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其合法、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对社会和公民具有约束力,规范行政行为、社会活动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性、长期性、稳定性的文件。
第二章 制定和发布 第二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三)遵循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原则; (四)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机关制定文件草案; (二)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 (三)制定机关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文件草案; (四)提请机关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章 管理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负责。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文件进行统一收集、整理、归档和发布。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确保文件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章 监督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有权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督方式包括: (一)审查; (二)执法检查; (三)听证; (四)司法审查。
第五章 责任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办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