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纳税人在取得进货货物、劳务或接受加工、维修修理劳务等应税项目时,已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一定条件下转出给其他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转出条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转出进项税额:
转让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 销售房地产 销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提供免税和减税服务 出口货物或向境外提供劳务 返还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转出方式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包括:
转出方(销售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原购买方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用于抵扣税额”,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 销售方出具“进项税额转出凭证”,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
购买方处理 购买方取得转出凭证和发票后,按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1. 记入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进项税额转入 2. 冲减进项税额:借:其他应收款-进项税额转入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转出方处理 转出方按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1. 转出进项税额:借:其他应收款-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2. 冲减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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