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扰乱社会秩序的处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如在公共场所聚众喧哗、滋事斗殴、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设施等;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妨碍警察执行公务、拒绝配合执法等; 聚众赌博或者组织、参与赌博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活动; 宣扬封建迷信或者邪教的,如传播迷信思想、从事邪教活动;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公共场所的指示标志、交通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如破坏交通标志、路灯等; 破坏集体生产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如破坏公共财产、扰乱公共秩序等;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处罚原则是:
保持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会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需要予以处罚以维护社会安宁。 保障公民权利:公共秩序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扰乱秩序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安宁和安全,需要受到制裁。 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扰乱秩序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因此需要予以处罚。
处罚的种类
本条规定了两种处罚方式:
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罚款: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范围
本条适用于所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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