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业教育法的意义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管理规定_高校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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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管理规定_高校职业技能
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这部法律规章旨在加强职业教育的组织管理、改善教学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市场需求的对接,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 职业教育实行的内容
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包括以下内容:
(1) 加强职业教育组织管理,建立健业教育质量评估制度;
(2) 加大对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职业教育资源共享和合作;
(3) 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结合,加快培养适应区域和行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4)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教学改革和创新,提高职业教育教学效率和实用性;
(5) 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证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3. 职业教育实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职业教育实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职业教育的学科设置和标准不够严谨,学校办学条件和质量参不齐,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不足,职业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对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加强管理和改进。
4. 职业教育实行中的重点任务
针对职业教育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加强的方面,我国职业教育要实施以下重点任务:
(1) 聚焦主业,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2) 加强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教育市场;
(3) 推进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
(4) 加强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和创新;
(5) 加强对职业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引才工作。
5. 职业教育实行的切实收益
职业教育实施的切实收益主要包括: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提高产业竞争力。通过职业教育的规范和推进,减少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数量,提高了就业质量,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人才支撑。
6. 职业教育发展的前景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发展,职业教育发展前景广阔。在未来,职业教育将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与产业紧密结合,适应市场需求,培养更多更好的高素质职业人才。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职业教育的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和。
7. 总结
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只有加强管理和各方合作,才能推动职业教育朝着更加优质、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前进。
《职业教育法》1、要持续做好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结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培训任务等情况,将专账资金补贴性培训对象扩大到普通本科高校、中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支持帮助更多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院校紧密结合市场需求,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创业培训,并做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衔接工作。规定职业技能等级纳入职业资格认证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职业技能等级的特点
技能等级是士官选取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具备相应技能等级,就选取不了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士官,特别是选取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士官,往往是“一票否决”。鉴定站根据相关专业士兵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下达的考核任务组织技能等级考核。可结合学员学兵毕(结)业考试、军事训练考核进行。
以上内容参考:
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包括专业设置管理体系,专业需求与发展趋势,制定专业目录与标准,审批和审核专业设置,指导和评估专业建设,专业调整和合并以及职业教育研究与政策制定。
1、专业设置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专业设置管理体系。
2、专业需求与发展趋势: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密切关注经济发展需求、行业发展动态以及技术变革趋势,及时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保持专业设置与需求的紧密对接。
3、制定专业目录与标准: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各级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和标准,明确专业的命名、编码、层次结构、学制、学分要求等,为专业设置提供指导和依据。
4、审批和审核专业设置:对职业院校提交的专业设置方案进行审批和审核,包括专业名称、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训要求等方面。
5、指导和评估专业建设:对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提供指导和评估。
6、专业调整和合并:根据职业教育需求和院校实际情况,适时对现有专业进行调整和合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专业竞争力。
7、职业教育研究与政策制定:开展职业教育研究,深入了解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和需求,为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意义3、高级:
1、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首先体现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对专业的合理设置和管理,可以更好地满足和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培养出更多具备专业技能和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同时,科学的专业设置还可以提高学生就业率,为他们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分析:一、建立实习管理齐抓共管机制;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胸卡由劳动部规定统一规格和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机构负责印制。二、严格落实《规定》要求;
三、坚决消除实习管理漏洞与隐患;
四、强化突发应急管理;
五、全面开展实习管理专项检查。
法律依据:山东省教育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提出了一系列“刚性要求”。
通知要求:要树立底线意识,不折不扣地落实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提出的禁止性事项,如实习组织过程中的 “要” ,实习管理过程中的 “无协议不实习”、学生权利保障 “六不得”、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 “三不得” 等规定。
通知指出,严格执行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报备制度。各中职学校、高职院校要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学年在校生跟岗、顶岗实习分别以公文形式报送各市和我厅备案。要树立质量意识,选择合格及高水平的实习单位,提高实习岗位专业对口率,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实习报酬,落实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等。要强化纪律意识,严格学生实习纪律,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
一、建立实习管理齐抓共管机制;
二、严格落实《规定》要求;
三、坚决消除实习管理漏洞与隐患;
四、强化突发应急管理;
五、全面开展实习管理专项检查。
⑴ 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高级需要什么条件
2、全国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有利于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对专业的调整和优化,可以使学校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必须要有,这个是前提条件,还有就是工龄证明,证明你干这行多少年了
sichuanpx 可以了解一下,一些条件都是通用的,只是驾驶员的话必须要
⑵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申报条件是什么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学徒期满的技术工人;由普工转到技工岗位且学徒期已满的人员;退伍的志愿兵、义务兵未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可参加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中专、职业高中、毕业且工作满5年的人员;工作年限(含军龄)满10年的人员可申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本工种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人员;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工作满8年的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可申报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申报条件: ①具体工种的申报条件按照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②机关事业单位4个常用工种申报条件。 维修电工申报条件: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高级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汽车驾驶员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锅炉作工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的高级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管工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取得本职业高级工技术等级的高级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高级申报条件: ①具体工种的高级申报条件按照职业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②机关事业单位2个常用工种高级申报条件: 维修电工高级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管工高级申报条件:取得本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6、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造成重大的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申报上一技术等级的考核,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晋升等级考核的申报年限。
⑶ 技工申报条件有哪些
1、初级工(五级):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中级工(四级):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等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高级工():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二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①、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人员;
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学院预备班书,并取得高级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人员;
④、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三等奖以上者(以奖励证书为依据);
⑤、参加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以表彰决定为依据);
⑥、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5、高级(一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
①、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二级()证书,并获得省及省级以上技术革新成果奖,或在刊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二等奖以上人员(以奖励证书为依据);
③、参加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以表彰决定为依据);
