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下: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几级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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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是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标准。归口于中华生态环境部。
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自发布实施以来,为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较重要作用。
大气污染物的危害:
1、SO2主要危害:形成工业烟雾,高浓度时使人呼吸困难,是的伦敦烟雾的元凶;进入大气层后,氧化为硫酸(SO4)在云中形成酸雨,对建筑、森林、湖泊、土壤危害大;形成悬浮颗粒物,又称气溶胶,随着人的呼吸进入肺部,对肺有直接损伤作用。
2、悬浮颗粒物TSP主要危害:随呼吸进入肺,可沉积于肺,引起呼吸系统的疾病。颗粒物上容易附着多种有害物质,有些有致癌性,有些会诱发花粉过敏症,沉积在绿色植物叶面,干扰植物吸收阳光和二氧化碳和放出氧气和水分的过程,从而影响植物的健康和生长。
厚重的颗粒物浓度会影响动物的呼吸系统;杀伤微生物,引起食物链改变,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遮挡阳光而可能改变气候,这也会影响生态系统。
3、氮氧化物Nox主要危害:人的眼,鼻,喉和肺,增加感染的发病率,例如引起导致支气管炎和肺炎的流行性感冒,诱发肺细胞癌变;形成城市的烟雾,影响可见度;破坏树叶的组织,抑制植物生长;在空中形成小滴,产生酸雨。
法律分析:排放标准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国六”排放标准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国六”标准排放限值为国六A:700mg/km;非甲烷经68mg/km;氮氧化物60mg/km;PM细颗粒物4.5mg/km等。
法律依据:《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中华环境保》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的基本国策。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现行有效标准是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简称国六),该标准于2016年12月发布,2020年7月全国实施。正在制定的标准是国七,国七标准从2022年开始预研,预计2023年申请立项,2025年初发布,2028年在全国范围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燃油车限值的标准目前有效的标准是第五阶段油耗标准(包括单车限值和车队限值。标准重点立项领域,资源环境安全标准。包括污染物排放(轻型车排队第七阶段)、重点行业能耗限额(燃油消耗标准和电能耗标准)等标准。准是2021年实施,预计到2025年结束,正在制定的标准是第六阶段油耗标准,目前标准正在预研,与碳达峰目标相相结合,预计2026年实施。纯电能耗限值现行有性标准,但未强制实施,新的限值标准正在预研中,会参考《2021至2035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中12kWh/100km的目标,未来会对电强制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环境保》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建立环境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质量二级标准是指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100,如果空气污染指数小于等于50,说明空气质量为优。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时,说明空气质量为良好。
空气质量指数通常分为六个等级。
1、一级:,空气质量指数0至50。空气质量良好,基本无空气污染,各种人都能正常活动。
2、二级:良好,空气质量指数51至100。空气质量可以接受,但一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极端敏感人群的健康产生微弱影响,此类人应该减少户外活动。
3、:轻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01至150。易感人群症状轻微加重,健康人群症状加重,儿童、老年人以及心病和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度的户外运动。
建议勤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畅,多呼吸新鲜空气。
空气污染指数等级划分
一级: 空气污染指数 ≤50 ,空气质量级别为I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优。
不存在空气污染问题,对公众的健康没有任何危害
二级: 空气污染指数 ≤1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Ⅱ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良。
空气质量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除极少数对某种污染物特别敏感的人以外,对公众健康没有危害。
: 空气污染指数 ≤150,空气质量级别为Ⅲ⑴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微污染。
对污染物比较敏感的人群,他们的健康状况会受到影响,但对健康人群基本没有影响。
四级: 空气污染指数 ≤2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Ⅲ⑵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轻度污染。
几乎每个人的健康都会受到影响,对敏感人群的不利影响尤为明显。
五级: 空气污染指数 ≤ 300,空气质量级别为Ⅳ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中度重污染。
每个人的健康都会受到比较的影响。
六级:空气污染指数>300,空气质量级别为V级,空气质量状况属于重度污染。
所有人的健康都会受到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内容很丰富,首先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_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_1.2.1 在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 132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桥准》、工业炉窑执行GB 9078—1996《T业炉畜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 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佛妒执行 GB 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 45—1996《水混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 14761.1~14761.7— 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_1. 2. 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热行本标准。
_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_
2 引用标准_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_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_3 定义_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_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于空气为基准。_
3.2 允许排放浓度_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 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 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_
3. 3 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_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 1h 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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