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方便参保职工异地就业,增强参保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再优化
一、转移接续条件进一步放宽
《办法》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的条件进一步放宽。职工在原参保地工作不满10年的,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且转入地接收,即可办理转移接续。这为流动就业、异地创业的职工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二、转移接续程序更加简化
《办法》简化了转移接续程序,由原来转出地受理后转入地审核改为转入地受理后转出地审核,减少了职工往返奔波的次数。同时,明确规定转出地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证明,转入地应在收到参保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手续。
三、异地并轨计算更显公平
《办法》规定,职工转移接续后,对原参保地和转入地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这意味着,职工在不同地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合并计算养老金,更能体现缴费的公平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风险
《办法》加强了转移接续的监督管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转移接续套取养老金。规定转出地和转入地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对转移信息和缴费记录,防止重复缴费和冒名顶替。
五、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职工转移接续时合法权益的保障。职工转移接续后,原参保地的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包括养老金发放、医疗待遇等。同时,职工有权查询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和转移接续情况,并对错误信息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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