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和改善天津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2023年3月1日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天津市首次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为推进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天津守护蓝天: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驾护航
《条例》创新亮点
《条例》体现了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的特点,在多方面进行了创新,针对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需要重点解决的领域和措施。
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
《条例》强化了企业在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系统,对排放污染物进行实时监控。同时,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在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二、细化机动车排放标准
《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新生产、进口的轻型汽车排放标准达到国六b及以上,重型柴油车排放标准达到国七及以上。此外,《条例》还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对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在登记、上牌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三、强化扬尘污染管控
针对天津市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等扬尘污染严重的现状,《条例》提出了具体的管控措施。要求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并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条例》还鼓励应用技术手段,对扬尘污染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完善监督执法机制
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条例》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执法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赋予公众举报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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