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对电气设计的影响从大的方面来说有以下几点: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98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98版
(1)新规3.1.5增加火灾报警地址总数(不大于3200点)、单回路设备总数(不大于200点)、回路设备余量(不少于10%)、模块总数(不超过1600点)、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不宜超过100点)、联动回路设备余量(不少于10%)的详细规定。增加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的要求(每不超过32点)。
15、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93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电气设计中消防平面的连线与之前会有所不同,需要每32点加设隔离器,且需要分别计算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的数量和联动的各类模块的数量,以确定回路不超过点位限值。
(2)新规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此新规一出,大家都在讨论住宅户内究竟设不设烟感?原来的规范对住宅(超高层除外)没有硬性的规定一定要设烟感等,并且原“高规”9.4.2“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明确把住宅排除在外。“新规”对住宅的火灾报警设置有了明确的要求。引进了家庭火灾报警的概念。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8.4.2条要求,“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有联动控制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火灾广播。”这样电气专业对于住宅建筑如何考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也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对于可燃气体,规范也明确了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应该组成,而非以前的做法接入到火灾报警探测回路中。即便要介入火灾报警系统,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接入。
(3)新规增加典型场所,如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4)新规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等设备设置规定。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明确了区域显示器宜设在明显且便于作的位置,每个楼层宜均设;消防模块不容许设置在配电柜内,且不能跨越报警区域,可相对集中设模块箱;防火门本新规之规定了如何设置,但防火门系统在新的火规里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建筑是否一定要设置该系统,但明确要求常开防火门在火灾时应能及时关闭并反馈信号。所以,防火门系统必不可少(详后面关于新火规的第5条相关讨述)。
(5)新规增加了要求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等设备。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中增加了新的设备,对该房间的面积、设备布置平面均应考虑周到。同时,如果项目设计了防火门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等都要考虑出相应等设备的摆放位置。
(6)新规增加了联动触发的概念,明确了联动控制由触发信号启动的程序。明确了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电气设计中消火栓按钮连线可以取消,消火栓按钮的报警信号原来可以直接启泵,现在只可以通过火灾报警总线传至消防联动再控制启泵。
(7)“新规”明确了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要求:“联动控制方式,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原来我们都会将喷淋、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引到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的手动控制盘,现在,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也必须用专用线路引到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的手动控制盘。这是我们图纸需要增加的手动控制线。
同样,如果建筑设计了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雨淋系统,该系统的控制阀组、相应消防泵的启/停按钮也需要用专用线路引到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的手动控制盘。
(8)新规明确了许多原来设计中较为模糊的问题,如“火灾光警报器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探测器”。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以上这些都是原来的电气设计中并没有严格执行的条框,在这次新规中给予明确,在电气设计中应该注意执行。关于“共管”问题,24V的电源线和报警总线等通信线可以共管,各种控制线应该敷设。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采用烟感而非之前要求的温感,有效地降低了投资。对火灾报警系统的用线明确了耐火、阻燃的分别。避免了之前设计中或均采用耐火,或均采用阻燃等问题。
(10)“新规”明确了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报警器。”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来说,电气设计上从大方向来说有以下几点变化:
(1)新规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发生了变化。原规范高层建筑的定义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新规定义为“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住宅建筑取消了以前按层数定义的方式,全部按照每层3m折算建筑高度。
(2)新规对住宅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说法见前面第二点的论述。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住宅建筑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火灾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火灾广播。这个是不同于以往设计要求的。
(3)新规规定“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电气专业不仅要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满足“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宜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疏散门迎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等原来规范就有的要求,还要注意防水淹。
(4)新规范规定了变电室、柴油发电机房及其中的储油间要求为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要求为乙级防火门。电缆井等检查门采用丙级防火门。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对电气设备用房的门采用的防火等级有明确的要求,方便与建筑等专业配合。
(5)新规规定了“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对电气设计的影响:
此条的规定,实际是要求了电气专业在设计时要求增加防火门系统。不仅仅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实现火灾时常开防火门释放门吸、自动关闭,而反馈门关闭与否的信号需要防火门系统实现。
(6)新火规对建筑及设备专业的影响也比较大,也会同时对电气设计产生间接的影响。在此不再展开叙述。
消防安全关系民生。建筑设计先行,把好消防安全关是我们作为设计人的重要使命。正确、严格执行各种防火规范是做好建筑设计的前提条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ntion
GB 50016--2006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4、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
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
11 净高大于2.6m 且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的闷顶或吊顶内。
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1.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
条的规定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GB14003-92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1.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
五、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一)火灾探测器的选用及设置
希望对你有帮助。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选用
(1
)根据房间高度选用探测器
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下表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房间高度
h(m)
感烟探测器
感温探测器
火焰探测器
一级
二级
12
<h
≤20
适合
8<
h≤
12
适合
适合
6<
h≤
8适合
适合
适合
4<
h≤
6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h≤
4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2
)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选用探测器
1)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a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
办公室等;
b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或电视放映
d书库、档案库等
民规JGJ 16-2008中13.1.3.2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这一条在当时08《民规》刚一面世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调侃:公共卫生间是否也应按此条设置FAS?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哈哈,此条民规宣贯时已经自圆其说过,说还要与13.1.5结合,搞笑吧
一、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关系是以下几本规范中的总和:
8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二、消防联动控制关系要求设计主要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中的第4章,详尽地对各消防设备、设施的联动控制制定标准:
4.1 一般规定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运控制
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
4.4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
4.5 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4.6 防火门及防火帘系统的联动控制
4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7 电梯的联动控制
4.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
4.10 相关联动控制
二、施工及验收质量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GB50116—2008
建筑电气常用规范目录
传一分现行规范目录,已废止的就自然知道了。2010.11.23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01
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化 GB 50310-2002
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9-2003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98
7、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93
8、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50314-2006
9、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43-2003
10、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94
