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什么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选举中,;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_权利机关对行政监督的内容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_权利机关对行政监督的内容
(常委会的立法权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常委会法定立法权主要包括:(1)制定和变动法律权;(2)解释宪法和法律权;(3)立法监督权;(4)其他立法权。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运用这四方面立法权,在它们所能调整的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活动。 (一)制定和变动法律 常委会这方面的权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所谓“制定的法律”指有权制定的刑事、民事、机构等基本法律和其他应当由制定的法律。其二,对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这是一项非常重大的立法权,但它只能在闭会期间行使,只能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不能进行全面的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补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些年来,常委会较为充分地行使了这方面的权力,制定和变动了相当数量的法律,为完备法的体系和建设法制作出显著的成就。 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及其常委会共同行使之前,无权制定和变动法律,那时是行使立法权的机关。1982年宪法对此作出重大改变是由国情决定的。人口极其众多,有56个民族和2000多个县,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各方面都要有适当数量的,因此代表人数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数多,开会议事就不方便。同时,由于代表来自各个方面,有劳动模范,有英雄人物,有科学家,有艺术家,有运动员,还有华侨代表等,而且不脱产,不象西方议员那样实行专职制。因此,难以成为经常性的工作机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适应形势需要及时制定法律。实行常委会同共同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就弥补了以上不足。因为,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的工作机构,人数较适当,开会、议事较方便;它又是的常设机关,代表各个方面,因此能反映的广泛性的特点,适合国情。 (二)解释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第67条规定,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常委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常委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实施宪法和法律。但解释宪法和法律本身则属于立法范畴,通过解释宪法和法律产生的文件,分别为宪法性文件和法律性文件,是宪法和法律的组成部分。在西方,解释宪法权通常并不属于议会。在,将这一权力由常委会行使,显示了机关在权限划分问题上有自己的特色,表明了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的性质和地位。解释法律,包括解释和常委会两者的法律。解释宪法和法律是一项很大的立法权。这种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制度。 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常委会法律解释制度的框架包括下列要素: 其一,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对一定范围的事项进行解释。1954年宪法首先以根本的形式确定了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的制度。1955年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1981年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限范围予以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尽管条文和内容都很少,但都保留规定了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这一制度。1982年宪法所确定的常委会职权有24项,其中第四项便是解释法律的职权。到了2000年3月通过的立法法,更是专门以第42条规定了以上所引述的制度。 其二,常委会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一些基本程序。一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立法法第43条规定:、军事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二是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三是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委会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四是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五是法律解释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其三,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三)立法监督 根据宪法第67、100、116条和立法法第85、86、87、88条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可以行使以下立法监督权: 其一,与监督宪法实施相联的立法监督权。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宪法实施,自然包括监督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是否违宪。 其二,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撤销制度是现行立法体制中反映各种立法权关系的一个重要制度。它可以使立法权对其他立法权、高层次立法权对低层次立法权的关系、主从关系得到保障。 其三,裁决法律之间的冲突。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常委会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常委会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常委会裁决。 其四,接受有关立法主体的立法备案权和批准有关规范性法文件权。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常委会备案。立法法补充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须报常委会备案;根据常委会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如果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提出备案要求,也应当报常委会备案。既有权接受备案,就可以进行监督;既有权批准,更可以监督。 (四)其他立法权 常委会还可以行使授予的立法权。自50年代起多次授予常委会行使立法权。80年代初授予常委会通过和公布《民事诉讼法(试行)》。常委会还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随着对外交往的日渐发展和在舞台上的作用日渐增大,常委会行使这一权力的意义也日渐增大。 监督权也属于立法权里面的一项,上面已经介绍了,不再重复!4)组织的监督
全国代表的选举由全国常务委员会主持。
中华全国是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常务委员会。全国和全国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全国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5、根据中的提名,决定的人选,根据的提名,决定副,,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员的人选;
7、选举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发展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5、决定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华宪法》
全国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代表的选举。
的立法权、监督权,其具体内容各是什么?
(3)司法机关【法律依据】的监督。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几种监督形式
第六十条 全国每届任期五年。
(1)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
(5)舆论的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监督。9、选举检察长;
(6)群众的直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