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我省制定的地方性工伤保险法规,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我省职工提供全方位的工伤保险保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
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雇工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临时聘用和季节性职工等。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由省政府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待遇保障
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工伤津贴:职工因工伤不能工作的,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伤津贴。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致残的,按照伤残等级发放伤残津贴。 抚恤金:职工因工伤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以领取抚恤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支出较大医疗费用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
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 调查处理工伤事故。 核定工伤待遇。 查处违法行为。 受理工伤保险争议。
意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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