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招标需要具备的条件_epc招标的前提是什么

高考志愿 2025-01-23 10:18:30

投标人与招标人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关于投标人与招标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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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是指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分为法定资格和约定资格两种情况。投标人资格设定是招标活动的关键环节,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投标人资格条件设定不当,轻则导致无法选择到适当的中标人,给项目的实施造成困难;重则可能引起投诉,导致中标结果及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招标人甚至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以下针对实践中易产生误解和引起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的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属于需由招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即约定资格,是投标人资格要求中重要的部分。业绩条件设定是否得当甚至直接决定招标活动的成败,需充分引起重视。现行法律对于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并无具体的规定,比如,设备招标时对于设备供应商,是要求具有5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还是5000台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合适,理论上完全取决于招标人的意愿。但是笔者认为还是有一条标准的,那就是保证竞争性。如果说,要求具有500台销售业绩时,有三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而要求具有5000台销售业绩时变成了只有两家、甚至一家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那么5000台的业绩要求就是不适当的,可能被认定为规避招标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保证竞争性的前提下,招标人应有权自由确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需要指出的是,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比如设定的业绩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符,或者规定必须具有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等。详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可否提高法定资格要求

法定资格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主要为资质要求,比如施工项目招标时,合格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承担施工项目所需的施工资质的企业;勘察设计招标则需要投标人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对于法定资质,即使招标文件未作规定,如果投标人未满足,亦得以法律规定拒绝其投标。实践中,招标人有时会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资质条件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投标人即使满足规定的承担招标项目的资格,但是如果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要求,其投标亦将被拒绝),上述做法是否适当,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已经授予企业承揽相关工作的特定资格,招标人擅自提高标准,其实质是剥夺了企业的法定权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不应允许;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资质只是企业承担特定工作所需具备的条件,只要能够保证竞争性,招标人有权要求更高的资质等级,以保证工程质量。对此,笔者赞同种观点。一方面,如果允许招标人在法定资格之上任意提高要求,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行政许可成为一纸空文(多数法定资格属于行政许可),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如果招标人想提高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完全可以通过设定业绩、财务实力要求等约定资格条件的方式来实现。

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

子公司可否参加招标人组织的招标活动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以后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之前,法律对此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及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肯定的(子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与之类似)。但是子公司是否真的就因为上述规定而不能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了呢?却是否定的。实践中,大量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都在正常参与其母公司开展的招标活动,并未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阻止。原因并不是监管部门不了解具体情况,而是立法部门不了解实际情况,出台的相关规定因为脱离现实,受到巨大阻力而难以严格执行。在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子公司是依赖母公司(或系统内单位)而生存的,参加招标是其获取业务的主要渠道。禁止其参加母公司组织的招标活动,相当于宣布其关闭,这不仅影响到大量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关系到职工的生存问题和稳定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本身并无不妥,但由于对实际情况缺乏深入调研,过于超前,导致实际上无法得以落实,这是立法部门需要引起为戒的。

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目前在我国,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承担法律的企业法人。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对于该问题,笔者是这样理解的:(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比如,某些设备,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比如,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如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很多人认为,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否则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立法本意。比如,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因此,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而《招标投标法》也仅仅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标准认定。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

很多企业在投标时都曾被要求提交近几年(一般为三年)内未发生相关诉讼的证明,该证明通常需由投标人的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出具,并作为需具备的投标资格之一。很多涉及诉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不放弃投标,或者为了参加投标要求法律顾问出具虚证明。那么,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呢?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

(一)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不合理。曾经或正在参与诉讼案件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参加投标及履行合同,有些诉讼案件正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发起的,因此剥夺其投标资格毫无道理;即使是企业被其他方,也不能说明该企业一定有过错,还需要看终的处理结果。只有终结果认定企业有违约、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将对该企业履行未来所签订的合同产生不利影响,才可以考虑将之列入拒绝其投标的具体情形。

(二)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涉嫌违法。《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待遇。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未涉及诉讼案件作为投标时需满足的资格条件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况,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要简单的将是否涉诉作为企业能否参加投标的决定条件,而应该有区别地进行处理。比如,可以考虑将未及时履行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作为拒绝企业投标的条件之一,或在评标时进行不利量化。为防止投标人作,可同时规定如果投标人进行虚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在特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可否以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为由拒绝企业参加投标

