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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院校 三重一大制度 高校三重一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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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重视行风政风建设,规范收费和招生工作,促进学校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2、关于印发《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校、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3、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4、《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5、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6、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7、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8、市委、区委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9、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遵循“按需设岗、科学评价、公平公正、以用为本、能上能下”的原则。
10、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是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政策制定、组织落实、监督检查以及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整。
11、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区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指导监督。
12、第六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调控。
13、高等学校根据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按照本市岗位设置有关规定,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专业建设、人才队伍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备案。
14、第七条高等学校应以教师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为基础,结合本校实际,在强化教育教学的基础上,按照教学为主、教学科研为主和服务为主等进行分类,在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基础上,确定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教师职务的聘任条件,建立符合实际的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
15、高等学校还可制定高级职称的破格聘任条件,取得突出业绩和贡献、符合破格聘任条件的高校教师,可直接参加评聘。
16、第八条高等学校中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或开展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17、与高等学校建立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地区教师,其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
18、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19、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20、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担任。
21、考核组负责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从业守、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
22、评议组负责对教师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
23、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具有与所评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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