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校队名单公示时间 许昌学院校队名单公示时间安排

各省高考 2025-02-19 14:25:18

河南许昌学院2014年教师公开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大中专学校公开人员的试行意见》(豫教人〔2008〕114号)规定,我院2014年拟面向58名,其中博士 27 名,硕士31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公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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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学院校队名单公示时间 许昌学院校队名单公示时间安排


许昌学院校队名单公示时间 许昌学院校队名单公示时间安排


一、学校

许昌学院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校园占地近1700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3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60.3万册, 学校现有教职工13人,其中专任教师1052人,有副高以上职称325人,博士和硕士学位744人。学校设有25个教学院部,有54个本科专业和14个专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文学、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等十个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两万三千人。

二、公开工作组织

学校成立由为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为副组长,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具体负责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岗位、专业及人数

根据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空缺情况和学校发展需要, 27名博士、31名硕士。详见附件:《许昌学院2014年公开一览表》。

四、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国籍。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2012、2013、2014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6、博士岗位:所学专业与专业一致或相近,年龄45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硕士岗位: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升本除外)且本、硕所学专业与专业一致或相近,年龄30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辅导员岗:员,先从事四年辅导员工作。

8、国外学历需取得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

9、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其他条件(详见附件:《许昌学院2014年公开一览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尚未解除纪、政纪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曾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单位有关要求的人员。

五、工作程序

(一)公布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登录“河南省属大中专学校教师公开网上报名系统” 报名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14 年 8 月 22 日 ,每人限报我校1个岗位,请应聘者慎重选报。报名成功后务必牢记登陆密码,应聘者可凭此密码登陆系统查询个人相关信息。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在参加笔试前,须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及资格核查,届时须7、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提供以下材料:

1、携带通知单、个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

2、本人、相关书、书(2014年毕业生应携带毕业生就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科研成果原件、纸质版1份;

4、已婚有子女的,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和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无违反生育的证明材料;已婚无子女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初婚无子女的证明材料;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材料。

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我院人事处负责,应聘人员有需要咨询的,请直接与我院人事处联系。

:李俊杰 孙钦星

联系电话:0374—2968821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试讲、答辩和实际作等),均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导下,由我校具体组织实施。博士研究生应聘博士岗位的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我校将在学校网站公布考试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成绩录入系统。

1、笔试。笔试满分100分,硕士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笔试,笔试内容为应聘岗位所需的公共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主要测评应聘者适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及排名在笔试结束后一周内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笔试时,岗位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岗位人数,变动情况将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笔试结束后,若发现某岗位参加笔试人数不足3人,取消该岗位。

2、面试。面试满分100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岗位拟人数职位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方式为试讲和答辩,根据专业特点,面试内容还可以包含实际作、艺术专业加试等。试讲(非艺术专业60分,艺术专业40分),试讲采取传统教学方式,不得使用多媒体课件,时间30分钟,内容自定;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教学组织、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能力及板书等;答辩(非艺术专业40分,艺术专业30分),采用演讲(介绍学习工作经历)、提问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科研水平、综合素质等基本情况;艺术专业加试30分。

面试环节将全程录像。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并于当天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成绩及排名。报考博士岗位的博士研究生通过资格审查后不需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将不予聘用。

面试当天若相关岗位只有1人到场,则取消该岗位。若相关岗位有2人(含)以上到场,则面试继续进行,成绩有效,未到场人员的成绩视为零分。

博士的岗位,不受以上比例的限制。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报考博士岗位的博士研究生,面试成绩等于考试总成绩。

所有应聘考生总成绩低于60分者,将不予聘用。

(四)体检和考察条 根据《中华学位条例》(2004年修正)、《中华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豫教高一字〔1990〕216号)、《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体检工作由我校组织实施,体检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岗位人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一名考试成绩相同的,进行面试加试。体检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方法(试行)》(豫教人〔2003〕27号)。如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或放弃体检者,可按报考同一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人员由我校对其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对有违规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经核实取消应聘资格。

(五)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即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要在结束后上报省教育厅,经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审核后,在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与保障厅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其按河南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七、纪律与监督

学校门将负责整个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和申诉进行调查查处。对弄虚作,在考核过程中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对违反公开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监督电话:

0371-696977(省教育厅人事处)

