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但济南市中院发布判后答疑实施办法(试行)。
重磅!济南市中院发布判后答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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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济南市中院发布判后答疑实施办法(试行)
济南市中级
判后答疑实施办法(试行)
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和主体
第三章 判后答疑工作的办理
第四章 答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改进司法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的制度。
第三条 判后答疑坚持自愿、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和主体
第四条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的裁判以及执行的处理。
第五条 以下案件应当判后答疑: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
(二)当事人通过来信、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电、来访
等形式要求判后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
(三)、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认为需
要判后答疑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判后答疑应当向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法定人、委托诉讼人进行。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一般由庭长进行答疑。
庭长、副局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审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自行答疑。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答疑。
在承办法官的答疑后,下列当事人要求继续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由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答疑:
(一)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办案公正性存有疑问的;
(二)有可能造成集体的;
(三)同案不同判的;
(四)其他不宜再由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
第九条 、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认为需要答疑的案件,由、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答疑。
第三章 判后答疑工作的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案件承办法官认为通过判后答疑有化解矛盾可能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判后答疑制度,并及时向庭长汇报,由庭长进行判后答疑。
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案件的判后答疑,应在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答疑、坚持上诉的,应当及时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提出判后答疑申请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内进行答疑。
不宜由案件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长或分管、协助其工作的汇报,由庭长或分管、协助其工作的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内进行答疑。
第十二条 答疑人在答疑前,应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征询意见,全面掌握案情。
第十三条 答疑中应当向当事人了解其对裁判有异议的主要理由,分析案情,解答裁判理由,帮助当事人评估上诉或申请再审审查的风险、成本、时间等情况。
第十四条 判后答疑应以方便当事人的形式进行,可以通过面谈、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判后答疑能够制作判后答疑笔录的,应当制作笔录;不能制作判后答疑笔录的,答疑人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第四章 答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经判后答疑,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收回上诉状、同意二审不立案、同意放弃二审程序审级利益,且答疑人未发现一审裁判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则本案不再移送二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由本院代收上诉费的,经判后答疑不再移送二审的,退还上诉费用。已收的上诉状等上诉材料一并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自愿收回上诉材料证明上签字。
案件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在判后答疑中发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可能存在实体处理问题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及时移送上级。
对在答疑中发现的已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答疑人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属于上级裁判生效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诉、申请再审;属于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按本院发现提起再审。
第十七条 答疑人发现法律文书误写、误算等需要补正的,建议承办法官按《中华民事诉讼法》《中华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判后答疑中,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存在司法作风、违法等问题,并提交书面反映材料的,应移交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判后答疑中发现有矛盾激化、等苗头的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答疑人视情逐级向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和报告。
一审答疑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或达成和解的,答疑形成的材料放入副卷资料袋中保存;裁判生效后答疑形成的材料,放入原审裁判副卷资料袋中保存;一审裁判答疑后当事人仍然坚持上诉的,答疑形成的材料由承办人暂存,待上级退卷后存入副卷资料袋保存。
回答:一、法官判后答疑是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送达后半年内首次以来访方式向作出裁判的进行申诉、申请再审或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提出疑问和异议,指派法官接访,进行必要的释明说理。
二、接访对符合本规定条情形的来访人应及时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来访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属上级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安排判后答疑。
三、判后答疑的法官一般为审理该案的原承办法官,原承办部门的员负责记录。访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访的,或原承办法官因特殊原因不便接访的,应由案件审判长或原审判庭的庭长或庭长指定的人员接访。立案庭接待人员协助答疑。
四、接待人员对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规定条情形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或案件承办法官安排答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
五、接待人员与相关审判庭联系答疑事宜的,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当即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确实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由接待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
六、预约答疑的,接待人员当天将材料转交相关审判庭,相关审判庭应当在接到材料后三天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并在负责通知来访人的同时通报立案庭。预约答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
山东或者德州有没有,判后答疑的专门规定?山东省高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但济南市中院发布判后答疑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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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第二章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和主体
第三章 判后答疑工作的办理
第四章 答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改进司法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的制度。
第三条 判后答疑坚持自愿、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和主体
