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制度管理规范_计量单位设置的步骤

高职单招 2025-01-05 10:22:57

单位用水计量管理制度

1、水资源是重要资源之一,做好节约用水是关系到千秋万代的大事。公司各部门做好节约用水是企业达到降低消耗、减少投入、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也是衡量一个单位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标准之一。因此,公司各部门要对用水管理工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将用水管理工作列入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重要议程。各部门要有一名负责用水管理工作。安排专人抓好本单位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要编制好本单位月份用水和全年用水,制定本单位节水措施。按用水基层单位和类别(如:生产用水、宿舍用水、绿化用水、饮用水等)层层分解、下达用水节水指标,将节水指标落实到每个基层部门和人。每月25日前各部门将下月用水上报到节水小组和节水各一份。2、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一律取消包费制,实行用水安表计量,按量计收水费。3、节水小组是公司内节约能源,计量管理的执行组织。要对各部门用水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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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节约能源法》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中华计量管理条例(试行)

章总则条为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制度,健全全国计量体系,使计量工作适应革命和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计量工作必须贯彻执行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在的一元化下,以.阶级斗争为纲,加强管理,统一量值,实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计量测试与生产建设相结合,检定与修理相结合,为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服务。第二章计量制度第三条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是米制(即“公制”),逐步采用单位制。

目前保留的市制,要逐步改革。

英制,除因特殊需要经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外,一律不准使用。第四条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代号和采用方案,另行公布。第三章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的建立和量值传递第五条计量基准器是实现全国量值统一的基本依据,由中华标准计量:局(简称标准计量局)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组织研究和建立,经鉴定合格后使用。

各级计量标准器的建立,应在统一下,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级计量机构建立其一级计量标准器,须经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六条计量基准器的量值,通过各级计量标准器逐级传递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以保证全国量值的统一。量值传递必须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安排。第四章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七条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须经当地计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生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挂帅,严格执行计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实行检定。检定由计量管理部门或由其批准的企业执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计量管理部门对生产、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加强管理,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计量标准仪器的分配,由标准计量局归口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办法由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计量器具的新产品,必须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具体办法由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九条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管理部门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和使用。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由省、市、自治区以上计量管理部门对外出证。

进口计量器具的,有关部门应会同计量管理部门审定。严禁进口违反我国计量制度和不合使用要求的计量器具。第十条对明令禁止使用或无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不准收购和销售。第十一条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计量器具,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以保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经过修理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计量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使用计量器具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进行。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检定证书或盖合格印。检定规程、检定印证由标准计量局颁布和规定。第十三条检定计量器具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凡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计量法令,利用计量器具进行非法活动,主义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计量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情节的,交门处理。第五章计量机构及其职能第十五条计量机构是负责贯彻计量法令,执行计量监督管理,建立计量基准器、标准器,组织量值传递和测试工作,保证计量制度的统一和计量器具的一致、准确与正确使用的专职机构,应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建立与健全。第十六条标准计量局是主管全国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标准、计量工作的指导方针,制定工作规划,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和计量工作。

省、市、自治区标准计量管理局,及地、市、县计量管理机构,是同级革命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计量工作。

计量管理部门所属的研究、检定、修理、测试机构和实验工厂,为事业单位。

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

章总则一、机构问题是个敏感问题,根据民航的实际情况和各有关单位的多数意见,对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没有作硬性规定,而是提出计量工作要有一个机构来管理以及工作的内容。具体机构设置,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确定。二、对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标考核工作,原则上规定由民航自己组织考核、发证。执行中如出现与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工作不一致时,宜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与地方计量行政部门协商或邀请其代表参加。三、以前民航进口的大量专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很不规范,很多单位在配备和引进专用计量器具时都不通过计量管理部门,造成专用计量器具有些失控。为加强管理,《规定》第四章中,专门强调计量人员要参与新机型的引进和负责对配套的计量器具及技术资料的验收工作。第二章计量机构四、对于今后拟设立的面向全民航各单位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经民航总局对其进行技术认证,审批授权,这项工作还将另行制定办法。对于承担民航计量检定工作的国外计量机构,也必须经民航总局的认证。第五条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计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协调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接受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委托,在本地区进行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计量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评定及管理本地区计量技术交流和计量人员培训工作;

(五)管理本地区企业计量校准规范、校验方法的备案工作;

(六)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设立计量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可以单独设置或与其他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置。企、事业计量管理机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计量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统一建立本单位的各种计量标准器具,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四)统一管理计量器具和设施、参与进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设备、校验仪器及技术文本的验收;

(五)组织开展计量检测工作,负责各种计量(测量)数据的计量认证和监督工作;

(六)统一管理本单位计量人员培训和考核;

(七)对内部进行计量监督和处理计量;

(八)承办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管理工作。第七条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分为:

一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民用航空计量检测中心或民用航空一级计量站;

二级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是经民航总局批准设置并授权的区域计量站、专业计量站或授权的企、事业计量中心;

民用航空计量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计量技术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的计量室。第八条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民用航空量值传递,负责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及有关测试工作;

(三)对民用航空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完善民用航空系统计量检测网络;

(四)研究民用航空专用计量测试技术,起草民用航空专用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承担民用航空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技术归口工作;

(五)负责搜集计量技术情报和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信息交流工作;

(六)参与国内计量组织及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技术业务活动;

(七)承担民用航空计量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八)承办民航总局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第九条二级计量技术机构接受一级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民用航空地区、专业或授权的专用计量标准器具,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负责专用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

(三)对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四)开展计量测试技术的研究工作,承担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编制任务;

(五)搜集研究国内外计量技术情报,组织本地区或本专业的技术交流;

(六)承担本地区、本专业计量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与进口专用计量器具选型、定购、验收的技术工作;

(八)承办上级民用航空计量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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