0371-69690289(省人社厅事业处)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河南许昌学院2014年教师公开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0〕99号)及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大中专学校公开人员的试行意见》(豫教人〔2008〕114号)规定,我院2014年拟面向58名,其中博士 27 名,硕士31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公开方案。

一、学校

许昌学院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校园占地近1700亩,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53亿元,馆藏纸质图书160.3万册, 学校现有教职工13人,其中专任教师1052人,有副高以上职称325人,博士和硕士学位744人。学校设有25个教学院部,有54个本科专业和14个专科专业,涵盖理学、工学、文学、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等十个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在校生两万三千人。

二、公开工作组织

学校成立由为组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为副组长,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和用人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具体负责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岗位、专业及人数

根据我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空缺情况和学校发展需要, 27名博士、31名硕士。详见附件:《许昌学院2014年公开一览表》。

四、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国籍。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2012、2013、2014年毕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

6、博士岗位:所学专业与专业一致或相近,年龄45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硕士岗位:学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升本除外)且本、硕所学专业与专业一致或相近,年龄30岁以下(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辅导员岗:员,先从事四年辅导员工作。

8、国外学历需取得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

9、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其他条件(详见附件:《许昌学院2014年公开一览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尚未解除纪、政纪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曾在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5、其他不符合单位有关要求的人员。

五、工作程序

(一)公布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登录“河南省属大中专学校教师公开网上报名系统” 报名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3 日至 2014 年 8 月 22 日 ,每人限报我校1个岗位,请应聘者慎重选报。报名成功后务必牢记登陆密码,应聘者可凭此密码登陆系统查询个人相关信息。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者在参加笔试前,须进行现场报名确认及资格核查,届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携带通知单、个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第三章工作职责片2张;

2、本人、相关书、书(2014年毕业生应携带毕业生就业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科研成果原件、纸质版1份;

4、已婚有子女的,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和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无违反生育的证明材料;已婚无子女的,提供结婚证、户口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初婚无子女的证明材料;未婚的提供户口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材料。

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我院人事处负责,应聘人员有需要咨询的,请直接与我院人事处联系。

:李俊杰 孙钦星

联系电话:0374—2968821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试讲、答辩和实际作等),均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指导下,由我校具体组织实施。博士研究生应聘博士岗位的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我校将在学校网站公布考试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成绩录入系统。

1、笔试。笔试满分100分,硕士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笔试,笔试内容为应聘岗位所需的公共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主要测评应聘者适应岗位要求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及排名在笔试结束后一周内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笔试时,岗位人数与通过资格审查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岗位人数,变动情况将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布。笔试结束后,若发现某岗位参加笔试人数不足3人,取消该岗位。

2、面试。面试满分100分。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按各岗位拟人数职位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方式为试讲和答辩,根据专业特点,面试内容还可以包含实际作、艺术专业加试等。试讲(非艺术专业60分,艺术专业40分),试讲采取传统教学方式,不得使用多媒体课件,时间30分钟,内容自定;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教学组织、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能力及板书等;答辩(非艺术专业40分,艺术专业30分),采用演讲(介绍学习工作经历)、提问方式进行,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业务能力、科研水平、综合素质等基本情况;艺术专业加试30分。

面试环节将全程录像。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并于当天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成绩及排名。报考博士岗位的博士研究生通过资格审查后不需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面试成绩低于60分者,将不予聘用。

面试当天若相关岗位只有1人到场,则取消该岗位。若相关岗位有2人(含)以上到场,则面试继续进行,成绩有效,未到场人员的成绩视为零分。

博士的岗位,不受以上比例的限制。

3、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报考博士岗位的博士研究生,面试成绩等于考试总成绩。

所有应聘考生总成绩低于60分者,将不予聘用。

(四)体检和考察

体检工作由我校组织实施,体检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拟岗位人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一名考试成绩相同的,进行面试加试。体检人员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体检标准参照《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方法(试行)》(豫教人〔2003〕27号)。如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或放弃体检者,可按报考同一岗位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人员由我校对其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等进行考察。对有违规记录、以及其他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经核实取消应聘资格。

(五)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即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要在结束后上报省教育厅,经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审核后,在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与保障厅省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其按河南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七、纪律与监督

学校门将负责整个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和申诉进行调查查处。对弄虚作,在考核过程中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对违反公开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本次方案经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审核备案后,分别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网址://监督电话:

0371-696977(省教育厅人事处)