1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9-95
12、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1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58-92
16、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网公司2003年十月八日发布)
17、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95
1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53-15-2004
1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2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GB 50057-94
2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
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2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7588-2003
26、建筑物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规程(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067-1998
2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 GB 50116-2005
30、带电设备诊断技术应用导则 DL/T664-1999
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3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 GB 50045-95
3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2006
35、视频安防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36、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发布>
3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11-2007
38、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11-2007
39、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12-2007
40、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 308—2001
41、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 JGJ 153-2007
4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44、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保护要求 BMB5
45、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 BMZ1
46、涉及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评测指南 BMZ3
4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45-2006
4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第279号令发布)
50、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74-2008
5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62-2008
52、微电子生产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467-2008
5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2007
5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189-2005
5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56、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 50070-2009
57、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9-2001
58、电力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 5429-2009
69、建筑照明设计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60、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 50502-2009
61、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2-2008
62、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3-2008
6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6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2008
65、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66、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61-2010
67、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CB 50227-2008
68、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CB 50233-2005
69、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CB 50059-92
7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CB 50060-2008
7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技术规范 JGJ 176-2009
72、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 196-2010
73、居民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 132-2009
74、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CB 50056-93
7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4-2007
76、视频安防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07
7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07
7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注:2009年4月再版时改章节排版32开 DL 408-
7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注:2009年4月再版时改章节排版3 DL 409-
80、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71-2006
81、剧场、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 GB/T 50356-2005
82、厅堂音质模型试验规范 GB/T 50412-2007
83、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GB/T 21431-2008
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GBJ 76-84
8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 185-2009
87、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GB 12158-2006
8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 14050-2008
89、导体的颜色或数字标识 GB 7947-1997
90、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 19517-2004
92、用电安全导则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GB/T 13869-2008
93、阻燃和耐火电缆通则 GB/T 19666-2005
94、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GB/T 15576-2008
95、演出场馆设备技术术语 舞台机械(中华文化行业标准) WH/T 35-2009
100、舞台机械 作与维修导则(中华文化行业标准) WH/T 37-2009
101、舞台机械 台上设备安全(中华文化行业标准) WH/T 28-2007
102、舞台机械 台下设备安全要求(中华文化行业标准) WH/T 36-2009
103、舞台机械 验收检测程序(中华文化行业标准) WH/T 27-2007
10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
105、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575-2010
106、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0060-1993
10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2006
10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92
109、煤矿井下供配电设计规范 GB 50417-2007
110、输电线路以电台影响防护设计规范 DL/T 5040-2006
1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 50312-2007
1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2006
113、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200-94
11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2007
1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116、电气绝缘的耐热性评定和分级 GB 11021-1989
117、标准电压 GB 156-2007
118、电气安全名词术语 GB 4776-198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GB-13869-2008安全用电导则
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用范围分为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94-2001(2009年版)区域报警系统、
49、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文档管理规范 CJJ/T 117-2007集中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三类。
区域报警系统是由区域火灾报警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和火灾探
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种系统一般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集中报警系统是由集中火灾报警、区域火灾报警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
灾报警、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种系统一
般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区域火灾报警控
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区域显示器和火
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种系统一般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一)区域报警系统
在区域报警系统中,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或一台火灾报警,
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或火灾报警不应超过两台;区域火灾报警或火灾报警控
制器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
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
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区域火灾报警或火灾报警安装在墙上时,其底
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二)集中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或设置
一台火灾报警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
或火灾报警,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集中火
灾报警或火灾报警,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集中火灾报警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
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
及以上区域显示器;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系统中设置的集