近年来,很多企业,尤其是大的`企业都颁布实施了供应商管理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供应商评价机制。企业或企业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供应商管理办法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定期对有交易往来的单位进行评估,如果某些单位被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即黑名单)的,则其无权参加该企业,甚至整个企业组织的招标活动,即使参加,招标人亦将予以拒绝。事实上,如果处理不当,上述做法很容易被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确需以被列入黑名单作为拒绝企业投标的理由时,应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理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重的,可依法取消其投标资格: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的手段谋取中标;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有上述情形的企业可列入黑名单。

(二)企业同意招标人提出的黑名单确定依据。如果招标人提出的黑名单确定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招标人应在拒绝列入黑名单企业参加投标前取得该企业对相关标准的书面认可。可以统一要求有交易往来企业提交书面承诺,或在企业参加投标时要求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相关承诺文件,以避免发生争议甚至引起投标人的投诉。

(三)将企业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事实客观存在。无论招标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机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其前提条件都是该企业确实存在相关问题,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比如,法律规定,投标人不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投标资格。但是,这里所说的投标人不履行义务并不是招标人单方面决定的,理论上如果投标人不认可,需要有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才能确定。因此,对投标人“犯罪”证据收集往往是困难的,招标人需有足够的重视,否则,极易引起。

如何设定EPC总承包投标人的资格

EPC总承包是近年来被逐步推广应用的工程建设模式,如果EPC总承包商具有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实力,将会大大减轻业主的管理压力并有效转移项目建设风险。但是由于部分项目业主对EPC总承包商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太了解,设定的资格要求缺乏合理性,导致通过招标选择的EPC总承包商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对工程建设带来了不利影响。为了能够选择到理想的EPC总承包商,在设定EPC总承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明确EPC总承包投标人所需具备的资质及相应等级。与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不同,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针对EPC总承包的资质规定,从理论上讲,任何企业都有资格成为EPC总承包商。有些项目业主在EPC总承包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具备EPC总承包一级或几级资质,属于对相关法律政策缺乏了解所致。虽然没有专门针对EPC总承包的资质等级规定,但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招标时仍然需要明确对于EPC总承包投标人的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只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具有EPC总承包一级或几级资质。比如,可以根据工程规模规定EPC总承包投标人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其他适当级别的资质;或者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原《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二)确保EPC总承包投标具有竞争性。有些项目业主为了能够选择到实力较强的总承包商,对总承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结果经常适得其反,有资格参加投标的单位很少,导致竞争性不够,报价居高不下。比如,招标文件规定,总承包投标人既要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又要具备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或者规定投标人需为具备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并有若干个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基于上述资格条件,投标人既需要具有施工能力又必须能够承担设计工作,而事实上目前我们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还非常少,虽然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除非项目业主接受联合体投标,否则按照上述标准设定资格要求很容易导致招标失败。

为了能够选择到合适的总承包单位,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既需要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尤其是资质条件),又要确保所设定的资格条件的合理性,这是项目业主在进行总承包招标时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如何设定商的投标资格

货物招标时经常有制造厂的产品商参加投标,投标人就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类是产品制造商,另一类是产品商(也称经销商)。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往往会忽略上述情况,导致商的投标不得不被否决,即使商的产品和报价很理想。原因主要在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基于制造商的情况而设定的,并没有考虑到商投标人,而事实上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别,不应该做统一要求。比如资金实力、生产条件等,商根本无法和制造商相比,有些制造商需要具备的条件(如生产设施)作为商则是不需要的。如果允许商投标(不拒绝即视为允许),为了使商能够真正参与竞争,同时保证招标的公正性,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进行区别处理。首先,对商投标人要有不同的资格要求,原则上应较制造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为低。比如注册资本,商和制造商就应该有不同的要求(二者实力上一般相很远),而生产条件等只能是对制造商的要求。其次,为了确保投标产品的质量,同时兼顾公平,对于商投标人用于投标产品的要求应与对制造商投标人的投标产品的要求相同。比如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运行业绩、型式试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证明等(这些条件中有些应由产品的制造商提供)。,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些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制造商和国外产品的商参加投标。事实上这种要求是有失公平的。