0371-69690289(省人社厅事业处)

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许昌学院脱产本科已经拿到了,如何拿到

6、在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课程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许昌学院文件

院政教〔2010〕6号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5月7日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章总则2、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条 我校按已有普通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23—27人组成。学位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副、教务处处长、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分委员会主任应为学位委员会成员,委员应从本学院教学管理干部或正、副中遴选,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和批准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核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消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

5、审定各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7、修改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位办在学位委员会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学位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书。

4、根据学位委员会授权,处理暂缓授予及补授学士学位等事宜。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

6、负责受理分委员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学位委员会。

7、协调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8、学位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程序,逐个严格审核本学院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包括思想表现、各门课程的成绩、专业/教育实习报告、/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2、向学位办报送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3、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4、负责受理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5、协助学位办做好学士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的,拥护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许昌学院学生守则》;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

3、(设计)成绩表明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不含)以下纪律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种者(含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4、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课程(除辅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不含1.8)以下者,专升本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通过补考方获得及格者。

5、(设计)不合格者及(设计)中存在的舞弊作伪行为者。

第十条 异常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对有第九条第3、第4款所列情况[对应第4款: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课程(除辅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不含1.8)以下1.5以上(含1.5)、专升本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6门(含6门)以下课程通过补考方获得及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者。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

4、毕业当年考取机关者。

第十一条 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许昌学院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院政教字〔2008〕19号)执行。

第五章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在本科阶段一学期(设计)答辩结束后,学生向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分委员会依据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个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本学院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送学位办。

第十四条 学位办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授予、异常授予、暂缓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位委员会主任在《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签字后,连同会议纪要交学位办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等违反《中华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学位办向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书。

第六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复议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可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进行复核;学位办复核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可向学位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十九条 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的有关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脱产本科已经拿到了,如何拿到

重要提示:工作中的具体事宜,请应聘人员随时关注我院网站,若本人不及时阅读相关信息造成后果的,自负。资格审查贯穿全过程,应聘人员严禁弄虚作,一旦查实资格不符或不实,随即取消应聘资格。

许昌学院文件

院政教〔2010〕6号

关于印发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10年5月7日经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七日

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章总则

第二条 我校按已有普通本科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23—27人组成。学位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副、教务处处长、各教学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分委员会主任应为学位委员会成员,委员应从本学院教学管理干部或正、副中遴选,并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核和批准各学院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审核和批准外单位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作出授予、不授予或撤消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舞弊作伪行为。

5、审定各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7、修改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位办在学位委员会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召开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将复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学位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书。

4、根据学位委员会授权,处理暂缓授予及补授学士学位等事宜。

5、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情况。

6、负责受理分委员会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学位委员会。

7、协调各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8、学位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分委员会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程序,逐个严格审核本学院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包括思想表现、各门课程的成绩、专业/教育实习报告、/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

2、向学位办报送拟授予、异常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

3、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

4、负责受理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5、协助学位办做好学士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章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的,拥护制度,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许昌学院学生守则》;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品行端正。

3、(设计)成绩表明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不含)以下纪律两次以上(含两次)或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各种者(含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4、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课程(除辅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不含1.8)以下者,专升本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课程通过补考方获得及格者。

5、(设计)不合格者及(设计)中存在的舞弊作伪行为者。

第十条 异常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对有第九条第3、第4款所列情况[对应第4款:在校学习期间,学分制普通本科生所修课程(除辅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不含1.8)以下1.5以上(含1.5)、专升本学生2年内累计有4门(含4门)以上6门(含6门)以下课程通过补考方获得及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者。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演讲、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获三等奖及以上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

4、毕业当年考取机关者。

第十一条 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照《许昌学院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院政教字〔2008〕19号)执行。

第五章授予程序

第十二条 在本科阶段一学期(设计)答辩结束后,学生向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许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

第十三条 各分委员会依据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个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本学院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送学位办。

第十四条 学位办对各分委员会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审定授予、异常授予、暂缓授予及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学位委员会主任在《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异常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暂缓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上签字后,连同会议纪要交学位办备案存档。

第十六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弄虚作等违反《中华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细则规定者,经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学位办向经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书。

第六章学士学位授予异议、复议事项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校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该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可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学位办进行复核;学位办复核后,如认为确有必要,可向学位委员会提请复议。

第十九条 学位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的有关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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