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部门)

专业目录 2024-11-21 1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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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部门)


1、法律客观:法律主观:《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保密规定和标准。

2、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3、 《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5、 《中华保守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机关、1、严禁将涉密、标密资料通过外网(互联网)渠道发送,如通过外网邮箱、微信、QQ、微信等;单位实行保密工作制。

6、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7、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8、机关、单位及其履行保法律客观:密工作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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