设定投标人注册资本条件所需注意的事项

(一)应明确为实收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认缴(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注册资本两种情况,如果不予以明确,评标时将难以判断以哪一类作为评价标准。而事实上,认缴(登记)注册资本对于判断投标人的实力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外,由于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明确实缴注册资本的金额,为了便于进行评标工作,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实缴注册资本证明。

(二)应考虑不同的组织类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类型。这意味着,招标人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更不能要求必须是《公司法》下的公司。也就是说,除了法人以外,投标人还可能是非法人单位,比如合伙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对于这些非法人单位而言,并不存在注册资本或实缴注册资本的概念,为了能够顺利进行比较,确保公平,应针对这些不同组织类型的企业提出类似性质的专门要求。

(三)应考虑注册资本计价种。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以作为注册资本的计价货,但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以美元(或其他允许种)为注册资本计价货的。在确定投标人注册资本要求时,如果只规定金额,在有外商投资企业投标时如何确定其注册资本金额就可能会有麻烦:是按照其出资时的汇率折算,还是按照投标时的汇率折算?因此,建议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注册资本条件时应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这一类特殊企业的情况,针对性的确定外注册资本金额或者明确将外注册资本折算民的汇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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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A. 自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B. 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目进行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项目招标所应具备的条件也不一样。《招标投标法》第9条对于项目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比较简要的规定。该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等7部委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原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8条规定,(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项目招标至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如果招标人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公司等企业形式就必须已经依法成立。因为招标人属于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如果企业尚在筹备中,或者仅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一个部门并且没有获得单位授权,则一般不能进行项目招标。

2、项目已经审批通过

项目已经审批通过,包括项目本身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同时,如果规定该招标项目的招标需要审批,还必须经过招标审批。《实施条例》第7条进一步细化了审批的内容,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项目资金或其来源已经落实

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还必须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应当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工程项目可以进行EPC即交钥匙总承包人招标,也可以就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分别招标。《建筑法》第 24条第 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根据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时,必须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否则,投标人无法据以报价、编制工期,即使中标,也无法按图施工。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应当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否则,无法对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有效地比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招标项目需要其他条件的,应当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具体规定,但是,规定条件时,应当坚持平等与公平原则,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部分投标人投标,实施待遇。

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招标,可能导致招标无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和。

C. 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为

①具有法人资格;

②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③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④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D. 参与招标需要什么条件

一、投标人条件

1、投标人应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民事的经济实体,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投标人(公司)应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

3、投标人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及递送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予承担。

一,招标工程的准备条件

本工程的以下招标条件已经具备:

2.已有经批准的设计单位出的施工图和概算;

4.资金,材料,设备分配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分别落实,能够保证供应,使拟建工程能在预定的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

6.本工程的标底已报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复核。

E. 招标人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办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5)招标应具备哪些条件扩展阅读: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待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F. 什么叫招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来部《工程建设施源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G. 招标条件应具备哪些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即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项目资金或其来源已经落实,即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当然,对于以BOT、PPP等融资项目的招标,则不需要具备该条件。如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 8条规定,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呈报直辖市、市、县 批准后,即可以向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源是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的两项基本条件。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基本条件,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需要履行审批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1、建设项目本身是否按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办理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批准;关于现行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从2004年《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以后,对原有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已作了重大改革。

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了《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 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内容、程序以及核准的审核机关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了招标事项的审批、核准手续,取得批准。关于招标项目需申报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办公厅印发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的。

H. 招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手续,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发展部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哪位能描述一下EPC招标流程?

4、代表工程业绩,由小到大,由简到难,逐步提高承保能力;

典型的工程项目招标与投标程序:

2.编写标书

业主→确定项目→委托设计→组织招标机构→发布招标通告→投标人资格预审→通知合格投标

人→出售标书→组织标前考察→召开标前会议→标前会议纪要和补遗书→投标与开标→评标、

授标。

承包商→跟踪项目→选择当地人→选择合作对象或分包商→准备资格预审材料→获得投标

人资格→购买标书→投标准备→投标。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下,承包商需要整体考虑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而且往往是总价包干的,

工作的复杂程度大大增加,所承担的风险也因总包商承担着工程设计、进度控制、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和成本等而变得更为巨大,因此在是否投标与怎样报价方面,承包商需要慎重考虑,提高决策的准确度。

