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机构设置文件的简单介绍

高职单招 2025-01-04 1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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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刘国钧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机构设置

章总则条为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职业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社区经济建设和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建设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等职业学校,即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师范、类高等职业学校,其设立和调整仍由负责。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现有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提倡和鼓励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通过调整,现有高等学校、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及少数具备条件并可以做到与普通高等学校资源优化配置的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合并、调整和充实,组建高等职业学校或以本科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形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第五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处理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关系,合理布局。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以市、州规划为主,一般每个市、州可组建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学科可以有所侧重,办出特点,校际之间可以互换培养。对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需求量大、有稳定生源的科类,由省里统一规划,设置少数高等职业学校。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经济文化较发达、物质生活供给有保障的市、州所在中心城市,县及县级市暂不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按照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八条本科院校以二级学校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九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补充规定(暂行)》执行。第三章学校名称第十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域、体制、学科门类等冠以适当的限制词,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市、州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冠以地域限制词。省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体制、所在地域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第十一条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均在高等职业学院的名称前面冠以高等学校名称,体现其作为大学(学院)的内设教育教学机构。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变更、调整与停办,均应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每年度第三季度受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手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市、州设立的学校由市、州报省和省教育厅;省部门(单位)设立的学校由部门报省和省教育厅;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报省和省教育厅。第十三条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举办者须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高职院校机构设置文件的简单介绍高职院校机构设置文件的简单介绍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性质、校址、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

(二)人才需要预测,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就业面向,办学效益,高等学校布局规划(市州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含固定资产总额、仪器设置总额等)、学校基建。

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教育学校审批及城市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同时提交举办者、拟任及拟聘请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资信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章程。

四川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内容如下:

《四川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公布,德阳辖区内2所高校更名“大学”纳入该规划,其中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拟更名为“民航飞行大学”(暂定规划校名),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拟更名为“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暂定规划校名)。

除了工程职院外,我们发现近年来四川省还有多所高职院校已“官宣”有升本。

2021年,四川省教育厅在《关于开展“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要规划增量重点支持新增本科高校特别是职教本科、普通本科高校。其中有两点是关于“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优先支持优质高职院校升格为职教本科高校。

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简称中飞院(CAFUC),是部属高校(民用航空局) ,入选重点推广的“MPL”课程试点单位、四川省“双”建设,是全球办学规模的飞行培训机构,是世界上规模的以飞行训练为主的学校 。

建校以来已为民航培养了70%的飞行员、80%的机长、90%的功勋飞行员和的特级飞行员,被誉为民航飞行员的“摇篮”、民航管理干部的“黄埔”。

中飞院源于,前身是第十四航空学校。1956年5月26日在支持下建立民用航空局航空学校,9月22日定名为第十四航空学校。

截至2021年12月3日,民用航空飞行学院7个校区共占地19000多亩,建有5个飞行训练分院,管理运行5个通用及运输航空机场。

拥有21种型号400余架教练机,以及40台全飞行、固定和,各型航空发动机500多台;馆藏图书超过150万册、电子图书超过580万册、数据库52个。

中层职能部门

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章总则条为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职业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社区经济建设和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建设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等职业学校,即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师范、类高等职业学校,其设立和调整仍由负责。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现有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提倡和鼓励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通过调整,现有高等学校、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及少数具备条件并可以做到与普通高等学校资源优化配置的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合并、调整和充实,组建高等职业学校或以本科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形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第五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处理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关系,合理布局。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以市、州规划为主,一般每个市、州可组建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学科可以有所侧重,办出特点,校际之间可以互换培养。对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需求量大、有稳定生源的科类,由省里统一规划,设置少数高等职业学校。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经济文化较发达、物质生活供给有保障的市、州所在中心城市,县及县级市暂不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按照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八条本科院校以二级学校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九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补充规定(暂行)》执行。第三章学校名称第十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域、体制、学科门类等冠以适当的限制词,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市、州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冠以地域限制词。省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体制、所在地域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第十一条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均在高等职业学院的名称前面冠以高等学校名称,体现其作为大学(学院)的内设教育教学机构。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变更、调整与停办,均应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每年度第三季度受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手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市、州设立的学校由市、州报省和省教育厅;省部门(单位)设立的学校由部门报省和省教育厅;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报省和省教育厅。第十三条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举办者须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性质、校址、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

(二)人才需要预测,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就业面向,办学效益,高等学校布局规划(市州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含固定资产总额、仪器设置总额等)、学校基建。

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教育学校审批及城市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同时提交举办者、拟任及拟聘请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资信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章程。

四川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内容如下:

