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复议应该怎么处理
财产保全异议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
财产保全异议 诉前财产保全异议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后,如果保全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变更不受理财产保全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
《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法律依据
有些人认为,财产保全过程不属于执行阶段,不能适用执行程序中处理案外人异议的有关法律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认为采取的保全措施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只能由被申请人向申请复议,适用复议程序处理。这种观点欠妥,不够全面。对保全的标的主张权利,除了通过利害关系人提出复议外,还可通过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途径来解决。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诉讼财产保全问题进行的解答,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复议后,如果保全复议的理由成立的,变更不受理财产保全的决定,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读者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应当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已经解除查封,就需要申请人向申请做财产保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向房产所在地的执行局递交执行异议书,然后向要求确认该房产是子女所有,要求过户在自己名下《民事诉讼法》百条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主1、《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工作,审理、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观:
对于诉讼保全,当事人是不能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指当事人对于的判决执行产生异议并向提出。而诉讼保全是在判决执行或者判决作出之前的行为,因此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管辖权异议会影响保全吗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一定要说是否会影响保全的话那么是有可能影响到的,但是对于当事人通过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并不会影响到保全,而如果不申请诉前保全,那就只能等确定管辖后再申请保全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根据案情的复杂和难易程度,黑龙江省保全异议收费一般50元起,常见200元至500元间,高的可达10000元不等。
2、当事人如果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设置和允许复议的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裁定,减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复议权,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可以称得上程序权利保障的条款是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所以应当在裁定书上注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复议的理由很多,诸如: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的写法:1、标题:《XX保全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与被异议人的身份信息;3、异议请求:对特定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提出异议,请求解除保全;4、事实与理由:说明保全不当的理由;5、尾部:写明递交的,申请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如果有其他材料,可作为附件一并附上。
诉前保全影响生活应该尽快履行相关义务,或向提出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根据查询相关息:诉前财产保全后的处理是,财产会被查封、扣押或者是进行冻结,任何人在没有解除保全的情况之下不能动用这笔财产,但对于申请者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之后就需要在三十日之内向。
可以提出异议,必须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后15日内,过期则保全解除。
管辖权异议期间,因管辖尚未确定,受案一般不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待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由有管辖权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如果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个人认为,受案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类似于诉前保全),待管辖权裁定生效后,如果受案无管辖权,可将保全措施手续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
3、《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查封的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二是第三人实际占有了该财产,三是第三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是小编对诉前保全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吗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此外,《中华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
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针对于财产保全被驳回怎么救济的问题,由的为您解答。
一、财产保全被驳回怎么救济?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受诉或者上级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二、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救济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的;被申请人向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申请复议一次。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根据上述可以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解除财产保全,应当发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强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派执行员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受理诉前保全无管辖权;
(2)认为自己对被保全的权益无;
(4)举证证明保全财物的价值远远大于申请人请求的权益,如认为合理,裁定变更原裁定保全的数量。
(5)案外人对诉前保全提出异议。如裁定不当的,就做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此时财产保全即解除。那么何为解除?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呢?解除即为去掉、消除之意,财产保全解除即为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对特定财产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赔偿;依职权采取的,造成损失的,赔偿。受或者上级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以上便是的为您介绍的有关财产保全被驳回怎么救济的内容。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如果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因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要求(如未提供规定的担保),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并向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裁定书。
法律分析:诉讼中财产保全,是诉讼当2、案外人对财产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出诉讼。事人为了自己将来的生效判决权益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一项保障措施,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 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3)举证自己资信很好,勿需采取保全措施;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