⑷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有什么要求,急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 总后勤部司令部、军务部: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化管理,根据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我们制定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颁发施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在原有考核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经过试点,分批组建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尚未实行《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可按现行《工人技能等级标准》、《考评条件》在各自鉴定的工种范围内,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但不允许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自行编制鉴定试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考评员的管理,制定考评员聘用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加强考评员资格培训、鉴定工作。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由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考核组织不得强行规定或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六、根据《规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抓紧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化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选择一些通用、覆盖面广的工种(专业)进行试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作用,树立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的观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使职业技能鉴定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一三年七月九日颁发)
章总则
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高级(以下统称)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实行 指导下的化管理体制。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2.专业技术知识、作技能考核办法;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订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地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术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条件是: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2.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标准的检测仪器;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机关、 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七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或《高级合格证书》;
(二)《技术等级证书》、《合格证书》和《高级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一)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支付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鉴定资格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合格证书》、《高级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者给予行政;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⑸ 初级工、中级工、高技工职业鉴定的人需要哪些申报条件呢
一.(五级):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结业或毕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四级):在本工种连续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等技术等级的职业等级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培训,以及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可申报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二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①、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累计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人员;
③、取得学校或学院预备班书,并取得级工证书,从事本工种工作2年以上人员;
④、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者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者;
⑤、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
⑥、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5(一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①、取得本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满3年人员;
②、取得本职业二级()证书,并获得省及省级以上技术革新成果奖,或在刊物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在省级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二篇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人员;
③、参加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按表彰决定可破格申报的人员;
④、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
⑹ 什么是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什么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高级资格考评。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是: (1)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 (2)考评人员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⑺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有哪些要求
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
1、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2、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
3、参加高级鉴定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可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
4、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5、参加高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任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⑻ 高级技工考取需要什么条件
一、报名条件:
1、高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
(2)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8年(含)以上。
(3)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生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
(4)在局(总公司)级、总厂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奖选手(报名时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2)大学专科相关专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本专业毕业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3)特殊贡献者或大赛获奖者可破格申报。
(1)取得本职业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经门认可的初级工正规培训6个月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的鉴定: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或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经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照中级技能目标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的,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生在本职业岗位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职业资格(高级技能)的鉴定: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我厅认可的高级技工培训半年以上;
3、大专毕业生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作技术、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者,可申报职业资格二级()资格鉴定与考评。
五、已取得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作技能,能解决本岗位(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革新、排除隐患和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技术问题方面成绩显著,具有组织培养高级工和带领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可申报高级职业资格一级()资格鉴定。
以上所称"本职业",包括相关相近职业(工种),在申请晋级和转岗培训鉴定时,可合并计算工作时间。申报、高级鉴定的具体资格条件按我厅《关于组织部分职业(工种)开展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⑽ 申报高级需要什么证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高级。
(三)具有技术管理能力,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在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工艺革新方面的创新;处理和解决本职业高难度生活技术问题和工艺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职业技能鉴定高级工条件扩展阅读:
从业资格的确认及其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学历认证或考试取得。一般来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都可以确认其从业资格:
1、具备本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的学历、见习一年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2、已经担任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通过考试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经单位考核合格者。
3、在本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或授权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四)有专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符合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实习作场所应满足每一职种实习教学需要,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八)有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举办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居民;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六)教学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举办者不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第八条实施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学校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需要(2)特殊贡献者或大赛获奖可破格申报。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终止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2、统筹完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管理,将符合条件的④、取得本工种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本工种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院校、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两目录一系统”,并按照现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要发挥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统筹作用,对接好职业技能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要推动落实职业院校开展培训的激励政策,充分考虑职业院校承担培训任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对承担任务较重的职业院校,在原总量基础上及时核增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内部分配时向承担培训任务的一线教师倾斜,充分调动职业院校和教师积极性。
3、要加强组织,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资金测算,并结合专账资金结余状况、毕业年度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数量和培训补贴标准等实际情况,统筹开展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和保障措施到位。要动员各方面力量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广泛参与,在院校和师生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共同做好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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