《四川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公布,德阳辖区内2所高校更名“大学”纳入该规划,其中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拟更名为“民航飞行大学”(暂定规划校名),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拟更名为“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暂定规划校名)。

除了工程职院外,我们发现近年来四川省还有多所高职院校已“官宣”有升本。

2021年,四川省教育厅在《关于开展“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要规划增量重点支持新增本科高校特别是职教本科、普通本科高校。其中有两点是关于“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优先支持优质高职院校升格为职教本科高校。

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简称中飞院(CAFUC),是部属高校(民用航空局) ,入选重点推广的“MPL”课程试点单位、四川省“双”建设,是全球办学规模的飞行培训机构,是世界上规模的以飞行训练为主的学校 。

建校以来已为民航培养了70%的飞行员、80%的机长、90%的功勋飞行员和的特级飞行员,被誉为民航飞行员的“摇篮”、民航管理干部的“黄埔”。

中飞院源于,前身是第十四航空学校。1956年5月26日在支持下建立民用航空局航空学校,9月22日定名为第十四航空学校。

截至2021年12月3日,民用航空飞行学院7个校区共占地19000多亩,建有5个飞行训练分院,管理运行5个通用及运输航空机场。

拥有21种型号400余架教练机,以及40台全飞行、固定和,各型航空发动机500多台;馆藏图书超过150万册、电子图书超过580万册、数据库52个。

中层职能部门

章 总则条 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实行负责制。为保证负责制的顺利实施,根据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负责制要充分发挥的决策、指挥作用,学校班子的集体作用,学校委的核心作用,学校教职工的管理与监督作用。第三条 学校由部组任免,副由按规定程序聘任、解聘;学校行政班子实行任期制、年度考核制;学校委班子按《章程》及上级组织的有关要求产生和管理;学校教职工组织机构按其章程产生和管理。第二章 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 在的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一)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办学。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四)教育师生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规定的义务,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行政班子建设,培养学校中青年干部,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并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七)支持学校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具有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

(二)按有关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副。

(三)根据学校规模、机构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机构,聘任中层干部。

(四)根据有关规定及学校人事权限,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管理。

(五)制定学校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方案,按照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学校日常财务开支,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审定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各方面的工作。

(七)组织制定和颁布学校规章制度,修改、补充、废除校内各中层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八)代表学校签订或解除与学校有关的合同、协议。

(九)阻止或拒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加诸学校的非法行为或有损学校利益的不合理要求。

(十)按要求及教学实际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须由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按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自己的职权,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人事管理,财、物的处置,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听取学校委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实施情况向报告。紧急问题,可以先行处置。第三章 院校职责第七条 学校委是学校的核心。其职责是:

(一)抓好学校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学校思想工作、工青妇工作和统战工作,与共同抓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三)培养、考察干部,督促、教育员干部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做好工作。

(四)监督学校在各项工作中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令、法规和的政策规定,监督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和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

(五)支持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团结、教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学校委在上级组织的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在上级组织的和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地开展的工作,工青妇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方案、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校各级干部、特别是员干部遵纪守法,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反映。

(四)定期组织对学校中层干部的考察,依考察情况对干部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总结提高,并将考察结果向汇报。

(五)制定中青年干部培养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干部人选,对提名的中层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务、政工科室干部进行任免。

(六)委出席办公会议,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学校委行使的其他权限。

市总工会职工大学的机构设置

章总则条为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职业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社区经济建设和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建设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等职业学校,即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师范、类高等职业学校,其设立和调整仍由负责。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现有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提倡和鼓励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通过调整,现有高等学校、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及少数具备条件并可以做到与普通高等学校资源优化配置的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合并、调整和充实,组建高等职业学校或以本科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形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第五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处理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关系,合理布局。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以市、州规划为主,一般每个市、州可组建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学科可以有所侧重,办出特点,校际之间可以互换培养。对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需求量大、有稳定生源的科类,由省里统一规划,设置少数高等职业学校。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经济文化较发达、物质生活供给有保障的市、州所在中心城市,县及县级市暂不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按照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八条本科院校以二级学校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九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补充规定(暂行)》执行。第三章学校名称第十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域、体制、学科门类等冠以适当的限制词,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市、州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冠以地域限制词。省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体制、所在地域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第十一条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均在高等职业学院的名称前面冠以高等学校名称,体现其作为大学(学院)的内设教育教学机构。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变更、调整与停办,均应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每年度第三季度受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手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市、州设立的学校由市、州报省和省教育厅;省部门(单位)设立的学校由部门报省和省教育厅;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报省和省教育厅。第十三条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举办者须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性质、校址、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

