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图式

中专问答 2025-04-12 22:31:37

2023延迟退休时间表

1.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依据

天津低风险回唐山政策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图式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图式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图式


(3)多属区域性的调查研究,对全国性缺乏工作和了解。

低风险地区来返唐山规定目前是这样的:(来自唐山疾控中心7月5日发布)

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即低风险区)、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旅居史人员,要提前向目的地社区(村)、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在落点查验48小时内检测阴性证明,纳入社区管理,进行健康监测,实施“三天两检”检测措施

第九版防控方案规定,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区域内各类人员按照要求开展检测。严格落实进入室内公共场所预约、错峰、限流、测温、登记、戴口罩等措施。提醒居民减少外出、避免聚集、保持社交距离、做好个人防护。跨区域流动须持48小时内检测阴性证明。到达目的地后落实3天两次检测的要求,当地不能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采取隔离、限制出行等“层层加码”的措施。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唐山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天津返唐】可获天津来返唐防疫措施、报备政策、隔离规定、防控咨询电话等。

新政策自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但延迟退休时间不能少于一年,另外,延迟退休遵循自愿原则,不存在强制性。目前我国现行职工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如果从2022年起实施延迟退休年龄计算方法,每年延迟六个月,那时男性、部和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将分别是60.5岁、55.5岁和50.5岁。制定退休年龄为60岁,而如果在55岁想要提前退休的话,领取到的养老金就只有在60岁退休领取养老金的70%。

一、退休的条件: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新成立后土地资源研究工作大致可分为哪几个时期?各时期的特点是什么

随后为了利于全国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土地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在1989 年9月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的基础上,2002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分类体系。经过进一步优化调整,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实施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并按照此分类体系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新成立后土地资源研究工作大致可分为哪几个时期?各时期的特点?

(2)用群众明主评议,逐级平衡办法对全国土地进行分类,评定等级,制 定常年产量作为农业税的依据。

第二个时期:从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是开展地区性的土壤 地理与土地资源调查,重点是宜农荒地资源与橡胶宜林地资源的调查与评 价。

特点是:(1)与生产建设紧密结合,针对性强。

(2)这个时期多属单项资源的研究与评价,除荒地勘测设计院和中科院自然资 源综合和考察委员会分别提出的土地评价系统外,还有林业、农垦部门进行的宜林地 评价、宜橡胶地评价,门草原考察队和中科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进行的 天然草场评价。在后期的内蒙古与黑龙江的土地资源调查中则向土地综合评价发展。

(4)多属定性研究,缺少经济分析,所开展的土地调查与评价虽有较明确的自然特性 分级指标、能客观的反映荒地质量,但没有经济分析,属定性的自然评价。

(6)土地评价建立在土《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经过几年的试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统一了土地分类,为土地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也要认识到,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分类标准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另一方面,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亟须由行业标准提升为标准,建立各部门统一遵循的具有权威性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为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土地利用类型,明确土地利用各类型含义,统一土地调查、统计分类标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8月10日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标准。壤学基础上,基本属于土壤地理学范畴。

第三个时期: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中期,是土地资源学的雏形期。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

(1)从区域性走向全国性研究。

(2)从单项评价走向全面评价。

(3)从经验性上升到理论和系统的研究,从而初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土地 资源的研究方法和评价体系。

(4)遥感技术在土地资源的研究和制图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第四个时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

特点:土地研究结合国土整治与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等实际工作进行。

我国近期发展:(1)土地评价研究:耕地质量、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

(2)土地资源调查研究:详细化、化

(4)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研究

(5)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复垦研究

(6)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研究:3S

土地调查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5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审2023—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形成阶段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时间截至2024年11月底。议通过,现予土地利用是个技术问题。人类的科学技术水平高,对于作为综合体的土地所包含的各种因素的认识程度就高,利用这些因素所采取的手段、措施也就越先进,因而取得的效果也就越好。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 为保证土地调查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调查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土地调查应当采用土地分类标准

土地利用对应于地区的经济描述(功能层面):

【问题】

《土地调查条例》(令第518号)中规定,土地调查应当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我国土地分类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管理部门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分类标准也不一样。

问:我国土地分类经过哪些变化?为什么这次规定采用土地分类标准?

【分析】

《土地调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款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这是我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规定了土地调查应当采用的土地分类标准。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土地的特点及他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对于科学利用和管理土地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土地分类体系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及含义,主要内容是规定全国土地利用现状采用两级分类,统一编码排列。其中一级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8类,在一级分类项下又划分46个二级类,当时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应用的是该土地分类体系。

为满足城镇地籍调查的需要,根据土地用途的异,原土地管理局于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全国城镇土地采用两级分类,城镇土地分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用地,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 我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按照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来进行分类的。其他用地10个一级类,在一级类基础上又划分24个二级类。《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全国城镇土地分类适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及村庄地籍调查。