中火灾报警或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
总线的敷设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
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设置在消防控制
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给出了如下规定: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以下简称《消规》)。由于14版教材发布之前,消防栓系统曾是国内没有专用标准的灭火系统,规范编制组结合原《高规》及《建规》中有关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的条文并做了修订。从2006年立项到2014年实施,《消规》编制组共用了8年的时间。《消规》实施后,三科教材中的消防给水系统均有不同程度的新旧规范条文冲突之处。同样建议考友们在学完《建规》后再认真地学习《消规》,《消规》正文共114页,研究透《消规》有利于掌握其他水系统。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补充了原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区域空间,为做涉及类似空间的项目提供了设计依据。34—2008)的有关规定。
5)任一台火灾报警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外,每台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网络等方式将列车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消火栓箱按钮,不是消火栓按钮,漏了一个字
前的做法是消火栓按钮是有起泵线的,通过连线,按下消火栓按钮就可以直接起泵了;
新规范中如果有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款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可以不直接起泵而通过联动来启动,那样可以节省不少线也对整个系统增加了稳定性(除了联动起泵另外还有多线直接起泵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2013 中4.3.1第4行
火灾报警系统施工中常见的设备调试要求
42、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 JGJ/T 154-200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准备工作
一、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二、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三、系统线路应按本规范要求检查,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对系统中的火灾报警、可燃气体报警、消防联动、气体灭火、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动装置、防火卷帘、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消防应急灯具控制装置、火灾警报装置等设备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火灾报警调试
一、调试前应切断火灾报警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连接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按现行标准《火灾报警》GB4717 的有关要求对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2、使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的负载功能。
9、检查特有的其他功能。
三、依次将其他回路与火灾报警相连接,重复上面规定条中第2、6、7款检查。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
一、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一、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二、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调试
一、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二、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三、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四、用减光率为11.5dB 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
一、在采样管末端(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二、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和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调试
一、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二、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消防联动调试
一、将消防联动与火灾报警、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二、按现行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 的有关规定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
三、使消防联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应满足相应要求:
1、自检功能和作级别。
2、消防联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3、消防联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5、检查屏蔽功能。
6、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7、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的负载功能。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7款检查。
四、接通所有启动后可以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
五、使消防联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2、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六、使消防联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按现行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手动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检查消防联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七、对于直接用火灾探测器作为触发器件的自动灭火控制系统除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尚应按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规定进行功能检查。
八、依次将其他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重复第三项中3—7条的各项检查。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相连接,按现行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 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相应要求:
1、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
3、作级别。
可燃气体报警调试
一、切断可燃气体报警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二、应按现行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 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相应要求:
1、自检功能和作级别。
2、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应在1min 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的再次报警功能。
4、消音和复位功能。
5、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
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负载功能,使至少4 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 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 款的检查。
三、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相连接,重复第二项中的各项检查。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一、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
二、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三、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消防电话调试
一、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二、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三、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调试
一、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功率输出。
三、对接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
四、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
一、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
二、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一、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二、按下述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1、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2、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3、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5、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三、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用灯具安全要求 GB 700001.8-1997功能,并做好记录:
1、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2、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3、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四、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调试
一、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相连,接通电源。
二、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三、使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四、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五、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气体灭火调试
一、切断气体灭火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二、给气体灭火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三、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四、检查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五、使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作,手动插入作应优先。
六、按设计控制逻辑作,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七、检查向消防联动发送的反馈信号正误。
防火卷帘调试
一、防火卷帘应与消防联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二、手动作防火卷帘的按钮,防火卷帘应能向消防联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四、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发出反馈信号。
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一、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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