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法体系的基础,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是劳动关系的起点,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的起点
用工之日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由此可见,用工之日即劳动合同生效之时,而不是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时。
对于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者已经过了试用期的,用工之日就是劳动者实际开始工作的日期。
用工之日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享有工资报酬的权利 享有劳动安全和卫生保护的权利 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
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 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的义务 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的义务 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义务
用工之日后的法律后果
劳动关系的建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
劳动者的工作权利和义务发生效力 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和义务发生效力 劳动争议处理进入劳动仲裁程序 违反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避免约定不当造成争议 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妥善处理劳动者在用工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 遵守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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