(二)人才需要预测,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就业面向,办学效益,高等学校布局规划(市州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含固定资产总额、仪器设置总额等)、学校基建。

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教育学校审批及城市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同时提交举办者、拟任及拟聘请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资信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章程。

四川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内容如下:

《四川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公布,德阳辖区内2所高校更名“大学”纳入该规划,其中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拟更名为“民航飞行大学”(暂定规划校名),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拟更名为“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暂定规划校名)。

除了工程职院外,我们发现近年来四川省还有多所高职院校已“官宣”有升本。

2021年,四川省教育厅在《关于开展“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要规划增量重点支持新增本科高校特别是职教本科、普通本科高校。其中有两点是关于“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优先支持优质高职院校升格为职教本科高校。

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简称中飞院(CAFUC),是部属高校(民用航空局) ,入选重点推广的“MPL”课程试点单位、四川省“双”建设,是全球办学规模的飞行培训机构,是世界上规模的以飞行训练为主的学校 。

建校以来已为民航培养了70%的飞行员、80%的机长、90%的功勋飞行员和的特级飞行员,被誉为民航飞行员的“摇篮”、民航管理干部的“黄埔”。

中飞院源于,前身是第十四航空学校。1956年5月26日在支持下建立民用航空局航空学校,9月22日定名为第十四航空学校。

截至2021年12月3日,民用航空飞行学院7个校区共占地19000多亩,建有5个飞行训练分院,管理运行5个通用及运输航空机场。

拥有21种型号400余架教练机,以及40台全飞行、固定和,各型航空发动机500多台;馆藏图书超过150万册、电子图书超过580万册、数据库52个。

中层职能部门

章 总则条 根据《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教委《关于普通中等专业教育(不含中师)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部属中等专业学校实行负责制。为保证负责制的顺利实施,根据部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负责制要充分发挥的决策、指挥作用,学校班子的集体作用,学校委的核心作用,学校教职工的管理与监督作用。第三条 学校由部组任免,副由按规定程序聘任、解聘;学校行政班子实行任期制、年度考核制;学校委班子按《章程》及上级组织的有关要求产生和管理;学校教职工组织机构按其章程产生和管理。第二章 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 在的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负全责。其职责是:

(一)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办学。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及行政后勤工作,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经费,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利益。

(四)教育师生员工履行工作职责规定的义务,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的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学校行政班子建设,培养学校中青年干部,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并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七)支持学校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八)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工作具有决策权和统一指挥权。

(二)按有关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副。

(三)根据学校规模、机构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机构,聘任中层干部。

(四)根据有关规定及学校人事权限,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调配和管理。

(五)制定学校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方案,按照财务制度和经费使用审批学校日常财务开支,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制定学校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审定教育教学、行政后勤各方面的工作。

(七)组织制定和颁布学校规章制度,修改、补充、废除校内各中层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决定。

(八)代表学校签订或解除与学校有关的合同、协议。

(九)阻止或拒绝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加诸学校的非法行为或有损学校利益的不合理要求。

(十)按要求及教学实际需要开展其他工作。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须由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按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自己的职权,按学校规章制度办事。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大局,人事管理,财、物的处置,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要在广泛听取学校委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再作决定,并将所作决定和实施情况向报告。紧急问题,可以先行处置。第三章 院校职责第七条 学校委是学校的核心。其职责是:

(一)抓好学校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学校思想工作、工青妇工作和统战工作,与共同抓好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三)培养、考察干部,督促、教育员干部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做好工作。

(四)监督学校在各项工作中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令、法规和的政策规定,监督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和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办事。

(五)支持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团结、教职工支持和参与改革。

(六)维护学校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学校委在上级组织的下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其权限是:

(一)在上级组织的和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地开展的工作,工青妇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二)对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经费和财产使用方案、工资方案、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学校各级干部、特别是员干部遵纪守法,按规章制度办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反映。

(四)定期组织对学校中层干部的考察,依考察情况对干部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帮助其总结提高,并将考察结果向汇报。

(五)制定中青年干部培养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干部人选,对提名的中层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讨论并提出意见,对务、政工科室干部进行任免。

(六)委出席办公会议,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

(七)按照有关规定须由学校委行使的其他权限。

部门职能:

