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税款缓缴的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106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106条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
一、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征管法规定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和审批权限解释为: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权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在法律效力上是后者大于前者。加收0.5‰的滞纳金。
三、对欠税的有关规定是如何的
1.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和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3个月。
3.建立一系列欠税清缴制度。包括: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纳税人在合并、分立前未缴清税款的,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纳税义务承担连带;
(3)欠缴税款5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欠税、滞纳金,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税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额征税政策的,以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这是旧的征管法,新的征管法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具体内容为: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2.确定税款优先原则。((三)审理是对检查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甄别、定性的过程。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征管法实施细则78条102.当期货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日是指日历天数。
根据《中华暂行条例》,制定《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8日以、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令第65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实施细则》共40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关于修改《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小型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决定对《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滞纳金。
祝您工作学习《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优先。根据查询相关息显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处罚法》就某一事项作了不同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其理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愉快!
欢迎向会计学堂全体老(一)选案是确定税务检查《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对象的过程,税务检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单独或综合产生:师提问
实施条例法律层次大于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条例是行政法规,发布(极少数例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条例为名的法律,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细则一般是行政规章,由下属的各部、委、办、署、行、局等发布,对某个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具体执行的手段途径等.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都是执行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如下税务检查权: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这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关键是看检查部门的把握了,但调帐的审批程序提高了一级,要经“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批准”,不是检查部门想调帐就能调帐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三、税务检查中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4、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力;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等权力;
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1、利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检查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案;
3、根据公民、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二)、检查实施是对检查对象进行纳税检查,客观、公正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过程。
六、税务检查告知事补充:项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请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五、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涉及重大偷税嫌疑并具有连续性的线索时,才会调阅当年帐簿。
(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 836084111@qq.com 邮箱删除。