第四条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的裁判以及执行的处理。
第五条 以下案件应当判后答疑: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
(二)当事人通过来信、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电、来访
等形式要求判后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
(三)、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认为需
要判后答疑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判后答疑应当向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法定人、委托诉讼人进行。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一般由庭长进行答疑。
庭长、副局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审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自行答疑。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答疑。
在承办法官的答疑后,下列当事人要求继续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由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答疑:
(一)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办案公正性存有疑问的;
(二)有可能造成集体的;
(三)同案不同判的;
(四)其他不宜再由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
第九条 、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认为需要答疑的案件,由、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答疑。
第三章 判后答疑工作的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案件承办法官认为通过判后答疑有化解矛盾可能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判后答疑制度,并及时向庭长汇报,由庭长进行判后答疑。
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案件的判后答疑,应在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答疑、坚持上诉的,应当及时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提出判后答疑申请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内进行答疑。
不宜由案件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长或分管、协助其工作的汇报,由庭长或分管、协助其工作的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内进行答疑。
第十二条 答疑人在答疑前,应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征询意见,全面掌握案情。
第十三条 答疑中应当向当事人了解其对裁判有异议的主要理由,分析案情,解答裁判理由,帮助当事人评估上诉或申请再审审查的风险、成本、时间等情况。
第十四条 判后答疑应以方便当事人的形式进行,可以通过面谈、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判后答疑能够制作判后答疑笔录的,应当制作笔录;不能制作判后答疑笔录的,答疑人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第四章 答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经判后答疑,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收回上诉状、同意二审不立案、同意放弃二审程序审级利益,且答疑人未发现一审裁判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则本案不再移送二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由本院代收上诉费的,经判后答疑不再移送二审的,退还上诉费用。已收的上诉状等上诉材料一并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自愿收回上诉材料证明上签字。
案件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在判后答疑中发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可能存在实体处理问题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及时移送上级。
对在答疑中发现的已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答疑人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属于上级裁判生效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诉、申请再审;属于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按本院发现提起再审。
第十七条 答疑人发现法律文书误写、误算等需要补正的,建议承办法官按《中华民事诉讼法》《中华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判后答疑中,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存在司法作风、违法等问题,并提交书面反映材料的,应移交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判后答疑中发现有矛盾激化、等苗头的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答疑人视情逐级向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和报告。
一审答疑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或达成和解的,答疑形成的材料放入副卷资料袋中保存;裁判生效后答疑形成的材料,放入原审裁判副卷资料袋中保存;一审裁判答疑后当事人仍然坚持上诉的,答疑形成的材料由承办人暂存,待上级退卷后存入副卷资料袋保存。
回答:一、法官判后答疑是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送达后半年内首次以来访方式向作出裁判的进行申诉、申请再审或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提出疑问和异议,指派法官接访,进行必要的释明说理。
二、接访对符合本规定条情形的来访人应及时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来访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属上级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安排判后答疑。
三、判后答疑的法官一般为审理该案的原承办法官,原承办部门的员负责记录。访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访的,或原承办法官因特殊原因不便接访的,应由案件审判长或原审判庭的庭长或庭长指定的人员接访。立案庭接待人员协助答疑。
四、接待人员对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规定条情形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或案件承办法官安排答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
五、接待人员与相关审判庭联系答疑事宜的,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当即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确实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由接待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
六、预约答疑的,接待人员当天将材料转交相关审判庭,相关审判庭应当在接到材料后三天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并在负责通知来访人的同时通报立案庭。预约答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
山东或者德州有没有,判后答疑的专门规定?副高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完善各项工作,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方可公布结果。期间大约需要5~10个工作日。
大约三个月。
中小学副高评审是项严肃的工作,涉及老师的根本利益 ,也关系教育的发展与稳定。人社局和等主管部门处理起来都非常慎重,各个程序步骤都非常严格。既要成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还要统筹城乡学科等等。初评结束后,要公示结果,接受各学校及各界的监督。所以既要报上去了,就慢慢等结果吧。
中小学副高公示后三个月才正式下文,拿到副高证书,中小学副高职称是许多中小学老师毕生的追求,拥有副高职称,是不容易的,吃了不少苦,写了不少材料。
一是中小学副高公示后,应该是一个星期就可以正式下文了,二是如果不在中小学副高公示后,只能等回来才能正式下文, 三是如果办公室的人不在,那么中小学副高公示后只能等办公室人回来才能正式行文下文!
副高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完善各项工作,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方可公布结果。期间大约需要5~10个工作日。
大约三个月。
中小学副高评审是项严肃的工作,涉及老师的根本利益 ,也关系教育的发展与稳定。人社局和等主管部门处理起来都非常慎重,各个程序步骤都非常严格。既要成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还要统筹城乡学科等等。初评结束后,要公示结果,接受各学校及各界的监督。所以既要报上去了,就慢慢等结果吧。
中小学副高公示后三个月才正式下文,拿到副高证书,中小学副高职称是许多中小学老师毕生的追求,拥有副高职称,是不容易的,吃了不少苦,写了不少材料。
一是中小学副高公示后,应该是一个星期就可以正式下文了,二是如果不在中小学副高公示后,只能等回来才能正式下文, 三是如果办公室的人不在,那么中小学副高公示后只能等办公室人回来才能正式行文下文!