吉林省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章总则条为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职业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社区经济建设和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建设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等职业学校,即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师范、类高等职业学校,其设立和调整仍由负责。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现有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提倡和鼓励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通过调整,现有高等学校、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及少数具备条件并可以做到与普通高等学校资源优化配置的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合并、调整和充实,组建高等职业学校或以本科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形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第五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处理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关系,合理布局。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以市、州规划为主,一般每个市、州可组建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学科可以有所侧重,办出特点,校际之间可以互换培养。对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需求量大、有稳定生源的科类,由省里统一规划,设置少数高等职业学校。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经济文化较发达、物质生活供给有保障的市、州所在中心城市,县及县级市暂不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按照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八条本科院校以二级学校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九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补充规定(暂行)》执行。第三章学校名称第十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域、体制、学科门类等冠以适当的限制词,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市、州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冠以地域限制词。省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体制、所在地域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第十一条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均在高等职业学院的名称前面冠以高等学校名称,体现其作为大学(学院)的内设教育教学机构。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变更、调整与停办,均应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每年度第三季度受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手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市、州设立的学校由市、州报省和省教育厅;省部门(单位)设立的学校由部门报省和省教育厅;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报省和省教育厅。第十三条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举办者须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性质、校址、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

(二)人才需要预测,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就业面向,办学效益,高等学校布局规划(市州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含固定资产总额、仪器设置总额等)、学校基建。

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教育学校审批及城市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同时提交举办者、拟任及拟聘请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资信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章程。

四川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章总则条为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职业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社区经济建设和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建设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高等职业学校以实施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同时也可根据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和社区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等职业学校,即在吉林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包括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师范、类高等职业学校,其设立和调整仍由负责。第四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与现有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有利于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调配和优化。提倡和鼓励现有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通过调整,现有高等学校、重点中等专业学校及少数具备条件并可以做到与普通高等学校资源优化配置的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合并、调整和充实,组建高等职业学校或以本科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形式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同时,大力支持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第五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纳入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处理好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关系,合理布局。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以市、州规划为主,一般每个市、州可组建一所高等职业学校,学科可以有所侧重,办出特点,校际之间可以互换培养。对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需求量大、有稳定生源的科类,由省里统一规划,设置少数高等职业学校。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应选择在交通便利、经济文化较发达、物质生活供给有保障的市、州所在中心城市,县及县级市暂不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按照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八条本科院校以二级学校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参照《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执行。第九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补充规定(暂行)》执行。第三章学校名称第十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称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并根据学校所在地域、体制、学科门类等冠以适当的限制词,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市、州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冠以地域限制词。省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体制、所在地域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字。第十一条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的校名,均在高等职业学院的名称前面冠以高等学校名称,体现其作为大学(学院)的内设教育教学机构。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与变更、调整与停办,均应由举办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每年度第三季度受理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申报手续。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市、州设立的学校由市、州报省和省教育厅;省部门(单位)设立的学校由部门报省和省教育厅;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举办者报省和省教育厅。第十三条申请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举办者须按规定报送相关申报材料,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性质、校址、校园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学校发展规划;

(二)人才需要预测,学校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及就业面向,办学效益,高等学校布局规划(市州申报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划);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含固定资产总额、仪器设置总额等)、学校基建。

举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按原省教委制定的《吉林省民教育学校审批及城市登记注册办法(试行)》的规定,同时提交举办者、拟任及拟聘请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资信证明文件,拟办学校的章程。

四川省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内容如下:

《四川省高等学校设置“十四五”规划》公布,德阳辖区内2所高校更名“大学”纳入该规划,其中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拟更名为“民航飞行大学”(暂定规划校名),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拟更名为“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暂定规划校名)。

除了工程职院外,我们发现近年来四川省还有多所高职院校已“官宣”有升本。

2021年,四川省教育厅在《关于开展“十四五”高等学校设置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要规划增量重点支持新增本科高校特别是职教本科、普通本科高校。其中有两点是关于“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优先支持优质高职院校升格为职教本科高校。

民用航空飞行学院简称中飞院(CAFUC),是部属高校(民用航空局) ,入选重点推广的“MPL”课程试点单位、四川省“双”建设,是全球办学规模的飞行培训机构,是世界上规模的以飞行训练为主的学校 。

建校以来已为民航培养了70%的飞行员、80%的机长、90%的功勋飞行员和的特级飞行员,被誉为民航飞行员的“摇篮”、民航管理干部的“黄埔”。

中飞院源于,前身是第十四航空学校。1956年5月26日在支持下建立民用航空局航空学校,9月22日定名为第十四航空学校。

截至2021年12月3日,民用航空飞行学院7个校区共占地19000多亩,建有5个飞行训练分院,管理运行5个通用及运输航空机场。

拥有21种型号400余架教练机,以及40台全飞行、固定和,各型航空发动机500多台;馆藏图书超过150万册、电子图书超过580万册、数据库5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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