1.前期准备

前期准备的主要工作包括: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研究招标文件

(3)决定投标的总体实施方案

(4)选定分包商

(6)参加现场勘察与标前会议

编写标书是投标准备为关键的阶段,投标小组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标书总体规划

(2)技术方案准备

(3)设计规划与管理

(4)施工方案制定

(5)采购策略

(7)总承包管理

(8)总承包管理组织和协调

(9)总承包管理控制

(10)分包策略

(11)总承包经验策略

(12)商务方案准备

(13)成本分析

(14)价值增值分析

(15)风险评估

(16)标高金决策即建立报价模型

3.完善与递交标书

(1)检查与修改标书

(2)办理投标保函/保证金业务

(3)呈递标书

epc总承包资质取得需要哪些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的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要求,epc总承包资质取得需要一下条件

申请相应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包括诚信评价的良好率,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胜任总包项目的需要;

3、科技进步水平在业界要具有领先(至少是中等偏上吧);

5决标、、经营范围和承包范围相符。

更为具体的指标(硬杠杆)可查阅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要求相关的资料。

工程总承包招标(EPC)中,前期进行方案设计的单位能不能参加投标???相关法律依据。 急!!!!

第十七条

有悖于公平公正及有效竞争,前期进行方案设计的单位不能参加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作为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3、委托咨询工程师提供各专业完整的初步设计图。不必详细到施工图。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单纯的工程总承包一般是指施工总承包,不是EPC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前期进行方案设计的单位不能参加投标。

方案设计单位若作为EPC总包单位,可以单独投标;若作为总包的分包单位,就不能单独投标;但可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

似乎不行,参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可研编制单位可以参加epc投标吗

第十八条

可研编制单位可以参加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但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

一般来说,可研编制单位需要具备相关的设计和工程技术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和业绩。

在投标时,可研编制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业绩证明材料和技术方案,以证明自身的实力和优势,从而争取中标。建议在具体作前,还是需要了解当地政策规定及招标要求。

除了满足资质要求(6)管理方案准备和业绩要求外,可研编制单位在参加EPC投标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招标文件:在投标前需要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制定相应的技术方案。

2、 与其他单位合作:可研编制单位在EPC投标中,可以与其他设计、采购、施工等单位联合投标,以提高竞争力。

3、 重视后续服务:EPC项目需要跨过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阶段,可研编制单位需在中标后继续参与后续的施工和运营服务,确保项目完成。

4、 注重风险控制:EPC项目中涵盖了设计、采购、施工等多个环节,可研编制单位需要重视项目风险控制,避免漏项和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参加EPC投标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编制单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好竞争策略和方案,全力争取中标。

《中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

招标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工程招标需要什么条件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工程招标条件包括: (一)招标人已经成立;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履行核准手续。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建设工程在招标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5.已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为了保证中标人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很多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特定数额,但是这种方法往往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另外,由于考虑不全面,在对注册资本条件进行评价时往往出现一些问题,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笔者结合实务工作,对设定投标人注册资本条件时需注意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建设工程在招标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一起看看! 建设工程在招标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一个公司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才能做epc?

3.建设用地已经征用,障碍物全部;现场施工的水,电,路和通讯条件已经落实;

一个公司需要具备:对应专业的设计、施工资质,如冶炼项目,要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冶金行业设计资质。根据项目规模及业主要求来确定资质等级要求。 【什么EPC】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第8条规定:

EPC的英文意思是: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EPC项目中文意思是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与通常所说的工程总承包含义相似。

EPC项目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EPC模式】

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建设工程质量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和确定工程质量的承担人

EPC项目怎么招标?有什么优势?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招标投标法》:】:

EPC在指项目时特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大家是否了解过EPC项目怎么招标?有什么优势?下面本文将一一介绍。

EPC模式下,业主完成那些工作可以进行招标?

1、那么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首要条件就是本项目要到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办理立项目审批。当然是需要先委托(找到)一个具备资格条件的工程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根据你项目的不同和性质,看是审批还是核准,。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测、技术培训等。

一、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三、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epc项目需要在各个方面都符合相关类型工程招标条件 更重要的是需要将项目相关内容整合到一起 形成一个完整的epc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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