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我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重大法规,自2009年实施以来,对提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立法宗旨
《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的勘察、设计。
主要内容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成果管理 勘察设计人员管理 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管理
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条例》规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一级资质的管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二级资质及以下的管理。
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条例》明确了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方式包括:
事前审查 中期检查 后续检查 质量事故调查
勘察设计成果管理
《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并需经法定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勘察设计人员管理
《条例》对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执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性。
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管理
《条例》鼓励建立勘察设计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信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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