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专业目录 2024-11-10 09:51:59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怀孕、产期、哺乳等,降低其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一条例旨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侵害劳动者的利益。

保护劳动者身体状况

劳动者因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时,用人单位不得借此降低其工资。这是因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其履行劳动义务的基础,用人单位有保障其健康状况的义务。

保障女性生育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特别保障了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怀孕、产期或哺乳等生理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女性的生育权是其基本人权,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或剥夺劳动者的生育权。

违反第八十二条的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解读

某公司一女员工因怀孕向公司提出产假申请,公司以公司业务繁忙为由拒绝了她的申请,并要求其继续工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支付劳动者相应损失。

企业合规建议

为了避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明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尊重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得因其患病或受伤而歧视或解雇。 尊重女性的生育权,保障其怀孕、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 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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