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整理的这方面的公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_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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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公约
(商业和办公室)卫生公约
工伤和职业病津贴公约
工伤和职业用感应法干燥电箱或变压器时,其外壳应接地。病津贴建议书
未成年人(井下作业)体格检查公约
未成年人(井下作业)建议书
负重量公约
负重量建议书
(农业)劳动监察公约
预防苯中毒公约
码头作业公约
准予就业年龄公约
一九七四年职业癌公约
船员舱室(防止噪音)建议书
海员预防建议书
(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
预防苯中毒建议书
职业癌建议书
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公约
(劳工组织活动)三方协商建议书
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和振动)建议书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
建筑安全和卫生公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建议书
化学品建议书
保护工人健康建议书
法律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电气作人员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高空作业应由企业供给安全帽、安全带;产生大量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应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都对企事业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提出了明确要求。矿山安全法》应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煤矿安全监察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应用、《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中华安全生产法》,《中华矿山安全法》,《中华煤炭法》,《中华尘肺病防治条例》。
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以大代小或用其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第八条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第九条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已经2003年7月2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有《中华安全生产法》。
以上内容参考:法律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存放在干燥、清洁的工具柜内,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使用前,必须先检查是否良好后,方可使用。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百一十四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有《电工安全作规程》。
机器防护建议书一般规定
石棉公约电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当地劳动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后,核发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作证“,方准上岗作业,并定期两年复审一次。
电工作业必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线路(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将设备(线路)断开电源,并对可能送电的部分及设备(线路),采取防止突然串电的措施,必要时应作短路线保护。
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应先将电源切断,(拉断刀闸,取下保险)把配电箱锁好,并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或派专人看护。
用锤子打接电极时,握锤的手不准戴手套,扶接地极的人应在侧面,应用工具将接地极卡紧、稳住,使用冲击钻、电钻或钎子打砼眼或仰面打眼时,应戴防护镜。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机壳应有良好的接地,严禁将外壳接地线和工作零线拧在一起插入插座,必须使用二线带地,三线带地插座。
配线时,必须选用合适的剥线钳口,不得损伤线芯,削线头时,刀口要向外,用力要均匀。
工作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由工作负责人根据要求把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向全体人员进行布置,并明确分工,对于患有不适宜工作的疾病者,请长复工者,缺乏经验的工人及有思想情绪的人员,不能分配其重要技术工作和登高作业。
作业人员在工作前不许饮酒,工作中衣着必须穿戴整齐,精神集中,不准擅离职守。
安全管理法规是根据《安全生产法》以及《中华劳动法》(简称《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有关条例、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它是指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法规的总称。安全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有:确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原则;明确安全生产体制;明确安全生产制;制定和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时、休制度等。 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特大安全行政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关于特别重大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建议书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
2003年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作和保管工作”。
2002年1月9日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工作场所的通道、照明、安全标志、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职业健康法规是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这里既包括职业健康保障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
我国现行职业健康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全国颁布的《环境保》、《乡镇企业法》、《煤炭法》等,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化工系统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乡镇企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2002年5月1我国正式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的法规管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
2、全员安全生产制度
3、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7、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商业和办公室卫生建议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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