并且开始厌学!说到底是教育质量不行,学校能不能让学生喜欢上学习!而不是硬逼学生学习这是关键!未来需要一批精神面貌良好,朝气蓬发的年轻人,而不是要一堆只知道比成绩,永远只参考书本的呆子。
补课是否犯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具体情况如下:
1、学校组织的具有收费性质的中小学生补课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门;
2、机构办理的补习班,如果手续齐全,中小学生自愿到此补课不违法。
学校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补课是否犯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具体情况如下:
1、学校组织的具有收费性质的中小学生补课是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门;
2、机构办理的补习班,如果手续齐全,中小学生自愿到此补课不违法。
学校补课但不收取费用的情形不属于有偿补课。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情形的情形有三种: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中华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义务教育期间,学校组织在法定节日补课是违法的。如果是去校外的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补习,遵循学生个人意愿的,不违法。
是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发文表示“高中不允许补课”的,相反的是,各地的对于高中,尤其是高三补课/补习,都是以“默许”的态度,毕竟关乎于的是考生的人生大事。自始至终打击的是“鸡娃”的那一群人,避免“揠苗助长”,避免孩子在该享受童年的时光时,被沉重的补课压力压垮。另一方面,确实存在有在职在编教师违规办学的事情,所查处的也都是在职在编教师私下开设的补课班,或者是无正规办学资质,打着暑期班/寒班的幌子,雇佣在校大学生的子机构。对于合法合规,正规办学的机构,既然颁发营业执照,那就说明是认可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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