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将通过系统发送短信通知给复核合格的报名人员
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将对各审核机构报送的报名材料进行复核登录自己所在地的人事考试中心,进入后,查看自己的资料审核状态,如果是通过,则过。如果是没有过,则没有过。
登陆报名网址,查询报名情况,如果审核通过,缴费完成的话即是报名成功
山东省高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但济南市中院发布判后答疑实施办法(试行)。
济南市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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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和主体
第三章 判后答疑工作的办理
第四章 答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有效化解矛盾,改进司法作风,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判后答疑是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的制度。
第三条 判后答疑坚持自愿、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和主体
第四条 判后答疑案件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行政案件、赔偿案件的裁判以及执行的处理。
第五条 以下案件应当判后答疑:
(一)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
(二)当事人通过来信、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电、来访
等形式要求判后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
(三)、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认为需
要判后答疑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判后答疑应当向当事人本人或者当事人法定人、委托诉讼人进行。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一般由庭长进行答疑。
庭长、副局级审判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审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法官自行答疑。
第八条 当事人要求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进行答疑。
在承办法官的答疑后,下列当事人要求继续答疑的一、二审及再审案件,由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答疑:
(一)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办案公正性存有疑问的;
(二)有可能造成集体的;
(三)同案不同判的;
(四)其他不宜再由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
第九条 、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认为需要答疑的案件,由、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庭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答疑。
第三章 判后答疑工作的办理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一审案件,案件承办法官认为通过判后答疑有化解矛盾可能的,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判后答疑制度,并及时向庭长汇报,由庭长进行判后答疑。
当事人上诉的一审案件的判后答疑,应在当事人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答疑、坚持上诉的,应当及时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提出判后答疑申请的,由案件承办法官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内进行答疑。
不宜由案件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向庭长或分管、协助其工作的汇报,由庭长或分管、协助其工作的在当事人提出判后答疑申请之日起十五内进行答疑。
第十二条 答疑人在答疑前,应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征询意见,全面掌握案情。
第十三条 答疑中应当向当事人了解其对裁判有异议的主要理由,分析案情,解答裁判理由,帮助当事人评估上诉或申请再审审查的风险、成本、时间等情况。
第十四条 判后答疑应以方便当事人的形式进行,可以通过面谈、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判后答疑能够制作判后答疑笔录的,应当制作笔录;不能制作判后答疑笔录的,答疑人应当制作工作记录。
第四章 答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经判后答疑,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收回上诉状、同意二审不立案、同意放弃二审程序审级利益,且答疑人未发现一审裁判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则本案不再移送二审。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由本院代收上诉费的,经判后答疑不再移送二审的,退还上诉费用。已收的上诉状等上诉材料一并退回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自愿收回上诉材料证明上签字。
案件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在判后答疑中发现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案件可能存在实体处理问题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及时移送上级。
对在答疑中发现的已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答疑人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属于上级裁判生效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诉、申请再审;属于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按本院发现提起再审。
第十七条 答疑人发现法律文书误写、误算等需要补正的,建议承办法官按《中华民事诉讼法》《中华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在判后答疑中,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存在司法作风、违法等问题,并提交书面反映材料的,应移交门处理。
第十九条 对判后答疑中发现有矛盾激化、等苗头的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答疑人视情逐级向庭长、分管及协助其工作的和报告。
一审答疑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或达成和解的,答疑形成的材料放入副卷资料袋中保存;裁判生效后答疑形成的材料,放入原审裁判副卷资料袋中保存;一审裁判答疑后当事人仍然坚持上诉的,答疑形成的材料由承办人暂存,待上级退卷后存入副卷资料袋保存。
回答:一、法官判后答疑是指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于裁判文书送达后半年内首次以来访方式向作出裁判的进行申诉、申请再审或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及诉讼程序等有关问题提出疑问和异议,指派法官接访,进行必要的释明说理。
二、接访对符合本规定条情形的来访人应及时安排判后答疑,不得以来访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属上级管辖范围为由拒绝安排判后答疑。
三、判后答疑的法官一般为审理该案的原承办法官,原承办部门的员负责记录。访人明确拒绝原承办法官接访的,或原承办法官因特殊原因不便接访的,应由案件审判长或原审判庭的庭长或庭长指定的人员接访。立案庭接待人员协助答疑。
四、接待人员对来访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规定条情形的,应当立即联系相关审判庭负责人或案件承办法官安排答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脑。
五、接待人员与相关审判庭联系答疑事宜的,相关审判庭应积极配合,当即确定法官进行答疑;如确实无法安排当即答疑的,由接待人员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留下材料,告知来访人将为其安排预约答疑。
六、预约答疑的,接待人员当天将材料转交相关审判庭,相关审判庭应当在接到材料后三天内确定答疑的法官、日期和地点,并在负责通知来访人的同时通报立案庭。预约答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天。
山东或者德州有没有,判后答疑的专门规定?教师评职称流程如下
步,审阅审查评审材料(如论文发表刊物材料)。理论上是每个评委都要把评审材料全部审查一遍。
第二步,专业(学科)组,对所负责的人员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注意,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所,不是终评审结果。
第三步,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和评议组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方为通过。
第四步,评委会组织部门(一般是人社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异议期为15天,按受群众和的监督。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第五步,人社部门行文公布,发放证书
教师评职称流程如下
步,审阅审查评审材料(如论文发表刊物材料)。理论上是每个评委都要把评审材料全部审查一遍。
第二步,专业(学科)组,对所负责的人员进行评审,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注意,评议组的意见是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参考依所,不是终评审结果。
第三步,评审委员会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和评议组意见,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超过2/3的方为通过。
第四步,评委会组织部门(一般是人社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异议期为15天,按受群众和的监督。有异议的,进行调查落实。
第五步,人社部门行文公布,发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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