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_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

教育资讯 2025-01-18 10:12:23

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是什么?

规定

如下:

保险利益原则_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保险利益原则_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_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原《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需要特别考虑的情况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即为两个主体时,对保险利益如何要求,对投保时的保险利益要求、对发生后理赔时的保险利益要求是不同的。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二)配偶、子女、父母;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概念和特征,强调人身保险合前款规定的保险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同订立时,必须存在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其保险利益的范围更广泛,要求更严格。指出了各国保险立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三种不同的确认原则和方法,分析利益原则、同意原则以及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采取利益主义和同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有二种情形:一是对投保人有利益关系的人;二是依投保人同意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具有哪三个方面的法律效用

扩展阅读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保险法中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利益怎么理解?

《中华保险法》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2、诚信原则: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诚信”。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4.近因原则:“近因”听起来有点奇怪,其实很容易理解,它通常用于确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进而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支付保险金,当然还有更复杂的近因。有人说,他们愿意相信保险带来的保障,保险能让他们抵御,在困难的时候帮助他们,这是因为他们更相信保险公司的实力。间上或空间上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如何理解保险的原则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保险有四大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原则,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通俗说来,投保人就是要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就是保险要保障的那个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保险标的指的是保险要保障的客体。(财产保险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保险利益指的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60、61、条就有关情况作了详细规定。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2.诚信原则: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发言义务。保险法第16条,17条作了详细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的发生有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的。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保险利益原则及内容

扩展阅读:

您好,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被保险人不得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