十多年的调查和成果应用证明,上述两个土地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基本满足了当时土地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但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加大;另一方面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这些都对土地分类标准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对现行土地分类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土地统一管理的需要。为此,在研究、分析上述两个土地分类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试行 <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体系,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全国土地分类》(试行)采用分类体系,一级类分3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二级类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原城市土地分类一级类基础上分为15个;类在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原城市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通过调整、归并、增设分为71个。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条例》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作为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分类标准,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长期以来,由于部门职责的划分,我国土地资源除由专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外,事实上其他部门也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如耕地、草地、林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归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等行政部门管理。这些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制定了一套适合本部门的管理标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土地资源分类标准不统一问题。标准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各类用地的统一数据异很大。例如,关于全国草地的实际面积,两个部门的统计数据相20亿亩;关于林地的面积,两个部门的统计数据竟然相7亿亩。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对于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和宏观管理科学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难保证土地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鉴于上述情况,《条例》规定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根据这一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今后的日常变更调查均应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标准,《条例》将标准纳入行政法规,为建立权威的土地调查数据规范体系,合理确定土地分类,保证土地调查质量和数据真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土地普查几年一次 下次该哪年

个时期: 50年代初期的查田定产工作。

土壤普查是对土壤分布的自然条件、成因类型、理化性状、肥力、分布、改良利用途径所进行的全国性调查工作。此前我国已经进行过两次土壤普查,那么,2022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消息是怎样的?什么时候开始?第二次土壤普查时间什么时候?

一、2022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消息:什么时候开始?

2022年开始到2025年结束。

2022年2月消息,印发《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2022年,完成工作方案编制、技术规程制定、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普查试点,开展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启动并完成全国盐碱地普查。

2025年上半年,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基本数据;下半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全国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

二、第二次土壤普查时间什么时候?

特点:(1)为确定农业税收服务。1979年-1985年。

1958~1960年,开展次土壤普查,是以土壤农业性状为基础,并提出个农业土壤分类系统。1979年,进行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以成土条件、成土过程及其属性为土壤分类依据,采用土类、亚类、土属、土种、变种5级分类,分级完成不同比例尺的土壤制图(全国1∶100万,各省区1∶50~1∶100万,各地市区1∶10~1∶20万,各县1∶5万),并编绘相应的土壤类型图、土壤资源利用图、土壤养分图、土壤改良分区图。

总的来说,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是在今年开始,2025年全面完成。

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经过怎样的演变

一、我国土地利用分类经过的演变:

土地资源数量分析应以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自1986年《中华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已组织开展了三轮全国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类体系依据1984年制订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确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和规划,即将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8个一级类和46个二级类。

修订后的1998年《中华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所采用的规划分类体系是在原土地分类体系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所确定的。

二、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对土地自然属性的利用方式和目的意图,是一种动态过程。土地覆盖是指自然营造物和人工建筑物所覆盖的地表诸要素的综合体,包括地表植被、土壤、湖泊、沼泽湿地及各种建筑物(如道路等),具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属性,其形态和状态可在多种时空尺度上变化。拓展阅读:

土地利用是指人类劳动与土地结合获得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这一活动表现(5)多属经验性的,缺乏理论的总结,系统性较。为人类与土地进行的物质、能量和价值、信息的交流、转换。

土地利用是由土地质量特性和土地需求协调所决定的土地功能过程。

土地利用同时又是个经济问题。土地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与其它要素结合后,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在利用中必须服从一定经济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是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一项中华标准,归口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 一是区分 “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满足当前和今后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需要指出的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附录中,将现行分类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对照,使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不至于造成土地管理中土地基本信息“断档”。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该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的总则、分类与编码。该标准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审批、供应、整治、执法、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在使用该标准时,也可根据需要,在该标准的基(3)土地资源生产能力与人口承载量研究础上续分土地利用类型。

土地利用分类是区分土地利用空间地域组成单元的过程。这种空间地域单元是土地利用的地域组合单位,表现人类对土地利用、改造的方式和成果,反映土地的利用形式和用途功能。

土地利用分类是为了完成土地资源调查或进行统一的科学土地管理,从土地利用现状出发,根据土地利用的地域分异规律、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将一个或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按照一定的层次等级体系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别。

区域作为住宅、工业或商业用途,农业或林业,娱乐或保存用途等。土地利用也可能与土地覆盖相关,还可以此来推断土地利用或逆推。但情况往往更复杂,联系也不是那么明显。与土地覆盖相反,土地利用是难以观测的 。

2010年地籍调查辅导: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分类体系采用的《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文)和2010年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的规划分类体系,即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基础上进行归并和调整确定的。该土地规划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一级类3个,分别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二级类10个,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其他用地分为水域、自然保留地。

2.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1)1984年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全国土地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地方可根据需要设置类。

(2)1993年,原土地管理局颁布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将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 。

(3)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发出了新的《土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地分类》的通知,颁布了《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在原有两个土地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及我国土地管理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行了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将全国的土地分为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71个类。

目前第三种土地分类体系还处在试行阶段,原有的两个土地分类体系的更新和地籍管理工作中贯彻新的土地分类,尚有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且新的分类是在原两个分类基础上形成的,对原土地分类的了解,将有益于对新土地分类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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