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可以用于居住证积分的证书如下: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居住证积分120分积分细则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居住证积分120分积分细则
2、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3、注册建筑师
4、会计师
6、造价工程师(一级)
7、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
消防工程师(FPE)是指掌握火灾基本理论,具备火灾系统和常用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调试维护技能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报考消防工程师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消防工程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建筑电气控制技术、消防燃烧学、建筑防火设计原理、通风与防排烟技术、建筑消防给水工程、火灾系统设计与施工、常用灭火系统的设计与施工技术、消防技术装备等。
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中华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单位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该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居住证并没有一年能积多少分的硬性规定,只要积够分值,即可享受当地相应的政策。以上海市为例,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积分细则如下: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险年限等指标。
法律分析:居住证并没有一年能积多少分的硬性规定,只要积够分值,即可享受当地相应的政策。以上海市为例,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积分细则如下: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险年限等指标。(一)年龄。年龄指标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职)学历,积50分。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法律分析:1、来沪人员至现居住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1、消防工程师(一级)住证》。2、来沪人员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积分模拟打分。3、模拟积分分值满足120分时,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4、用人单位首次申请时应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积分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进行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网上注册,并至单位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单位信息。5、已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登录上网,为申请人进行网上注册,并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申请人后续申请积分和网上查询使用)。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积分制度)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市社保积分最多可积累120分
一、年龄
1、年龄指标分值30分
2、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
3、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6、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扩展资料:
一、积分申请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3、持证人明及户籍证明;》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和本市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二、扣分项
1、提供虚材料将被扣分,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2、若在申请积分时提供虚材料,将被扣分。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统一向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险年限的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目前为120分。三、、申办材料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100
法律分析:《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一、政策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二、申请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积分。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可通过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满足标准分值的人员可委托用人单位提出申请。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记须知。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件。第九条 (申办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积60分1、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险年限等指标。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2、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3、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4、持证人有违反及本市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参考资料:
常规积分方式有3种:学历、职称、多倍社保。
积分=年龄分+学历/职称+社保分+多倍社保分(学历和职称只能选择其一)
年龄分只要是43岁以下就是30分满分,社保分是每交12个月社保积3分。
具体的各项积分指标如下图:
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有贡献的加分,违法的扣分!得到一定分数后获得居留权
上海新房积分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 户籍情况:对于认购新房的上海户籍家庭,可以加10分,而对于非上海户籍的家庭,如果夫妻一方为上海户籍,非上海户籍的一方单独上产证的,则不加分。
4. 五年内购房记录:认购新房时,认购人(含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的加20分,认购人为沪籍家庭名下有1套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的加5分,认购人5年内有购房记录的则不加分。
以上就是上海新房积分政策的主要内容扩展资料。除此之外,具体的积分计算可能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详情,建议直接向相关机构查询。
1、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1. 家庭情况:已婚家庭通常会加10分,而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情况则不加分。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2、上海居住证积分新化是,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一、申办材料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学历书,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职称职业技能证书,持证人按照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社保个税证明,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1、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2、上海居住证积分新化是,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学历书,持证人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认可的国内外学历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职称职业技能证书,持证人按照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社保个税证明,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五条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条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分。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法律主观:
第八条(积分查询)上海申请居住证积分的流程是:登录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程序进行积分模拟打分;分值满足120向所在单位提出积分申请,进行网上注册;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审核,填写积分申请表;递交至单位工商注册地,领取居住证积分通知书。
法律客观:
上海居住证积分达标分值是120分。
根据查询找法网得知,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在上海市市工作及缴纳职工保5、经济师险年限每满1年积3分,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年龄指标分值30分。
在符合上海居住证积分后,可以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项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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